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24-05-16

1. 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单位、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垃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建筑施工及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生活垃圾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容器(袋装)化、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置。第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含容器)按照下列分工建设和设置:
  (一)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设施和主、次干道两侧果皮箱等容器,由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设施,由集贸市场举办单位负责;
  (三)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含住宅小区、各类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设施,由开发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商场、门点、摊点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始末站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水域沿岸单位和各类船舶环境卫生设施,由沿岸单位、船舶所有人负责;
  (八)其他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第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规定,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适应,并有密封、防蝇、防污水外流以及消毒等措施。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和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整洁。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搬迁、拆除、封闭和毁坏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第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保养、维修、更新和管理。第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从事生活垃圾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具、车辆等设备;
  (二)有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承运、中转设施和处理场地;
  (三)有相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应当按照《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从事生活垃圾处置和水域垃圾清除、收集以及跨区运输生活垃圾的,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条 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临街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自备垃圾容器,负责对划定的责任区清扫保洁,并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收集、贮存垃圾。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投放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点,不得乱扔、乱倒;已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备垃圾袋,将生活垃圾装入袋内,扎封袋口,按时投放在指定的垃圾收集点,或者由从事生活垃圾服务的单位上门收集。第十二条 水域沿岸单位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产生的生活垃圾装入袋内,并由从事水上生活垃圾服务的单位收集、清运。第十三条 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垃圾分类收集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装袋,投放在指定地点。第十四条 废旧家具、用具、电器和包装箱等大件废弃物,应当由个人妥善处置,或者交由从事生活垃圾服务的单位收集、处置,不得随意投放。第十五条 科研、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和改建或者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第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作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
  禁止在道路、广场、隙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

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 武汉垃圾分类有哪四类

武汉垃圾分类有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湿垃圾、易腐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一)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且适宜回收循环利用的物质,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易腐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含水率高、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物质,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和酒楼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以及居民家庭产生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盆栽残枝落叶等;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3.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水务、市场监督、住房保障房管、生态环境、民防、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建筑垃圾处置的违法行为,并向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土地、矿山、林地、绿化带、河流、湖泊、堤坝、铁路、公路、桥梁等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向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本市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工作。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减量减排、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利用等环节实现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当向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提供以下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一)城管执法部门提供建筑垃圾处置和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案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用地等相关信息;
  (三)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场所等相关信息;
  (四)交通运输部门提供道路交通运输许可、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相关信息;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时间、路线及有关车辆交通违法、监控视频等相关信息;
  (六)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
  (七)园林和林业部门提供可供建筑垃圾回填利用场所所需弃土等相关信息;
  (八)区人民政府提供拆迁工地产生建筑垃圾的相关信息;
  (九)其他需要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全程监管制度,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自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时开始,到达预定消纳场所时结束,相关信息分别由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确认。
  施工现场及消纳场所应当建立消纳管理台帐制度;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消纳管理台帐的监督,定期检查消纳管理台帐的运行情况,及时查处违反消纳管理台帐的行为。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总责。
  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建设单位应当足额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在直接发包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单位,并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发包合同中未明确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单位。
  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运输企业在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保证建筑垃圾运输量与产生量一致。
  在建筑垃圾运至消纳场所时,建设单位和消纳场所应当核对并确认建筑垃圾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保证建筑垃圾消纳量与产生量一致。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4.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建筑垃圾处置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监管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管工作。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交通运输、环保、物价、财政、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七条 城市管理、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查处和监管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定期组织城市管理、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检查考核相关行政部门履行建筑垃圾监管职责情况。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九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予以许可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任何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许可证件。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专用帐户。专用账户的具体监管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文明施工,落实冲洗保洁措施。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文件;

  (二)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

  (三)具备文明施工的开工条件;

  (四)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处置合同;

  (五)有消纳处置合同,合同确定的消纳场所符合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压尘,并对裸露泥土采取覆盖措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监控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5.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6.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制度与地方管理制度的结合,可以更好地管理垃圾分类,奖惩制度相结合,可以提高村民垃圾分类的参与度。

7. 武汉垃圾分类规定是怎样的?

武汉垃圾分类规定是武汉市生活垃圾将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规单位最高罚5万元,对不分类的个人,将处50元至200元以内处罚。  
5月12日,经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计划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该市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具体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智慧化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武汉将由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迈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阶段。  

扩展资料  
垃圾分类的好处:  
1、减少占地  
垃圾分类,去掉能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质,减少垃圾数量达60%以上。  
2、减少环境污染  
废弃的电池含有金属汞、镉等有毒的物质,会对人类产生严重的危害;土壤中的废塑料会导致农作物减产;抛弃的废塑料被动物误食,导致动物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回收利用可以减少危害。  
3、变废为宝  
中国每年使用塑料快餐盒达40亿个,方便面碗5—7亿个,一次性筷子数十亿双,这些占生活垃圾的8—15%。1吨废塑料可回炼600公斤的柴油。回收1500吨废纸,可免于砍伐用于生产1200吨纸的林木。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武汉强制垃圾分类倒计时:个人乱扔垃圾最高可罚200元,单位违规最高罚5万元  

武汉垃圾分类规定是怎样的?

8. 武汉将实行垃圾分类,还有哪些城市实行了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从7月份开始会先在上海实施,然后厦门、杭州、北京等46个重点城市都会陆续开始实施。
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0年底,46个重点城市要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据介绍,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推进垃圾分类取得了积极进展,收运处理配套设施不断完善,上海、厦门、深圳、杭州、宁波、北京、苏州等城市,已初步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体系。
46个重点城市已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和实践活动4.3万次,入户宣传1200多万次,志愿者参与人数超过70万;有27个城市实现了垃圾分类教育在辖区内学校的全覆盖;33个城市编印垃圾分类教材或知识读本。

扩展资料:
垃圾分类的好处:  
1、减少占地  
垃圾分类,去掉能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质,减少垃圾数量达60%以上。  
2、减少环境污染  
废弃的电池含有金属汞、镉等有毒的物质,会对人类产生严重的危害;土壤中的废塑料会导致农作物减产;抛弃的废塑料被动物误食,导致动物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回收利用可以减少危害。  
3、变废为宝  
中国每年使用塑料快餐盒达40亿个,方便面碗5—7亿个,一次性筷子数十亿双,这些占生活垃圾的8—15%。1吨废塑料可回炼600公斤的柴油。回收1500吨废纸,可免于砍伐用于生产1200吨纸的林木。  
参考资料来源:四海网-实行垃圾分类城市有哪些?为什么要进行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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