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公款公存银行违规吗

2024-05-11

1. 财政专项资金公款公存银行违规吗

财政专项资金公款公存银行违反法律规定吗财政专项资金公款公存银行是属于违规的行为,我国对财政款的管理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进行挪用。我国对于公款使用与管理有着严格明确的规定,诸如绝不允许挪用公款进行所谓的理财。无论公款理财是否保值、收益多少、去向如何,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营利,均涉嫌违法犯罪。即便获得单位内部批准,违规使用公款尤其是财政专项资金理财,也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相关人员也要被问责。据悉,针对财政资金使用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这样做固然能起到亡羊补牢、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但显然,仅凭财政部门的努力仍嫌不够,还需多方力量的通力协作,各商业银行绝不能袖手旁观。借助于商业银行力量防范公款违规理财,其着力点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在于把好理财资金“入口”关;其二,在于切实加强理财资金的风险评估。从把好理财资金的“入口”关来说,银行对于客户购买本行的理财产品资金,要做好必要的筛查。公款违规理财的伎俩之一,就是不法公职人员借助下属企业“瞒天过海”,利用下属企业或机构的独立账户,转入财政资金后由其代办各类理财。目前,各银行肩负反洗钱的社会职责,对于异常客户及其资金使用情况,积累了一定的识辨经验,在制度与技术上有着相对完善的应对举措。如果银行对于可疑客户尤其是对公客户多留点心,对于数额巨大的理财资金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制度、技术监控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到事先防范,使部分违规公款无缘进入理财领域。同时,此种严密的防范举措也可威慑一些心存非分之想的公职人员,使之“不能为”、“不敢为”。从切实加强理财资金的风险评估来说,商业银行要认真守好风险评级底线。根据监管要求,银行应该对购买其理财产品的客户状况开展风险评级,客户风险评级结果与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匹配。如此监管要求,主要是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也可防止银行在诉讼中被判定担责。如果商业银行在营销理财产品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审慎操作,那么,即便有违规公款在事前未被准确识辨,在侥幸进入理财环节后,也有条件购买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最大限度地防止公款受损。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下,银行经营固然讲求拓展市场份额和赢利,然而,追求经济利益无论如何不能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的全部,对于国家、民众合法权益的守护,也是银行不容忽视的职责所在。为了督促商业银行在防范公款违规理财方面尽其全力,需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法规制度,同时加大对商业银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并落实严格的问责查处机制,以此堵塞银行在公款违规理财方面的防范漏洞。

财政专项资金公款公存银行违规吗

2. 挪用公款部分资金不是通过自己账户收取

即使不是通过自己的账户收取,也依然构成挪用公款罪。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下列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3. 挪用公款部分资金不是通过自己账户收取

即使不是通过自己的账户收取,也依然构成挪用公款罪。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下列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挪用公款部分资金不是通过自己账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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