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及方法?

2024-05-15

1. 我国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及方法?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H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确凿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如异常原因导致长期停牌或临时停牌的股票等),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以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我国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及方法?

2. 基金资产估值的估值原则

按照《企业会记准则》 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估值的基本原则如下: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H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但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应采用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且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如异常原因导致长期停牌或临时停牌的股票等),应对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以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基金估值的估值原则

基金的估值应遵循如下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2013年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必须采用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2013年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三)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在基金估值过程中,特别是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特别是应当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二)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行。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明确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并明确所有基金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特别是要对按照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采用的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及其验证机制做出规定。(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关的方法应当一致。除非产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已确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持续适用。为了确保一贯性原则的执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关内控机制。(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应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订建议须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方可实施。基金在采取新投资策略或投资新品种时,应评价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五)基金管理公司在采用估值政策和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通过建立估值委员会、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参考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有效结合,减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发生。 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时,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基金管理公司所采用的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核报告时,应充分考虑报告期间基金的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特别是运用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适当性,采用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会计准则如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体规定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及时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修订估值方法。

基金估值的估值原则

4. 基金估值的原则是什么?

  基金估值的原则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基金估值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估值的程序及估值日的规定

	  (一)估值的程序

	  纵观世界各国的基金估值程序,主要有以下方式:

	  1.由基金管理人独立完成基金的估值并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估值差错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或专业机构进行估值,托管人或专业机构将估值结果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托管人或专业机构承担全部估值差错的责任。

5. 基金资产估值需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一)估值频率
对开放式基金来说,估值的时间通常与开放申购、赎回的时间一致。目前,我国的开放式基金于每个交易日估值,并于次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封闭式基金每周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但每个交易日也都进行估值。
(二)交易价格
当基金只投资于交易活跃的证券时,对其资产进行估值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当基金投资于交易不活跃的证券时,资产估值问题则要复杂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基金持有的证券要么没有交易价格,要么交易价格不可信。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时需要非常慎重,其中,证券资产的流动性是非常关键的因素。
(三)价格操纵及滥估问题
例如:有一债券流动性很差,基金管理人可以连续少量买入以“制造”较高的价格,从而提高基金的业绩,这就是价格操纵。
而在对流动性差的证券及问题证券进行估值时需要有主观判断,此时的主观判断如果由基金管理人来作出,便为滥估提供了机会。
因此,要避免基金资产估值时出现价格操纵及滥估现象,需要监管当局颁布更为详细的估值规定来规范估值行为,或者由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估值。
(四)估值方法的一致性及公开性
估值方法的一致性是指基金在进行资产估值时均采取同样的估值方法,遵守同样的估值规则。估值方法的公开性是指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募集文件中公开披露。假若基金变更了估值方法,也需要及时进行披露。

基金资产估值需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6. 基金从业相对估值法包括哪些方法

相对价值法又称乘数估值法,指的是现在在证券市场上经常使用到的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法等比较简单通用的比较方法。它是利用类似的市场价来确定目标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这种方法是假设存在一个支配市场价值的主要变量,而市场价值与该变量的比值对各而言是类似的、可比较的。由此可以在市场上选择一个或几个跟目标类似的,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修正、调整目标的市场价值,最后确定被评估的市场价值。实践中被用作计算相对价值模型的有市盈率、市净率、收入乘数等比率模型,最常用的相对价值法包括市盈率法和市净率法两种。
市价/净收益比率模型(市盈率法)
市盈率=每股市价/每股净利
运用市盈率估价的模型如下:
目标每股价值=可比平均市盈率*目标的每股收益
市价/净资产比率模型(市净率法)
市净率=市价/净资产
这种方法假设股权价值是净资产的函数,类似有相同的市净率,净资产越大则股权价值越大。因此,股权价值是净资产的一定倍数,目标的价值可以用每股净资产乘以平均市净率计算。
股权价值=可比平均市净率*目标净资产

7. 基金资产估值的估值对象

基金估值的对象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资产,如股票,债券及配股权证及其他资产。。

基金资产估值的估值对象

8. 基金中的各类资产怎么估值

1.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2.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3.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4、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