刑法案例分析题 解答

2024-04-29

1. 刑法案例分析题 解答

三人都是转化型抢劫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虽然他们一开始约定的是盗窃,而且也均为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丙抗拒抓捕,使用暴力阻止了丁的行动,转化为抢劫。根据部分行为全体行为原则,甲乙也转化为抢劫。所以三人构成抢劫的共同犯罪。

刑法案例分析题 解答

2. 刑法案例分析题

不负刑事责任。
    从表面来看,苏母和苏某对于苏父之死应当负责,实际则不然。
从犯罪的构成上来说,我们说犯罪的一般构成应当从主体 主观 客体 客观方面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苏某和苏木劝其父自杀顶罪,主观上有追求其死亡结果,是为直接故意,这点毋庸置疑。
    苏某 苏母是为成年人,主体方面也没问题。
重要的是,客体和客观。这里既定的客体是苏父的生命权。那么若想追究苏母和苏某对于其父之死的刑事责任,两者所为行为应当与苏父死亡有因果关系,才能造成苏父之死的危害后果,达到侵害苏父生命权(既客体)的目的。我们看案例中怎么说的。苏母在客观上做了什么?她只是教唆了苏父自杀顶罪,而苏某呢?将手边绳索扔到苏父脚下。从刑法因果学说上看,这两个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苏父死亡,而导致苏父直接死亡的原因是什么呢?苏父自己的服毒,上吊的行为。案例中并未提到苏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 苏某和苏母的行为与苏父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更谈不到未遂的问题了。
   而事实上 我国相关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种问题也有说明:教唆、帮助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以犯罪论。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

3. 案例分析题(刑法总论)

易法通解答:
       1.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应该属于故意伤害罪。虽然最后江某的伤是轻伤,但是王某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王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仍在5年的期限内,属于累犯。

案例分析题(刑法总论)

4. 刑法案例题 求解

1、张某具有做好废弃物处理的义务,存在过错;
2、由于张某的过错,导致中毒事故的发生,即二名孩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张某应当按照《刑法》第233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刑法案例分析题,急!

个人认为:
1、甲乙构成抢劫罪,因为甲乙的行为属于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2、甲乙构成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加重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甲构成累犯,因为甲35岁(年满18周岁)第一次是故意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2004年1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不到5年时间内,于2008年4月又实施故意犯罪,且所犯的罪仍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累犯的构成标准。
4、甲的诈骗行为已过追诉期效,因为甲的诈骗行为属于诈骗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所以对甲的诈骗行为不予追诉。
5、丙不构成犯罪,丙只承担共谋盗窃范围内的故意,因丙未满16周岁,固不构成犯罪。

刑法案例分析题,急!

6. 刑法;案例分析题

李某犯了两种罪。一是盗窃罪;二是故意杀人罪。1、李某已经实施了盗窃,但因保险柜太牢固而未遂;2、李某有杀人灭口的意图,而且已经准备了杀人的工具,但因公安人员来得太快而杀人未遂。因此,对李某定盗窃罪(未遂)和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因其所实施的罪行都未遂,所以从轻处罚。

7. 求刑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不构成故意伤害,他们对刘四犯罪的犯意不明,不能理解为伤害的犯意;许三对刘小妹的伤害是抢劫罪的手段,不能单独定性为故意伤害
2.构成抢劫罪共犯,许三进屋实施抢劫行为是主犯,杭六为抢劫的实施望风,是从犯,抢劫罪是人身性质的犯罪和财产性质的犯罪,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也算既遂,如果刘小妹三根手指头能被鉴定成轻伤,那就两个都是是既遂,不能那就是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姑且定未遂吧。
3.对刘小妹实施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非入室抢劫,被害人同意,是合法的进入房屋,故不能加重处罚;对小妹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既遂;对刘小妹的项链和手表实施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并且非入室盗窃,理由同上。对于既遂犯,比照刑罚定罪处罚,对于未遂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杭六销赃是不能单独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对犯罪行为人自己窝藏、销售赃物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

求刑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8. 刑法案例分析题

周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周某开车将谢某撞伤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行为,这时还未构成犯罪,但是他将谢某藏匿以至于谢某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行为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其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属于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