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文物国家怎么补偿

2024-05-10

1. 上交文物国家怎么补偿


上交文物国家怎么补偿

2. 上交文物国家怎么补偿?


3. 上交文物国家怎么补偿

上交可以给物质奖励也可以给精神奖励,如果捡到不上交则是违法行为,还要受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奖励多少数额,各地在奖励上的随意性比较大。根据各地一般当地经济情况、文物等级的高低来给予适当奖励,这种奖励的象征意义大,精神奖励要大于物质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上交文物国家怎么补偿

4. 上交文物国家怎么补偿

上交可以给物质奖励也可以给精神奖励,如果捡到不上交则是违法行为,还要受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奖励多少数额,各地在奖励上的随意性比较大。根据各地一般当地经济情况、文物等级的高低来给予适当奖励,这种奖励的象征意义大,精神奖励要大于物质奖励。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5. 上交文物国家补偿标准

一、上交文物国家如何补偿1、上交可以给物质奖励也可以给精神奖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奖励多少数额,各地在奖励上的随意性比较大。根据各地一般当地经济情况、文物等级的高低来给予适当奖励,这种奖励的象征意义大,精神奖励要大于物质奖励。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国家对民间收藏文物的范围有什么限制1、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作为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收藏通过以下方式取得的文物:(1)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2)从文物商店购买;(3)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2、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1)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2)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应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4)来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文物。

上交文物国家补偿标准

6. 上交文物国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上交可以给物质奖励也可以给精神奖励,如果捡到不上交则是违法行为,还要受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奖励多少数额,各地在奖励上的随意性比较大。根据各地一般当地经济情况、文物等级的高低来给予适当奖励,这种奖励的象征意义大,精神奖励要大于物质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7. 上交文物国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上交可以给物质奖励也可以给精神奖励,如果捡到不上交则是违法行为,还要受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奖励多少数额,各地在奖励上的随意性比较大。根据各地一般当地经济情况、文物等级的高低来给予适当奖励,这种奖励的象征意义大,精神奖励要大于物质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上交文物国家补偿标准

8. 为什么文物要无偿上交?

并不是强制的,文物保护法已经写明了那些文物可以个人所有: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文物的价值是客观的,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总体来说,文物主要有历史价值、
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文物的作用,是文物价值的具体体现。文物对社会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主要有教育作用、借鉴作用和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的作用。文物的价值和作用,其间有联系,又有区别。
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科学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化的。文物作用的大小,取决于文物价值的高低,因而文物的作用也会随着人们对文物价值认识的深化而变化。有时同样的文物,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价值也会发生变化。
这种变化通常不是改变或降低了它的固有价值,而是增添了新的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会发生。文物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无不具有时代的特点。一切文物都具有历史价值。
不同类别的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分别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社会生活和自然环境的状况。各种类别文物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反映了社会的变革、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变化。
总的来说,文物是帮助人们认识和恢复历史本来面貌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没有文字记载的人类远古历史,它成了人们了解、认识这一历史阶段人类活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依据。
文物的价值和作用,不只是表现在对具体文物的研究、说明个别方面的个别问题上,更重要的是把微观研究的成果,综合起来,在宏观上研究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及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社会关系,从而从不同的侧面探索和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同时,通过文物所反映的历史上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状况,可以探索和揭示人类社会活动与自然界生态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演变规律,运用人们不断认识的客观规律自觉地、能动地协调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界环境系统的关系,有利于促进当代和未来社会的发展。
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是文物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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