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2024-05-10

1. 税务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税务登记需要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2. 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3. 税务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法律分析:税务登记需要的资料有,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企业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申报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务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4. 税务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目前实行三证合一以后,税务登记证已经不再办理,把以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为现在的一个证,工商营业执照,对于办税这块需要的资料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3、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办公地点的租赁合同原件
这些资料准备好以后就可以到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5. 办理税务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各一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税务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6. 税务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如下: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2、相关合同、章程和协议;3、银行账户证明;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7. 税务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一、新办企业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
填写《税务登记证表》2 份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 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2 份
3、公司章程复印件 2 份(分支机构不需要)
4、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 2 份(分支机构不需要)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如租赁协议等)、复印
件2 份(出租方为个人的需要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契约复印件)
6、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2 份(仅分支机构
需要,且须明确总机构所得税在国税缴纳还是在地税缴纳)
7、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复印件 2 份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
明件原件、复印件2份
二、新办个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8. 税务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5)公司章程复印件;(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一式三份,分别粘贴在三份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张,分别粘贴在三份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9)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10)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