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申报需要什么手续

2024-05-24

1. 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申报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申报需要什么手续

2. 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申报需要哪些手续

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申报需要的手续: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一、交通事故快速理赔需要带哪些资料
交通事故快速理赔需要带的资料有: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四)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五)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怎么转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如下:1.清理债权债务、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明确上述项目的处置。登报转让声明并以此通知债权债务人到原公司办理债权债务清理和确认手续。2.在工商办证大厅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带相关文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变更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了公司变更事项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3.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变更银行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 固定资产清理如何申报

固定资产清理分录
(1)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减征额)(4%减半部份)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固定资产清理申报
(1)将处置收入不含税金额填入第5栏,即“(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2)将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填入第21栏,即“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3)将减征金额填入第23栏,即“应纳税额减征额”。

固定资产清理如何申报

4. 固定资产清理没有损失要报批吗

因为以上报废未造成损失,所以不存在到税务局报批的问题。

按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可以由自行计算扣除,不需要报批的:
    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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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固定资产清理如何申报

固定资产的清理是指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出售,以及因各种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遭到损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所进行的清理工作。
  “固定资产清理”是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借方登记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净值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贷方登记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其贷方余额表示清理后的净收益;借方余额表示清理后的净损失,清理完毕后应将其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账户。
  “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固定资产清理如何申报

6.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需要专项申报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7. 关于固定资产清理 和固定资产净损失

实际上固定该资产清理是一个调整科目。
借 固定资产清理,贷方当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了。然后还有借记“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 固定资产清理。
如果是出售的,按照售价借记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等,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如果是毁损,如果涉及保险公司赔偿和其他责任人赔偿的,要计入“其他应收款”,剩余的差额(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都是与经济业务无关的,所以收益或者损失都有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来核算。
 
固定资产净损失,当然就是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再减去减值损失,减去其他应收款项,减去售价后的差额。打个比方,100万的一台机器,已提折旧40万,提了20万的减值准备,然后卖了30万。那么100-40-20=40,这40万实际就是这台机器目前的价值,然后卖30万,差额那10万实际上就是你的损失。也叫固定资产净损失。
假如没卖30,而是由于火灾报废了,那么剩余的40万全部确认为净损失。 
 
实际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是为了更好、更直观的让管理层了解到固定资产核算。
报表中,固定资产项下还包括累计折旧 减值损失等调整科目。有空看下资产负债表就一目了然了。

关于固定资产清理 和固定资产净损失

8.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发生的损失。以上五种类型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法律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第十二条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第十三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