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基本概况

2024-05-10

1.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基本概况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简称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负责本市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基本概况

2.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介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简称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负责本市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民委(市宗教局)设10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51名。

3.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机构领导

池维生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局长马中璞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副局长牛 颂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赵宏生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范 宝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副局长金毓嶂 北京市崇文区政协副主席,兼任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赵广才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纪检组组长张 宁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委员(副局级)李胜勇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委员(副局级)张建平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委员(副局级)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机构领导

4.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调查研究北京地区民族、宗教情况,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三)协调推动本市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协助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组织实施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人士。(四)参与拟订本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等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本市民族乡村经济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承担对民族乡村、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六)依法管理本市宗教事务,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负责宗教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七)指导本市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举办宗教院校;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八)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增加的职责。负责本市宗教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三)转变的职责。1.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共同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2.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3.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6.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人员编制

市民委(市宗教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12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6副。

7. 北京市民政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9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保密、信息化建设、外事交流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二)研究室。承担本市民政理论、民政事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地方志、年鉴的编纂工作。(三)法制处。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及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四)社会福利管理处。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依法承担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区县开展由本市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五)社区工作处。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本市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指导社区服务设施管理、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志愿服务、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六)基层政权建设处。负责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基础保障建设;负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成员的培训、表彰工作;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区县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联系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七)社会救助处。拟订本市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城乡临时社会救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和资金的落实并监督检查;负责本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八)优抚处。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承担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工作;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等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审核、申报革命烈士工作;指导优抚单位管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九)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政策;审核区县政府推荐的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并提出表彰、奖励的意见;协调、指导区县政府和各部门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十)安置处。拟订本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复员干部接收安置的政策;承担农村入伍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农转非”审批工作;承担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的就业安置工作;负责外地入伍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复员干部进京的审批工作;负责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负责新老兵接待转运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军供站工作;承担维护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的日常事务。(十一)救灾处。拟订本市救灾捐赠工作政策;组织救灾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核查、发布灾情,管理拨发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灾民转移安置、灾后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减灾工作;负责对受灾省市的应急援助工作。(十二)婚姻管理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拟订本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政策;指导区县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担涉外和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推进婚姻、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十三)殡葬管理处。主要负责人: 王琦拟订本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提出殡葬事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依法承担殡葬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十四)区划管理处。拟订本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与毗邻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承担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管理。(十五)行政保卫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事务、房屋管理以及计划生育、安全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管理工作。(十六)计划财务处。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央及市级财政拨付区县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十七)审计处。制定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十八)组织人事处(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教育管理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统战、侨务等工作;承担本市民政人才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工作;拟订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拟订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工作者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政方面科技工作。(十九)宣传教育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民政业务宣传工作;承担民政新闻发布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务工作。工会、团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纪委(与派驻监察处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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