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办法

2024-05-09

1. 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如下: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法律依据:《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1,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2,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3,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办法

2. 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基金,专款专用。
2.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受到财政、审计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

房屋修建、公路建设、水利建设、产业建设等等都要涉及土地的征占用问题,有的涉及农地,有的涉及林地。当发生涉及林地的征占用问题时,那么如何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森林植被恢复费用的征收标准是多少呢?下面就这些问题进行解读。      一、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      1、用地单位向县林业局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涉及多个县的分别向各县提出申请。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涉及有永久和临时用地的分别填写。      (二)建设单位身份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批准文件      1、发改或工信批复或备案文件。      2、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3、国土勘界用地红线图(西安80坐标系电子版),位于城市规划区的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1、使用林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项目,提供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部门编制《***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另附)、《***项目使用林地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2、使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项目,提供《***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使用林地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五)补偿协议      临时用地,需提供用地单位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包括林地、林木、安置补助协议)。      (六)其他      1、勘查、采矿项目,提供勘查、采矿许可证。      2、涉及使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林地,需提供《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等,并需获得原批准建设或设立的单位同意。      3、占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的。需提供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申请报告、国有林场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意见、国有林场林地补充方案及用地单位或个人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七)查处情况      有未批先占林地行为的,要提供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或立案(不予立案)决定书。      (八)要求      上述上报材料原则上提供原件;如是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根据《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三条规定: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规定:依法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支付给补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征占用林的,也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也就是说,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补给个人的,而植被恢复费是国家依法征收用于植被恢复方面的费用。      那么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呢?《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征收、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二)公益林林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征收、征用林地按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同实行不同的征收标准:      1.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2.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第七条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对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的标准是: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超过1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70平方米;山区、牧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

4. 如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用地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需按照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5.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造林具体怎么执行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对征占用林地的补偿规定做出具体规定(可作参考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林地补偿费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 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
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
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10、宜林地按当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
11、迹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计算;
12、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造林具体怎么执行

6. 森林植被恢复费如何征收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不同的林地采取不同的标准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7. 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三章 缴 库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第九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后,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缴库手续时,应填制一般缴款书,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在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林业主管部门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      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管理的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列入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用于大兴安岭林区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森工集团管理的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列入中央补助地方专款预算,用于有关森工集团管理林区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省、自治区集中用于全省(自治区)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高于20%;通过省、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地县、地(州、市)级财政,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低于80%。直辖市集中用于全市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可高于2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地(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批准的预算以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的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支出”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办法

8. 什么叫森林植被恢复费

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费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要向社会公开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

扩展资料
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并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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