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否以税前扣除?

2024-05-14

1.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否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3.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否以税前扣除?

2. 企业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学杂费等方面的收费。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按收费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3. 哪些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营业税

在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就哪些属于不予征税的价外费用进行了明确。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在应征营业税的价外费用之内: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这三条规范的是纳税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时为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符合哪些条件时可以不作为应征收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处理。即这些代为收取的代收费用不作为代收方的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至于在代收方将上述款项转交给委托方时,委托方取得这些代收方转交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中都没有明确。 财税[2009]111号文的着眼点就是对于这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主体,取得的这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哪些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营业税

4.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中政府性基金

1、企业所得税中,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项目有哪些
1、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支出;
国家对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新近支出准予计入据实扣除。
2、企业对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培训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针对企业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员工培训教育经费按照标准扣除计入税前扣除项目,超过标准费用只能按照标准扣除,而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额进行扣除;
(1)企业员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PS:企业员工福利费所占金额较大所以允许多扣除。
(2)企业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PS:企业工会经费是作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即便企业没有工会组织此项经费也必须缴纳。且按照企业支出工资总额的2%向企业所在地税部门缴纳工会经费,企业通常可扣除多少企业工会经费就缴纳多少钱,因为如果缴纳多了同样是需要进行纳税的。
(3)职工培训教育费,其中培训教育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若出现超额那么其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下一年及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此项费用不强制缴纳可选择性缴纳。
3、企业社会保险费;
其主体主要是企业针对员工缴纳购买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地区不同叫法不同,且与当地政策以及户口有关,如深圳在职人员,深圳户口需要购买综合医疗保险,非深圳户口则购买一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以上所缴纳以及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符合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予扣除;
4、利息费用;
主要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按比例扣除;
5、企业借款费用;
6、汇兑损失;
7、业务招待费;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保险费;
10、租赁费;
11、劳动保护费;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5.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 政府性基金收入所得税政策有哪些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