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理论与权利学说有什么特点?

2024-05-14

1. 康德的理论与权利学说有什么特点?

康德的权利学说属于古典自然法学一脉,但又有重大不同。古典自然法学的传统是以澄清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力的分界为主题、并以个人自由为权利的本体,而康德并不重视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力的分界,只是关心关于个人自由作为权利的依据问题。康德认为,按照符合纯粹理性的绝对命令的行为准则的要求行事,选择那种可以和其他任何人的自由相协调的行为,这样一种意志活动才是自由意志,即实践理性;这样的自由意志选择的行为才具有真正的自由特性。这样的自由才能作为权利的本体。他的权利学说突出关注两个要点:一是从理论上看,理性如何成为权利的依据;另一是从现实来看,公共意志如何成为权利的依据。

一、康德权利论概说

(一)权利概念针对的现象及定义

康德阐释权利概念时,首先界定权利概念所针对的现象:权利只针对人和人的实践关系;权利只表示一个人的自由意志行为和他人的自由意志行为的关系;权利只表示一个人的自由意志行为自由与另一人的自由意志行为自由相协调的关系。

康德给权利作的一个抽象定义是,权利是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任何人的有意识行为确实能够和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反过来可以这么说,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符合普遍法则,以至其行为能够和其他每一个人的自由同时并存,那么,这就是权利,任何人都不应当妨碍这个行为。权利同时意味着可以约束并强制别人履行某种行为,而这种强制又是和普遍自由相协调的。“因此,权利的普遍法则可以表达为:‘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可见,康德所说的权利,仍然是个人自由,但其存在一个限制前提:能够和他人的自由相协调。也可以说,作为权利的自由,不是单个人的自由,而是处于公共自由—相互协调的群体自由—中的个人自由。可见,在康德的权利概念中,其关注的主体并不仅仅是单个的人,而是包括着社会群体的人,权利主体是处于社会群体关系网络中的个人。这样,作为权利的自由并不仅仅是个人行为的自由,而是能够和社会群体中其他每个人的自由相协调、相融共洽的自由。

(二)权利的根据—普遍自由法则

康德所说的对权利限制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权利成立的依据,就是人们的行为若要具有权利特征所要遵循的普遍自由法则。但这一普遍自由法则是从哪儿来,谁规定的呢?康德认为不是上帝规定的,不是自然规定的,不是社会组织的权威者规定的,而是人的理性规定的。这里所说的理性,应当是

康德的理论与权利学说有什么特点?

2. 康德认为公民有什么属性

   
     问:康德认为公民有什么属性? 
     校解析答案: 康德认为,从理性原则来看,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这个联合起来的文明社会的成员就是公民。
     公民应具有如下属性: 
    (1)宪法规定的自由。它是指每一个公民除了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必服从任何其他法律。
   
    (2)公民的平等,是指每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法律上高于别人的人。
    (3)政治上的独立(自主)。康德又因此划分了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