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4-05-14

1. 民事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的民事法律有很多,大致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实体法是指以《民法通则》为母法的一切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继承法等等法律;程序法有《民事诉讼法》等。
我国的民事法规就更多了多,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各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等等

民事法律法规有哪些?

2. 民事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法包括《民法典》《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 民事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事法律法规:

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这是三大基本法。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民事法律法规有哪些?

4. 我国民事法律有哪些条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l988年4月2日发布施行) 法(办)发[1988]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8日公布 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21日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l5号公布 自1999年l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l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9日公布 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法释[199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5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16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8日公布 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法释[2000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笫1246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2日公布 自2002年lO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0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5. 民事诉讼法条例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一审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院一审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十条 【高院一审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院一审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原告就被告的例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的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票据纠纷的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第二十八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的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8、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事赔偿的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诉讼的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条例有哪些

6. 关于与民法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7. 民事法有哪些内容

民事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和侵版权责任权,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法条规定内容包括以下1、见义勇为免责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草案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2、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目前,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这些内容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民法典草案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这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3、禁止高利放贷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4、保护个人信息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草案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5、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6、增加遗嘱形式二、其他的规定内容包括以下目前我们国家关于民事法律规范所适用的是《民法典》,《民法典》作为一部比较新的法律,其中内容所规定的是比较多的,不仅仅是包括有物权方面的一些形式规定,还包括有家庭方面的,比如说遗嘱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打印遗嘱有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事法有哪些内容

8. 民法典有哪些新规定

民法典的新规定:见义勇为免责;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禁止高利放贷;保护个人信息;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增加遗嘱形式;高空坠物定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