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有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规定

2024-05-23

1. 呼和浩特市国有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转制企业的管理,妥善分流安置国有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依法实施破产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可根据个人自愿,实行一次性辞职分流,辞职后不再保留企业职工身份,自动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工作档案统一移交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保存。重新就业时,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辞职年限不再连续计算工龄。第三条 辞职职工的安置费原则上按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三倍标准补偿,可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放活中小企业的补充通知》(呼政发[1997]71号)规定精神办理。辞职职工工龄补偿基数在2000--6000元范围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经企业主管部门体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工龄参数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0--350元范围内自行确定本企业统一标准。第四条 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过程中,不愿辞职分流的职工,与原企业脱离人事关系,带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托管,托管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第五条凡进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或企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必须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托管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带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第六条 托管分流的管理
  (一)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由本人向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和职工签订托管协议书,明确托管机构、原企业和下岗职工三方在托管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托管协议书一式三份,各自保存。
  (二)托管的企业下岗职工在未分流安置之前,每月享有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标准为不低于呼市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月人均生活费为168元,另享有门诊医疗补助费8元。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托管下岗职工代交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所享有的待遇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在托管期内,下岗职工要自觉接受转岗转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不参加培训和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分配的,视为主动放弃安置,取消托管资格。
  (四)下岗职工托管期满,应解除托管关系。解除托管关系后,仍未能就业安置的下岗职工,按失业和社会救济对象对待。第七条 托管分流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鼓励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开展生产自救。在托管初期2个月内,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从带资分流经费中支付给个人1万元予以扶持;在托管期1年内,每人按6000元予以扶持;1年半内,每人按5000元予以扶持。托管人员成立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视同劳服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提倡职工自找门路,联系接收单位。在托管初期2个月内达成商调协议的,支付本人5000元作为补助费;2个月以上至1年以内自行联系调动成功的,支付本人3000元作为补助费;1年以上的,支付本人1000元作为补助费。
  (三)用人单位接收下岗职工,可实行试工制度。试工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试工合格被正式录用后,职工与用人单位须签订不少于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每接收一人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费。
  (四)托管期间,继续鼓励职工辞职自谋职业,并一次性支付安置费。安置费支付标准按辞职分流安置费支付的规定额,每月扣除400元,其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五)托管期间职工外出打工或到乡镇企业、私营、个体单位打工的,收入归己,托管机构不再发基本生活费,但负责为其交纳养老、失业保险费。托管期满后仍在上述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或本人按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交纳“两金”,参保年限连续计算。第八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国有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规定

2. 呼和浩特如何办理下岗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界定企业下岗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界定企业下岗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1997]11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界定企业下岗职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界定企业下岗职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下岗职工是指企业内下岗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本人有就业要求、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下岗职工不包括辞职、辞退人员,内退、病退人员,外借、停薪留职人员,违纪除名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
第二条 下岗职工必须办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企业职工下岗证》,作为下岗职工确认和再就业的凭证。
第三条 企业行政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提出下岗职工名单,经与工会组织、职工本人协商同意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造册申报,经行业主管局(公司)再就业服务机构批准,报市劳动部门备案后,发给《企业职工下岗证》,确认其为下岗职工。
第四条 下岗职工持《企业职工下岗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依据第一条被确认为下岗职工,但本人拒不办理《企业职工下岗证》的,不再视为是下岗职工,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可停发下岗生活费。
第五条 下岗职工必须接受所在企业、行业主管局(公司)和市本级再就业服务机构以及下岗职工托管部门的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述部门管理的,不享受下岗职工待遇,取消再就业安置资格,企业或下岗职工托管部门可停发其下岗生活费。其中情节严重的,托管部门可解除与之的托管关系,企业可依法解除与之的劳动关系。
第六条 下岗职工持《企业职工下岗证》参加所在企业,行业主管局(公司)和市本级再就业服务机构以及下岗职工托管部门组织的转岗转业培训。对于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上述部门组织的转岗转业培训的,不享受下岗职工待遇,取消再就业安置资格,企业或下岗职工托管部门可停发下岗生活费。
第七条 下岗职工持《企业职工下岗证》接受所在企业、行业主管局(公司)和市本级再就业服务机构以及下岗职工托管部门提供的职业介绍和分流安置再就业服务。对于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上述部门提供的职业介绍和分流安置再就业服务的,不现视为是下岗职工,下岗职工托管部门可解除与之的托管关系,企业可依法解除与之的劳动关系。
第八条 下岗职工在待岗期间要妥善保存《企业职工下岗证》,再就业后,交由录用单位或原企业收回,报市劳动部门注销。

3.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应怎样安排?

1.国有企业破产时,一部分职工申请自谋职业,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对这份人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安置方面,一方面是工龄的买断,另外一方面,如果是有重组,一般会考虑优先安置原来的职工。
2.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3.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4.国企倒闭破产的职工安置,国家有许多政策,地方政府也有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单位会有一个破产重组的方案的,这个方案除了需要上级相关部门批准,也需要在此之前交职代会讨论的。

扩展资料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
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公司破产,是指对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公司破产成立的条件有两层意义:
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偿还的能力表现于:
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资产还债;
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企业经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政策性破产
百度百科-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应怎样安排?

4. 内劳社养(2001)第四号文件规定遗属问

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领取了一次性就业安置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要在其户口所在地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按各地有关规定执行,按国家规定领取了经济性补偿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失业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原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照常计算利息,重新就业精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上述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属于同一统筹范围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的.除了转移基本养老保睑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应按照《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帐户基金转移于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列企业分流人员续保工作的力度。 

上述人员事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条件_和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比照国有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企待遇可参照《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内劳险字[1998]13号)文件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计发。原在国有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并符台规定的人员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比照国有企业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重新就业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三年的,可以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 

二、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应随企业参加养老保除社会统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同一统筹范围内重新就业的,应保留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确。关变更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跨统筹范围就业或回农村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应接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发待遇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不得通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迭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本人自愿,允许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但延迟期限不得超过5年,延迟期间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根据《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劳部发(1994)123号)文件规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并按岗位技能工资计发养老金的企业,统一制度后不得再以岗位技能工资作为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基数,老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基数一律按内劳险字(1998)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在具体处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试行岗位技能工资至1997年的增资因素或采取加发补贴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由盟市确定。 

五、企业职工因工致残,有关待遇及支付渠道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58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办理退休手续,已经办理的不再更改。 

六、职工办理退休,正常退休从到龄的下一个月起领取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特殊工种退休,从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领取养老金。 

七、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已经办理退休的,到龄前领取的养老金由原渠道支付,单位和个人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所增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符合企业调整养老金规定标准的部分,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统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由原渠道支付。 

八、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离休人员享受的护理费标准低于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可按自治区规定标准执行,增如的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高于自治区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企业负责支付。 

九、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内政办发[1997]58号文件规定执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内劳险字[1998]17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央驻自治区单位,从本文下达之日起统一执行自治区规定标准,过去的差额一律不予补发,原遗属待遇高于自治区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负责支付。 

在职职工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同,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支付;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养老金支付渠道解决。 

企业破产,供给直系亲属有关待遇可比照破产企业清算离退休费用的办法,从资产清算资金中解决。 

职工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死亡职工生前供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l、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男性抚养人)、夫,年满6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女性抚养人)、妻,年满5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来满16岁,或者满16岁未满18岁尚在中学学习者。

5. 津政发(2006)104号文件内容什么??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 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
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不具备存续条件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组织实施《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10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退出市场的企业范围  依法退出市场的企业范围是:列入国家计划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依据法律法规破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以及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退出市场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退出市场企业”,以上总称为“三类企业”)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三类企业职工整体安置和企业退出市场工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资产质量效益。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托管、分流等方式整体安置企业职工,彻底解决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以此为前提,组织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争取在2007年至2009年的3年内基本完成1018户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坚持执行企业民主决策程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益,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建立三类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统一负责进入托管中心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妥善安置分流企业全体职工  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组织三类企业妥善安置全体职工,严格执行政策,保证职工合法权益。  (一)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4号)规定,统一负责三类企业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帮助企业积极筹措资金,预留三类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费用。市政府按照每人6万元的标准,对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拨付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用的一次性补助。  (二)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进入托管中心。三类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预留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和取暖补贴等费用。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变,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执行。原来参加大病统筹和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其门诊医疗待遇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办法,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保障。  三类企业要按照《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141号)要求,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预留生活困难补助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退养人员的生活保障。  三类企业要按照我市的相关政策,为退养人员预留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丧失劳动能力和工伤致残职工的生活保障。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1至6级工伤致残职工,进入托管中心管理。由托管中心依据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并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相应的医疗保险补贴。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7至10级工伤致残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进入托管中心,享受有关政策。企业可以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7至10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在册职工的安置。  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企业破产终结时,对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是按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作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对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照本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工作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本人月工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进入托管中心,鼓励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要扣除其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计划外破产企业和退出市场企业职工的安置。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满30年工龄的职工,有接收单位的,转入新的用人单位;没有接收单位的,原则上由托管中心管理与服务,鼓励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七)解决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  三类企业要盘活有效资产,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处理职工债务。企业的变现资产优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统筹外养老金、公积金等债务,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鼓励企业吸纳和职工自谋职业。  鼓励用人单位接收三类企业的职工。属于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现行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接收单位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类企业中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给予3000元自谋职业补助费。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妥善处理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欠费  三类企业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时,企业和本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补齐。对确有困难不能补缴欠费的,应当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欠费部分,以及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计算的人均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部分。企业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等规定执行。  三类企业的其余社会保险欠费,属于计划内破产企业或计划外破产企业的,经集团公司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属于退出市场企业的,如资金确有困难,可由企业制定还款计划书,在企业退出市场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企业资产变现和债权债务处理  积极做好土地、厂房、设备等企业资产的变现工作,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积极筹措妥善安置分流职工的资金。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等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计划内破产企业和计划外破产企业的财产,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经两部门确认,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  计划内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安置职工后的剩余资金,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计划外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财产。除已设定有效抵押外,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破产清算组将土地移交给企业集团公司进行转让,转让收入作为企业资产变现来源,全部用于安置职工。  退出市场企业要积极变现企业全部资产,所得资金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凡不能变现的资产,做封账处理。对列入我市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实施收购的退出市场企业用地,收购土地的费用全部支付给退出市场企业。  三类企业的土地,依照国家法律并根据实际情况出让转让。土地变现的全部收入,扣除土地转让金后,剩余部分用于安置职工的,免除其土地出让转让和房产转移过程中的所有税费。  三类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整体安置职工的费用来源  计划内破产企业整体安置职工的费用,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资产变现等资金解决。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计划外破产企业和退出市场企业整体安置职工的费用,主要由土地变现和其他资产变现收入等资金解决。对企业变现资产安置分流职工不足的,由集团公司筹资解决。对资金仍有缺口的,从市再就业资金中按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主要项目是:经审核,按照每人最高6000元的标准,对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金补贴;按照全部职工人均2000元的标准,对拖欠职工工资、统筹外养老金等保障个人基本生活的项目给予补贴。其余缺口资金由集团公司筹资解决。  在给予上述两项补贴后,计划外破产企业资金还有缺口的,经审核,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各承担50%,并将资金同时转入指定账户。  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列入全市三类企业退出市场计划的区县属三类企业,按市属企业补助标准,从市再就业资金中对区县给予70%的补助,对财政困难区县给予90%的补助。   七、资金和资产管理  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要统一管理三类企业的资金和资产,在三类企业之间调剂余缺,保证三类企业退出市场的成本费用。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的托管中心,要建立一个账簿,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性质,分别设立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和取暖补贴预留费用、精简退职人员预留生活困难补助费、退养人员预留退养生活费、资产变现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等专用账户,集中统一核算所有托管人员的管理、服务和预留等各项资金和费用。  各市属集团公司的财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指定部门,要设立一个资产专用账簿,将所有企业未能变现并做封账处理的资产集中起来,进行统一管理核算。对市土地整理收购中心收购的企业土地,各市属集团公司可以整体回购。   八、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规范运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联合办公。各区县政府和工作任务重的企业主管委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实行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责任制。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委、集团公司对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工作负责,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严格执行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程序。  计划内破产企业和计划外破产企业的申报、批准及操作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等文件执行。退出市场企业的申报、批准及操作程序,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为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实行民主决策,切实加强民主监督,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实行预审、审批和审计即三审制,具体办法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 津 市 财 政 局���二○○六年十一月五日����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06日 (地方法规)

津政发(2006)104号文件内容什么??急

6. 内蒙古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是什么?

岗位管理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岗位设置、工作分析、岗位说明书、岗位评价等内容。
【A】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方案是岗位名称、岗位任务、岗位编制、部门岗位总数和公司岗位总数的总和;总经理/董事长根据形势发展,结合公司战略或组织结构的调整,定期组织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查公司岗位设置的合理性,不断调整、优化公司的岗位设置;公司的岗位层级分为作业层、主管层、中层、高层。作业层:工人级、员级;主管层:主管级、高级主管级;中层:副主任级、副经理级、主任级、经理级;高层:副总经理级、总经理。
二.岗位设置时机
(一)当公司组织架构发生变化时,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岗位重新设置;
(二)当部门职责内容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岗位重新设置;
(三)部门职责不变,原岗位设置明显不合理时,需要重新调整设置。
三.岗位的增减与调整
(一)分管副总或部门负责人向人力资源行政部提出增减岗位的申请;
(二)人力资源行政部认为必需增加或减少岗位时,特别是减少岗位时能够提出方案;
(三)人力资源行政部分析岗位增减的可行性,同时修改岗位设置方案,经理级及以上岗位由总经理提出、董事会审议,董事长批准发布执行;高级主管级至主任级由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并报董事长;工人级至主管级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批。
(四)对决定新增的岗位,由该岗位所在部门负责人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工作分析、拟定岗位说明书、开展岗位评价,并将新增岗位纳入绩效管理和薪酬管理体系,经理级及以上。
(五)对决定予以撤销的岗位,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合理安排原岗位的任职人员。
四.部门设定部门人员定编,由分管副总及人力资源行政部共同会审,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人力资源行政部严格按照部门定岗、定编与现有人员的匹配进行计划招聘,没有定编和人员定岗的原则上不进行人员招聘。
第十二条人员定岗定编工作的定期和日常维护,通常和组织架构的定期和日常检讨合并操作。
【B】工作分析
一、工作分析的时机
(一)公司岗位设置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岗位工作分析;
(二)岗位的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进行岗位工作分析。
(三)人力资源行政部每季度组织一个部门或车间对公司计时工资的干部、工人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工作分析,每两年全公司一个循环。
(四)其他认为有必要进行工作分析时,组织实施。
二、工作分析的方法包括问卷法、观察法、采访法、工作实践法和典型事件法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
三、人力资源行政部组织对岗位进行工作分析。
四、工作分析的结果是岗位说明书,为岗位任职人员开展正常工作和人力资源招聘提供依据和参考。
【C】岗位说明书
一、岗位说明书是对岗位名称、岗位上下级关系、岗位编制、岗位职责、岗位协调关系、岗位任职资格、岗位工作环境等的详细说明,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文件之一。
二、需要制定或修改岗位说明书时,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及时向人力资源行政部提出申请,并填写《部门职责或岗位说明书修订记录表》,按标准格式制定或修改岗位说明书,同时向人力资源行政部提交备案。见附件3。
三、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部门编写部门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的编写对象为公司所有岗位。直接上级负责调查、编写下级的岗位说明书,间接上级负责审核,副总及以上级别岗位说明书由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编制,并经过董事会审核。
四、公司招聘、人才选拔等工作,必须以岗位说明书的相关要求为依据。
五、员工上岗时,必须认真完成岗位说明书所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
【D】岗位评价
一、岗位评价,是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对企业所设岗位需承担的责任大小、工作强度、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评价。
二、职等职级表为岗位评价结果的表现形式,是确定薪等薪级表以及员工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
三、岗位评价方法:公司采用四因素岗位评价表的评分法。。
四、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岗位评价表的拟订和培训,确保岗位评价小组做好岗位评价工作。
五、下列情况下,人力资源行政部应组织进行部分岗位评价或全部岗位,重新编制职等职级表:
(一)新增岗位;岗位要求的经验、能力等发生较大的变化;岗位说明书发生较大的变化;人才稀缺程度发生重大变化;
(二)岗位设置发生重大变化;组织重心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每3年组织一次岗位评价。

7. 政府有哪些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


政府有哪些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

8. 国有企业破产工人和干部补偿金是否一样?

770肯定不合理
很多地方都是这样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1、依照《通知》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