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有谁去世

2024-05-16

1. 2005年有谁去世

11、王秉璋 (1914~2005)

  王秉璋(1914-2005),河南省安阳县人。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一一五师司令部作战科科长、参谋处处长,鲁西军区司令员兼教三旅(三四三旅)副旅长,代旅长,湖西军分区司令员,冀鲁豫军区第六、第十一军分区司令员,冀鲁豫军区豫东指挥部司令员。解放战争时期,任冀鲁豫军区副司令员、司令员,晋冀鲁豫军区第十一……

12、袁彬 (1916~2005)
  南京军区空军原顾问(正兵团职待遇)。袁彬同志是湖北省麻城市宋埠镇谢店村人,1916年农历八月十五日出生。1931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193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他历任卫生员、司药、医生、医务所长、副连长等职,参加了鄂豫皖、川陕革命根据地反“围剿”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他……

13、冯仁恩 (1912~2005)

  山东省军区原副司令员。冯仁恩是湖北麻城人,1929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193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他历任副连长、连长、连指导员、科员、科长等职,参加了鄂豫皖、川陕革命根据地的历次反“围剿”、反“围攻”斗争和两万五千里长征。抗日战争期间,他历任地委军事部副部长、副支队长兼大队长、副总队……

14、周明国 (1914~2005)

  原舟嵊要塞区副司令员兼司令部参谋长(副兵团职待遇)。周明国是湖北省大悟县四姑镇周家湾人,1929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0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193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时期,他历任战士、营长、参谋、科长,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他历任参谋、支队参谋长、独立大队政治委员、大队长、副团……

15、徐信 (1921~2005)
  徐信中国人民解放军原副总参谋长。徐信1921年出生于河北省灵寿县,1937年参加八路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他历任指导员、连长、队长、团长,参加了反扫荡、百团大战和扩大解放区的攻势作战。解放战争时期,他任副师长兼参谋长,参加了清风店、石家庄、平津、太原、宁夏等战役战斗。抗美援朝战争时期……

2005年有谁去世

2. 中国非典是哪一年?

中国非典是2002年。
1、SARS事件是指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英语:SARS)于2002年在中国广东顺德首发。扩散至东南亚乃至全球,直至2003年中期疫情才被逐渐消灭的一次全球性传染病疫潮。
2、2003年4月16日,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加拿大、美国在内的11个国家和地区的13个实验室通力合作研究的结果,宣布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的病因是一种新型的冠状病毒,称为SARS冠状病毒。

扩展资料:
1、SARS病程初期到中期白细胞计数通常正常或下降,淋巴细胞则常见减少,部分病例血小板亦减少。T细胞亚群中CD3、CD4及CD8T细胞均显著减少。
2、SARS期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到四川农村视察防疫执行情况,因为中央政府最担心在广东一带打工的四川等内地省份农民工返乡传播疫情。
3、我国已将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法定传染病乙类首位,并规定按甲类传染病进行报告、隔离治疗和管理。
4、SARS疫情结束,中央政府宣布大幅度增加卫生防疫经费投入,在全国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别是增加了对农村地区的经费投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SARS事件    百度百科_非典

3. 转载报纸或者网站上的报道属于侵犯著作权吗??

是否属于侵权应视情况而定:
1、报道一般属文字作品。且往往属于职务作品。
2、《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报纸和网站上有专门的声明,不允许转账,那么转载行为必然侵权。如果没有声明,那么属于法定许可,可以转载,但不是免费转载,需要支付版权费。
3、《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属于合理使用,只需要指明原作者是谁即可,如果没有指明,还是侵权,如果指明了就不存在侵权。

转载报纸或者网站上的报道属于侵犯著作权吗??

4. 中国好声音一共有多少集

中国好声音目前已经播到第4季的第一期。

第一季一共14期,第二季和第三季都是15期,所以目前一共有45期。

第一季的总冠军是梁博,第二季的总冠军是李琦,第三季的总冠军是张碧晨。
《中国好声音》是由浙江卫视联合星空传媒旗下灿星制作强力打造的大型励志专业音乐评论节目,中国好声音不仅仅是一个优秀的选秀节目,更是中国电视历史上真正意义的首次制播分离。
《中国好声音》系列包括:中国好声音第一季、中国好声音第二季、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中国好声音第四季。

5. 五年级品德与社会上册第二单元:法律在我身边教案

教学流程:一、谈话激趣,游戏体验师:我知道大家都爱玩游戏,对吗?现在我们来玩一个“吹气球”游戏,比比谁吹得大,谁愿意参加?(教师挑选男女同学各三名参加游戏。)师:我们分组吹气球,先请男同学,然后再请女同学,吹得最多的小组获胜。没有参加游戏的同学认真观察游戏,看看你们能发现什么?(男生组老师给5秒钟就叫停,女生组老师给10秒,结果女生组获胜。)师:不用数都知道,女生吹得又大,又多,女生获胜。(男生急得大声说:不公平。)讨论:怎么做才能让这个游戏公平呢?师:原来问题出在我们没有给这个游戏制定游戏规则。那你们愿意按游戏规则再玩一次吗?能说说玩“吹气球”时有哪些具体的游戏规则吗?(生讲规则,再重新玩游戏。)师:没有规则,我们连一个小小的游戏都无法进行。看来规则真挺重要的。刚才咱们通过游戏,知道了规则在我们的游戏中。那么,规则在哪儿呢?这节课我们活动的主题就是一起来找找:规则在哪里?(板书:规则在哪里)(评析:以学生感兴趣的游戏作为切入点,在儿童生活经验的基础上,让学生通过自主参与,积极讨论和探索,了解规则的重要性。从无规则的混乱到有规则的公平、合理,学生经历了一个探索的过程,初步的“规则意识”和“规则概念”也在学生心目中悄然建立了。)二、找一找,规则在哪里(一)寻找生活中的规则。1.师:(课件出示教材内容)这是教材第46、47页的内容,请大家仔细观察,找找规则都在哪里?都有哪些规则?师:除了这些规则外,生活中还有很多规则。昨天,老师已经让同学们去收集我们身边的规则了,谁愿意把自己收集的与大家交流一下。2.调查,有哪些同学遵守了这些规则,有什么感受。(评析:“儿童的品德和社会性源于他们对社会的认识、体验和感悟。”社会调查,作为一种学生主动了解、接触社会的直接手段,可以让学生在了解生活中处处有规则的基础上,引发他们关注生活现象,思考不遵守规则的后果,促进其深入有效地理解规则的重要性。)(二)寻找与学生紧密联系的规则。1.师:生活中处处有规则,那么与我们小学生紧密联系的规则有哪些呢?2.根据学生回答,教师出示课件并相应补充。与小学生相关的规则有:《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交通规则、社会行为规则……3.师:规则在哪儿呢,你们发现了吗,遵守了吗?现在,老师要考考大家。这里有一些校园生活的图片,看看谁最聪明,能马上找到图片中的规则。(出示课件:进校门的规则、回答问题的规则、读书的规则、小组讨论的规则、写字的规则、上下楼梯的规则、课间活动的规则等。)4.师:你们能从图片中发现这么多的规则,真是了不起。这些是在校园里、班级中随处可见的规则,它帮助我们形成良好的文明举止,帮助我们做一名懂文明、会学习的好学生。这些规则在咱们的学校生活中还真的少不了。5.师(小结):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我们发现,规则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规则在家庭生活中,规则在学校生活中,规则在社会生活中,真是生活中处处有规则。(板书:生活中处处有规则)(评析:以学校生活作为课程资源,用图片的形式充分挖掘隐藏在校园里的规则,让学生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找到规则,对比自己的行为,从而引导他们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用实际行动做一个遵守规则、热爱学校的孩子。)三、延伸宣传,遵守规则师:为了更好地生活和学习,就要处处有规则,我们人人更要遵守规则。可是还有许多人,不明白这个道理,认为规则没什么,所以也出现了许多事故。你们愿意当个“规则小宣传员”,让更多的人明白这个道理,和我们一起来遵守规则吗?师:请以小组为单位自己动手,将自己收集到的规则分类整理,并制作成剪贴报。课下我们把它贴到学校的校园文化宣传栏里,并义务地当回小解说员好吗?(学生活动。)(评析:在处理资料的同时,由身处其外的观察与调查,变为主动地参与和宣传,学生体验到了规则的重要性,把规则贴到卡纸上的过程,也印到学生的内心深处。)四、结束教学,实践规则师:同学们可真棒,刚才我们交流了很多规则,那么下课时有些什么规则呢?比比看,谁做得最好。(评析:细节决定成败,行动是关键。课堂上处处是教育,教师关注到了每一次培养和教育的机会,给学生一个从现在做起的实践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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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品德与社会上册第二单元:法律在我身边教案

6. 临摹是侵权行为吗?

关于临摹作品的著作权

赵艳


内容摘要:我国著作权法过去不承认临摹作品的著作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临摹的态度仍很模糊。本文从艺术自身的规律出发,结合著作权的取得条件,说
明了临摹行为不是复制,临摹作品可以具有独创性,应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临摹作品应该具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其权利应受到某些限制。给予临摹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及适当的利益保护,符合艺术规律,有利于公众和艺术品作者。在立法中应对临摹作品采取更明确和宽容的态度,以促进文化的繁荣。关键词:临摹 复制 著作权

引言

近年来,群众对文化生活的要求提高,艺术品市场需求增大,交易市场日趋活跃。在绘画、书法艺术品交易中,相当一部分作品是临摹品。我国著作权法过去不承认临摹作品的著作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临摹的态度稍有转变,但仍很模糊,使此类作品及临摹行为的法律地位不稳定。本文从艺术自身规律和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出发,分析临摹的特殊性,指出临摹不应被视为一种复制行为,临摹作品应该享有著作权,希望法律给临摹正名并予以合理保护。

一、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临摹作品的规定

1、1991年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可见,老著作权法对临摹的实质规定有两点:一是允许以临摹方式合理使用,二是将临摹作为复制的一种具体形式,与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复制方式并列。

2、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此条是从原著作权法52条1款移来,将临摹从原来规定的复制方式中去掉。原因是有人认为临摹具有创作成分在,新法中采纳了此种意见。但仍有很多人对此处改动存有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通过,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此条肯定了部分条件下临摹作品的著作权。

二、临摹的实质――为什么说临摹可以享有著作权

1、文字释义――高级汉语大字典

(1)临:照着他人的字画书写或绘画。

(2)摹:照着样子描画、写字。

(3)临摹:照原样摹仿写字或画画。

仅从词义上看,临摹的落脚点均为“写字、画画”,是一种人的活动,具有主观的特性。

2、绘画和书法中临摹的特殊性

由于各种艺术形式自身的特点,本文讨论主要以国画和书法的临摹为例,但多数结论也可及于油画、水彩、水粉、篆刻等艺术形式。

临和摹实际是两种不同的方法。

中国传统绘画中摹的方法一般是用半透明的纸覆盖在原作上,用毛笔或粉笔勾勒轮廓,然后上色。也有一些特殊方法,近代甚至有人用光学投影的方法进行勾描。但应该注意到,不论何种方式,只能提高造型的精确度,而对色彩、笔触、画面肌理效果等与原作的接近无能为力。而临是对照原作,直接进行书写或绘画,以求与原作外在形象或内在精神的一致。单从艺术学习的规律看,临是比摹更高的阶段。

中国画的学习传统是以临摹起步,通过临摹掌握笔墨技巧,达到一定熟练程度后才进入写生阶段。而在国画的传统中,临摹他人作品也是创作的重要形式之一。相当多的知名画家都以临摹前人作品著名。例如张大千早期以临摹清代大画家石涛等人作品闻名,又如齐白石临摹徐渭作品。很多此类作品名为临摹,其实临摹作品与原作相比多有超越,完全可视为再创作。

在书法中临摹的作用更是无可替代。由于书法艺术的特殊性,临摹几乎是其唯一的学习方式,且临摹在书法中也是极为重要的创作方式,对碑碣法帖的临摹,多则全篇数万字,少则一字,或者神形俱备,或者遗貌取神,皆足以构成一副作品。相当一部分书法家毕生致力于对某位先人或某种书法风格的临摹学习,并以此名世,其作品很多都是临摹品,如谭延闿(以颜体书法闻名)。

3、临摹完全可以有独创性

(1)由以上可见,临摹实际上是由作者通过对原作的观察、体会、思考,根据自己的经验,以一定方法和技巧,人工地再现原作的外在形态及内在精神。这种人工的摹仿与采用物理方法进行的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复制方式有本质的不同。前者在其过程中需要作者高度经验技能的参与,且由于作者艺术修养和能力甚至思维方式、思想感情的不同,不可能与原作完全一致,而必然有某些方面的突破或超越(不论水平的高低),即使同一个人进行的两次不同临摹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后者凭借特定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可以无须人工参与,对原作进行数量无限且基本一致的仿制。只要技术手段足够高,就可以由任何人完成无限接近原作的复制。

所以,单纯从实现方法上看,临摹与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所列举的对美术作品的“其它”(姑且按它的规定把临摹也列入其中)复制方法就很不一样。而对美术作品的临摹与对文字作品的抄写、对音像作品的翻录这些其它著作权客体的复制行为有着更大的区别,其本质就在于前者无疑地需要人的精神活动(欣赏、思考、判断、取舍、组织甚至重构)和主观经验技巧的参与,而后者完全可以是无意识的。不夸张地说,一个人可以在大脑一片空白,不投入任何精神活动的状态下抄完一本书,或者录下一盘磁带,而决不可能这样临摹完一幅画。

(2)进一步地,临摹由于是具有主体精神和意识的人所为,在其过程中加入自己对原作的理解和改进(不论其水平如何)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无论临摹者在主观上多么想要精确地“复制”原作,而这些不同完全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1903年,美国的Holmes法官在Bleistein v. Donaldson Lithographing Co.一案中指出:对艺术作品的临摹无论怎样与原艺术品相象,它总多少反映出临摹者自己才有的特点,即可享有版权的东西。

有人认为,“独创性”的涵义之一是作品为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又断定临摹是依已有作品复制而来,因而自然也就不符合“独创”的要求;而同时又不得不承认,作品只要体现出“最低限度”的技巧、风格、判断,就满足了著作权上的“独创性”。那么面对一件已有作品,根据自己的经验,选择适当的工具材料,采用合理的方法技巧,最终得到接近原作的临摹品,这其中是否体现了“最低限度”的智慧呢。

又有一些人武断地认为:临摹是对美术作品的“手工复制”,只是复制的一种方式。 这种观点完全不承认(或者说不了解)作为艺术活动的临摹的规律和特点,否定临摹行为中人的经验性、情绪化的主观因素,把临摹看作一种纯粹的技术实现方法,甚至等同于由机器进行的复制。这种简单的归类是对相当多临摹作品作者的不尊重。照此观点,很多主要基于临摹进行艺术活动的艺术家――尤其是书法家――都要沦落成为古代艺术品复制者了。

(另:所谓的“手工复制”艺术品行为确实也是存在的,如享誉中外的荣宝斋木板彩色套印技术,以数百至数千块木制雕板,经过上百道水墨及彩色套印工序仿制古代名画。但这种已经高度技术化、手工业化和批量化的仿制与作为个人艺术活动的临摹完全不同质。)

(3)由于美术作品与著作权的其它客体(典型的如文学作品)在创作方式、表达形式上的巨大区别,完全有必要对它进行特别的分析。举例言之,一部小说,不论其表现为以钢笔书写的手稿还是储存在硬盘上的数字化文件,甚至是它是中文还是英文,都不足以构成实质区别,因为不同表现形式后面是同一作者相同的文字表达。又如同一演奏家同一版本的音乐录音,不论其介质是密纹唱片、LP、卡式录音带或CD,其中容纳的都是同样的音响。因而对小说的抄写、拷贝,对唱片的转制、翻录,都是对原作实实在在的“复制”而可构成著作权上的侵权。但是对美术作品而言,这些“形式化”的东西恰恰就可能构成实质差异,因为美术作品相比其它著作权客体具有更多“形式主义”的特征。比如在不同的介质上,使用不同颜料和工具再现他人作品,完全可能出现迥异的效果而具有足够的“独创性”(这是新写实主义中经常出现的手法)。既然临摹不可能完全是原作的翻板,它在介质、材料、笔触、画肌、色彩、线条上到处都可以表现出与原作的区别,如何来区分这些程度不同的区别是怎样从量变到质变,最后达到“独创”的程度呢?个人认为合理的办法就是承认任何细微的差异,赋予它们“独创”的意义。

(4)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临摹行为所表现的“独创性”甚至是极高的,连一般所称的“创作”行为都无法与其相提并论。如敦煌研究院第一任院长,著名画家常书鸿先生,自上世纪40年代起,穷数十年之力,在艰苦的条件下临摹了大量敦煌壁画。同样是在敦煌,也是在上世纪40年代,张大千率领门生子侄在敦煌历时两年多,临摹276件敦煌壁画,在成都举办了敦煌壁画临摹展,引起轰动,被陈寅恪称为“敦煌学领域中不朽之盛事”。 这两位画家对敦煌壁画的临摹,不仅为文物和艺术研究留下重要资料,本身也是非常珍贵的艺术品,其作为艺术创作的价值从来无人置疑。对此类情况,Holmes法官曾有过精彩的评述:其它人可以自由复制原作,但无权复制(第一个人的)临摹品。 这段话正肯定了临摹作者对自己的临摹品享有的权利。

(5)再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对平面艺术作品的临摹可以抽象为对照平面物进行的写生。对立体物――比如美术学院老师摆出的一组静物或一个人体模特(这样的摆放也是经过人工取舍、组合、造型的)――的写生毫无疑义可成为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为何对平面物(其实没有绝对的所谓平面物)的写生就是复制?进一步说,自然物、人为摆放物到雕塑(圆雕)、浮雕(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对雕塑的写生称作“临摹”,是不恰当的。这里的“雕塑”暂且专指那些非“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绝不会引起著作权纠纷的雕塑作品,比如作写生练习用的石膏像),再到照片,最后到绘画、书法作品,对这些从自然到人工,从立体到平面的物体进行写生,到底在哪些尺度上是创作,从哪里开始叫做复制?如果对平面的东西进行的写生(或临摹?)就不是创作了,那么天安门上挂的毛主席像就不是“作品”,而只能是照片的放大复制品,因为它主要是根据照片画出来的。 而实际上,对照片的“写生”与对艺术作品的“临摹”很相似,都需要作者通过观察、思考,以适当的艺术手法加以再现,与翻拍之类的复制方式――虽然也不排除复制者的经验技巧,但主要是通过仪器设备完成的物理和化学过程――截然不同。

归根结底,只要看到临摹过程中体现出的人类智力和精神活动,关于它能否具有独创性的争论都可以休矣。正是因为打上了人类主观意识和行为的烙印,使得临摹区别于各种物理、化学的复制过程,而成为一种创造性的活动。

4、在艺术界,有将临摹品视为作品的传统。这种例子举不胜举。如几位唐代书法家对王羲之兰亭序的临摹,冯承素采用的双钩填摹方式,最接近原作;褚遂良和欧阳询留下的是临本,形态上与原作有一定差异。但从古至今人们提到这几件作品一向是说“冯承素摹王羲之兰亭序”和“褚临”、“欧临”兰亭序,从来没有人抹去临摹者的名字而称“兰亭序复制品1、2、3”。又如书画界经常举办的书画作品临摹比赛,无一例外是临摹他人(其中包括很多近现代名家,有些仍然健在)作品,最后也都以临摹者的名字展览、发表。可见,书画界对临摹作品常常采取宽容的态度,只要是在合理的程度上尊重了原作者的权益(如在落款中指出是临摹某人作品),都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实际上这种宽容正是源于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书画家和爱好者)对艺术规律和特点的深刻理解。

法律应该调整的是一般社会规范不能或不易调整的关系。在临摹的问题上,贸然对某些合理的行为及作品做出侵权的判断,是不合适的。对某一领域内约定俗成的传统,法律应给予足够的尊重。

三、临摹作品应享有著作权

1、著作权是基于作品产生的,在著作权的相关定义中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极低。前面已论及,临摹与物理性、机械化的复制方法不同。任何对艺术作品的临摹都是主观性的创造性摹仿,而著作权中对作品的所谓“独创性(或原创性)”要求是极低的,正如前引Holmes法官的观点,临摹品应视为已具备了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因而临摹作品应该具有完全的著作权,其著作权也应基于作品的完成自动产生。

2、关于临摹作品著作权取得的几种限制观点

(1)若原作品仍在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期之内,则其临摹作品不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观点将原作享有著作权保护与否视为临摹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限制条件,然而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决定了作品的著作权随其完成而自动取得。若对临摹品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则对一切临摹品都是适用的;如承认临摹品作为一件独立的作品取得著作权,而又将一件其它作品的保护期限作为限制条件,从逻辑上说不合理。

(2)临摹作品作者仅可对其临摹品在原作基础上表现出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这种论点恐怕又忽视了艺术品的特殊性,以为艺术品的独创性可以象专利那样,清清楚楚地写出创新点和权利要求。看上去这是很理想,很公平的。然而在面对一副临摹品及其原作的时候,该如何去判断哪一根线条是原作所有,哪一块色彩是临摹者创新的成果;或者画中人物哀伤表情是原作就有的,而其中透露出的坚强是临摹者独创的?

(3)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若属于前者,临摹者将享有通过再创作而发展了原作品的艺术性这一先进部分的著作权;若属于后者,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而言是倒退,甚至是糟粕的情况下,则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 这种观点更脱离实际。艺术品的质量水平高下是一种非常主观化的判断,怎么可能象专利那样用先进性的标准来规定。不可能所有艺术品都能雅俗共赏,在现实中,为艺术家及爱好者所欣赏而被普通人目为涂鸦的作品时有所见。正如Holmes法官在Mazer v. Stein一案中言:每个人对美的感受都不同,故艺术的概念不能太狭隘和死板。 何况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与“水平”何干。

四、临摹作品的著作权可能涉及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临摹作品是基于原作品产生,与纯粹的原创作品毕竟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很可能会与原作发生一些冲突。虽然本人极力主张临摹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但由于它相对原作的在后及派生性,为保护原作及其作者利益,还是应对其上的权利做出某些限制。

a)署名权

这是临摹作品最易与原作发生冲突的权益。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书画界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形成一定的临摹规范所致。

中国画传统上对临摹作品的署名(题款)可归纳为三种做法:(1)只临摹原作上的画不临摹题跋、落款和印章,另加本人的落款,加盖本人的印章。如“仿某某笔意”、“临某人某作”。(2)将原作上的所有画、字、印全部临摹下来,同时另加本人的落款和印章。(3)在临摹品上不加任何临摹的标记。

显然,在为学习和个人欣赏所作的临摹中(即合理使用范围内),以上三种做法都是允许的。而在为营利目的所作临摹中,应强行规定采取前两种做法,以使临摹品明显有别于原作。业内多数人也是持此观点。(上述第三种作法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署名权行为之一,实际上这应是一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此问题已有很多人论及,不再详述。)

由于临摹作品基于原作而生的特殊性,在临摹作品的署名问题上也应体现出相应的特殊性,即在临摹作品中加署原作品及原作者的名字应成为强制性规范。当临摹作品用于营利目的时,关于原作品及作者的标记、说明一定要显著地体现在临摹作品上,可以明显地为一般人所识别。如果故意忽略或模糊这种标识而足致他人混淆的,应取消该临摹品的著作权。

b)发表权

如果从非公开的途径,接触到未曾发表过且在保护期内的作品,加以临摹和发表,虽然临摹作者发表的是自己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客观上可能构成对原作品发表权的侵害,因而在发表前应取得原作者同意。如临摹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再加以发表,根据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的原理,当然不存在与原作的发表权冲突。

c)财产权利

(1)出售临摹作品的问题。从本文一直致力论证的临摹作品的完整著作权来看,临摹者有权为他们具有独创性的临摹劳作获得回报。但是,又如前面所说,这种利益的起点是别人的作品,因而临摹者在获利的时候对原作者给予一定报偿也是合理的。显然,在每一次临摹及其作品交易发生时都由临摹者与原作者商议双方分成是不现实的,这样会付出太多的交易成本。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对临摹品的利润分成给出一个固定,最好应该是累进的比率 。具体操作上是由临摹者直接付给原作者还是由文化主管部门代收,或者采用其它交付方式可以讨论。而对已超出保护期的古代名家作品,同样可以考虑以相同的比率抽出一部分交给相应政府部门或文化机构。

有人可能担心大量临摹品的出售会损害原作者的利益,实际上市场规律已经为此提供了最好的解决机制。在艺术品交易市场中,临摹品的地位是较低的(当然,名家临摹别人的作品除外)。名家的原作和临摹品的市场定位基本不会重合。一个在拍卖会上出100万买下一件傅抱石原作的人通常不会去路边的个体小画廊里花500块钱买同一件作品的临摹品。与损害原作者的利益正相反,如果按照上面的利润分成方法操作,临摹品不但可以为原作者带来一笔额外的收入,还能使其作品在更大的范围传播,为他造成更多影响。(当然,可能一些有艺术洁癖的作者不愿意自己的作品到处被人临摹传播,也可能一些粗制滥造的临摹品会损害原作者的声誉,但这些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

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立法者对以版权法保护“艺术品的复制”(这里的复制应当是一种扩大化的概念,其中就包括本文所指的临摹 )成果所作的解释:这有助于鼓励人们设法使公众以能够以较少的代价享受那些伟大的绘画与雕塑艺术作品。总的来说,这样的结果会使原作者、临摹者和公众都得到更多的好处,具有社会经济性。

(2)对临摹品的规模化使用。此处所谓规模化使用,是指将临摹作品用于广告、产品包装及出版画册等会造成临摹品一次大量传播,且临摹者可能从中获得较大利益的行为。此类使用基于临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结论,仍然是被允许的,但应受到更大的限制。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看看另一种对临摹的观点,即临摹是对原作品的一种演绎 。一般而言,演绎是对文学作品进行的翻译、改编、制片等,随之而来的,是基于原作的演绎作品的译文或改写本被出版印刷、剧本被上演或拍摄电影。可以看出,这些使用方式的结果与上述对临摹品的规模化使用颇为相似。而演绎权行使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不得损害原作者的利益,并需得到原作者的许可。因而,对临摹品的规模化使用是否也可以借鉴行使演绎权限制,让临摹者取得原作者的授权之后再来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临摹作品正名,希望给予其合理的著作权保护。长期以来正因为临摹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保护和规范,在实践中非常混乱。有人临摹他人作品,不加标示而作为自己的原创,拿去发表、展览;更有一些人以临摹方式制造赝品,扰乱市场秩序,欺骗消费者。这些并非临摹之过,恰恰相反,如果将临摹纳入合理的规范之下,不良行为将得到更有效的遏制。然而,新的做法也将带来一些新的矛盾,本文只能做出有限的估计,提出初步解决办法,必定是不全面、不成熟的。

但笔者相信,一旦这些设想付诸实施,各种新出现的问题都会在人类智慧和实践经验面前迎刃而解,书画界历千年而弥新的临摹传统将为文化和经济的繁荣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版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3.周卫良,邓思聪:略谈临摹作品的著作权,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

7. 结合实际谈谈学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有何现实意义?

1、了解国史国情  学习中国近现代史,有助于我们了解国史国情。学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了解外国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入侵给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能激发我们的爱国情感;了解中国近现代的历史,懂得中国必须首先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争取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才能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开辟道路,充分认识革命的必要性、正义性和进步性,自觉地继承和发扬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思想、民族精神和革命传统,能够增强我们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2、自觉拥护党的领导  近代以来中国的先进分子和人民群众为救亡图存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但是无论是地主阶级“自救”的洋务运动、农民阶级试图推翻清政府统治,建立理想社会的太平天国运动,还是资产阶级改良派的维新变法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所做的努力,都没能完成救亡图存的历史任务。历史的发展要求旧民主主义革命必须让位于新民主主义革命,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于人民共和国,充分认识到是历史和人民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所以我们应该更自觉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拥护党的领导;

3、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通过学习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深刻了解中国人民走上以共产党为领导力量的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必然性,联系建国社会主义改造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认识到中国选择社会主义的必要性和正确性,牢固确立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文本框: ●举例说明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的信念,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

4、为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提供相关的历史基础知识。
你从以上方面多发挥吧

结合实际谈谈学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有何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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