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方法

2024-05-11

1. 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方法

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的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已有新版文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各城市都建立了各自的住房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缴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根据沪公积金发(1995)字第25号、沪房地改(1995)415号等文件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形成三项基金:维修基金、电梯水泵基金、街坊养护基金,通常被称为“三项基金”。在“三项基金”中,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比例支付,电梯水泵基金和街坊养护基金都由售房人在房款收入中支付。缴纳标准: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出售人分别交付而组成。(1)根据市政府发布的1994、1995、1996、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比例为多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2)2001年方案规定:购房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多、高层相同);出售人: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1.88元,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76元。新建商品房缴纳法《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账户的建立、以及缴纳时限的规定一般是按如下标准执行的:1、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2、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3、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缴纳首期维修基金:(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标准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标准缴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事实上,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公司由发展商选聘,业主通常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向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缺乏有力的监督,发展商延迟缴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就成为可能,特别是发展商拖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现象更是常有的事。其实,对于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和管理,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是有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发展商和购房者均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展商应将物业维修基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发展商应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专项用于物业维修,不得挪作他用。但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并非完全严格依法从事,这就让人引发了深层次的思考,要从真正意义上解决物业维修基金纠纷问题,关键不是把钱存到哪去,而是需要一种规范的管理机制。

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方法

2. 物业维修基金是要怎么缴纳

(一)维修基金缴纳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显然,缴交主体是业主,这是由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的。《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购买了房屋在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拥有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当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应由购房业主承担,而不应由已售房屋的开发商承担。
(二)维修基金缴纳时间。从道理上讲,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采用一次性交纳,也可采用随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收取专户储存,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时向业主随时收取的做法,这些做法分别在不同国家实行。但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业主责任意识尚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收费拖欠现象还严重存在等因素,目前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设计宜采用主要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待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维修资金不够使用时再向业主续筹。
(三)维修资金缴纳数量。收取维修基金时主要应考虑在一般情况下,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内所需的资金量,可考虑按购房款的2——3%,或物业单体建安造价的一定比例。比较来看,按建安造价一定比例较为科学,但鉴于建安造价基数较购房款小得多,若采用建安造价为基数,则应适当提高交纳比例。此外,还可以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减轻今后续筹资金的压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点二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1)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二点五,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三缴纳房屋维修基金。(2)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三,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四缴纳房屋维修基金。(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3. 物业如何缴纳维修基金

房地产修理基金的缴纳方法:为了加强住宅共享部门.共享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的管理,维护住宅所有权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的正常修理.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发行《住宅共享部门共享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管理方法》的通知》(2008已有新版文件《住宅专业修理资金管理方法》)等相关规定,各城市建立了各自的住宅修理基金缴纳使用的具体实施方法。新建商社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经纪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格的3%-4%缴纳的购房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格的2%-3%缴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房地产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替监督,本利由业主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必须与市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设房地产管理区域的修理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享部门。共享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改造。售后服务公房缴纳法根据上海公积金发行
(1995)字第25号。上海房地产改革
(1995)415日等文件规定,公共住宅销售后形成三个基金:修理基金、电梯泵基金、邻居养护基金,通常被称为三个基金。在三个基金中,维修基金由购房者和销售者按房价比例支付,电梯泵基金和邻居养护基金由销售者按房价收入支付。缴纳标准: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出售人分别交付而组成。
(1)根据市政府发布的
1994、
1995、
1996、
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比例为多层:购房人付
1、5%,出售人付6%;高层:购房人付
1、5%,出售人付12%。
(2)2001年方案规定:购房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多.上层相同)卖方: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71、88元,上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43、76元。新建商社缴纳法《上海市商社住宅修理基金管理方法》首期修理基金缴纳、账户建立、缴纳期限规定一般按以下标准执行:
1、首期修理基金缴纳:新建商社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应按以下标准缴纳首期修理基金:配备电梯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格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格的3%缴纳。配备电梯的住宅,购买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的3%缴纳的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买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的2%缴纳。
2、维修基金专家的设立:维修基金应设立专家,以一个房地产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个住宅设立账户,分成每个住宅单元的账户,一个住宅有两个以上的门户,按门户设立账户,分成每个住宅单元的账户。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房地产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替监督,本利由业主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房地产修理.更新,不得使用修理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3、第一期修理基金的缴纳期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修理基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处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之前,应当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修理基金存入专家银行
(2)购买者在处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应当按照标准将购买的商品住宅的修理基金存入专家银行
(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天内,按照标准缴纳修理基金存入专家银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物业如何缴纳维修基金

4. 物业维修基金要交吗?

物业维修基金是必须交的。公共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全体的业主进行缴纳的,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会转到业委会去保管。
一、业主需要缴纳停车费合理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
1、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决定。
3、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物业有权收费吗
有权收费,但需要执行物价部门的相关标准。1.如果是开发商向有关部门经过单独审批,用作经营性的停车场的,那么该区域就可以用作经营,因为其使用权不是业主。2.有些区域(包括道路和绿化带)如果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在这个公共区域停车是否收费,这决定权就握在全体业主手里,或者选举产生的小区业委会手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 物业维修基金必须交吗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规定,不缴纳维修资金,不予交房。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物业维修基金必须交吗

6. 物业维修基金必须交吗

法律分析:维修基金是必须要交的,维修基金是商品住房在出售之后所建立的专项基金,在新房办理房产证之前必须要交纳,和契税一样,如果没有交纳维修基金的话房产证是不能办理的。有的时候是开发商帮忙收取维修基金,有时候是物业公司代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7. 物业维修基金必须交吗

有不少的人认为自己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只需要把房屋的房款和购买房屋所产生的一些税费缴纳了就可以了,但事实上,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的时候还有房屋的维修基金也是需要去缴纳的,那么,物业维修基金必须交吗?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物业维修基金必须交吗
 

维修基金是必须要交的,根据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会转到业委会去保管。
 


 

维修基金和物业费的区别
 

1、缴纳费用的归属权不同
 

据齐家网专家介绍,房屋的维修基金一般都是购房者在正式入住自己房屋之前就需要一次性去缴纳的一笔费用,如果没有发生一些特殊的情况,那么不需要再次缴纳。而物管费是购房者在接房之后物管公司就会开始计费的一种费用,并且物管费是需要购房者每月或者每季度去缴纳一次的,物管费是属于物业公司的。
 


 

2、费用使用流程不同
 

维修基金的使用权是归所小区里面所有业主的,所以如果需要使用维修基金的时候,是需要经过小区所有业主同意之后才能使用。而物业费一般是用来对小区维护与管理的,所以如果社区的公共区位需要一些小修小补,确认审核通过后,就可使用这笔费用对社区进行维护、维修。
 


 

小编结语:以上内容就是关于物业维修基金必须交吗?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相信通过内容介绍后,您会对维修基金和物业费的区别有更多的了解,后续若是有需求,也可以参考内容看看。

物业维修基金必须交吗

8. 物业维修基金必须交吗

房屋维修基金是必须要交的。买房子是必须要缴纳维修基金的,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戚卜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下列物轮仔敬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腊慎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