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介绍

2024-05-23

1.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介绍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共十一章、四十八条(含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为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的,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介绍

2.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的总称。第三条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是指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和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其基本任务是:(一)监督客、货营业单位正确核收各种运输费用。(二)负责运输收入进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和资金的及时缴拨。(三)对各项运输收入进行审核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四)为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结算和运输收入清算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五)负责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供应、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六)负责编制铁路运输收入预算,并组织落实。(七)查处各种侵犯铁路运输收入的违章违纪行为。第四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均应在本级设置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规程是铁路运输企业进行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管理运输收入的依据。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3.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第二章 运输收入及其构成

第六条 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一)客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二)货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三)铁路建设基金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经国家批准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四)代收款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或其他专用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下列费用:1.国际联运应清算给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内地与香港直通运输中应清算给有关铁路方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2.装卸费及其他作业费。3.旅客、托运人、收货人预付款。4.经铁道部批准的其他代收款。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第二章 运输收入及其构成

4.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各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备案。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第37条

亲亲您好,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第37条第三十七条 运输收入稽查工作的职责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稽查工作,由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组织稽查人员实施。在规定的检查范围内,检查客货营业单位是否正确计算、核收运输费用,对已完成的运输收入是否按规定列账、报缴,各种有关运输收入的票据、报表的填写是否规范,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资金的保管是否安全,查处各种侵犯运输收入的违纪行为。指导站、段规范运输收入基础工作,堵塞收入漏洞,保证运输收入能够正确核收和完整上缴。【摘要】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第37条【提问】
亲亲您好,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第37条第三十七条 运输收入稽查工作的职责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稽查工作,由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组织稽查人员实施。在规定的检查范围内,检查客货营业单位是否正确计算、核收运输费用,对已完成的运输收入是否按规定列账、报缴,各种有关运输收入的票据、报表的填写是否规范,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资金的保管是否安全,查处各种侵犯运输收入的违纪行为。指导站、段规范运输收入基础工作,堵塞收入漏洞,保证运输收入能够正确核收和完整上缴。【回答】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第37条

6.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第三章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管理

第七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范围和性质铁路办理客货运输使用的各种车票、行李票、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定额收据、有价表格等统称为铁路客货运输票据。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是国家批准的专业发票,属有价证券,是铁路运输企业核算运输收入的原始凭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各联任何单位不得增减。第八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格式、底纹、规格、墨色、用纸等标准由铁道部规定(国际联运票据的样式、规格按国际铁路合作组织规章规定)。印票底纹版由铁道部监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必须在由铁道部批准并颁发“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准印证”的铁路印刷厂印制。印刷厂必须严格保密和安全制度,按季将所印制票据的字符、号码、订印单位等事项填写“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情况表”,呈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订印各铁路运输企业所使用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由本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统一向铁道部指定的印刷厂订印。其他铁路运输企业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由与其接轨的国家铁路的铁路局(公司)提供。其他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印刷、使用与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相同样式的收款票据。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刷费列运营成本。运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时,按《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办理。第十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请领、保管和使用站、段使用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向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请领。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站、段均应设置票据库。票据库必须有保证安全的设施,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和交接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票据总账和明细账,掌握请领、使用和结存情况,定期清查。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未经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相互调拨和借用。

7.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第七章 运输收入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收入会计核算实行分级核算制。第三十三条 运输收入会计核算的原则(一)运输收入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处理各项经济业务,如实地反映运输收入动态。(二)运输收入的核收实行发送核算制,由发站负责计费收款,由发送企业负责审核,根据运输收入会计核算科目按月汇总、分项记账。(三)用于运输收入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必须经过审核,未经审核不得作为列账的依据。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第七章 运输收入会计核算

8.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第九章 运输收入事故

第四十一条 事故分类与等级(一)运输收入事故的种类分为现金事故、票据事故和坏账损失。1.现金事故:现金丢失、被盗、被抢劫。2.票据事故:在印制、保管、发放、寄送、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含使用过的发送、到达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和印刷过程中的半成品)丢失、灭失、被盗、短少。3.坏账损失:因失职造成的无法收回的运输收入进款。(二)运输收入事故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1.一般事故:损失金额不足1万元。2.大事故:损失金额1万元及其以上,不足10万元。3.重大事故:损失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第四十二条 事故金额的计算(一)现金、银行票据和坏账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二)卡片式车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票据,按票面金额计算。(三)区段票每张按剪断线最高额计算。(四)代用票按每组1000元计算。(五)计算机软纸票按每张1000元计算。(六)行李票、包裹票、客运杂费收据等未印金额的票据按每组500元计算。(七)各种货票、货运杂费收据等未印金额的票据按每组1000元计算。(八)对使用过的到达铁路客货运输票据事故的金额按上述相应票据计算。(九)对使用过的发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事故金额能确定运输收入实际损失的,按造成的运输收入实际损失计算,不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按上述相应票据计算。第四十三条 事故的处理发生运输收入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电告收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及时组织破案。事故发生后应于5日内向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提出“运输收入事故报告表”并附责任人书面材料。重大、大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铁道部。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除经济赔偿外,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一般事故由站、段处理,并报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大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处理,并报铁道部收入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 事故的经济赔偿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的部分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赔偿,收回的事故赔款列原科目,其中票据事故赔款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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