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年检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2024-05-20

1. 社会组织年检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社会组织年检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住所情况;2、登记事项变动履行登记手续情况;3、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期换届和开展活动(或业务)情况;4、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产和资金及使用情况;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6、党建情况;7、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情况;8、内部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9、分支机构的设立或管理情况;10、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社会组织年检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2. 社会组织年检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北京

社会组织年检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北京
  
(一)住所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期换届和开展活动(或业务)情况;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产和资金及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党建情况;


(七)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情况;


(八)内部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九)分支机构的设立或管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摘要】
社会组织年检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北京【提问】
    社会组织年检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北京
  
(一)住所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期换届和开展活动(或业务)情况;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产和资金及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党建情况;


(七)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情况;


(八)内部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九)分支机构的设立或管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回答】

3. 社会组织年检有什么规定


社会组织年检有什么规定

4. 社会组织年检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

社会组织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1、住所情况;2、登记事项变动履行登记手续情况;3、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期换届和开展活动(或业务)情况;4、执行财产和资金及使用情况;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6、党建情况;7、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情况;8、内部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9、分支机构的设立或管理情况;10、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社会组织是公共关系的主体,是公共关系的三大构成要素之一。任何一个社会组织要实现其特定目的和功能,都必须执行必要的职能。社会组织是基于一定的利益需要而产生的,不同的组织是个体利益分化的结果。社会组织目标的实现要依靠组织成员的统一力量,而这种统一力量的形成,需要组织整合和协调功能的有效发挥作为基础,以利益功能为动力,从而才能使组织达标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主要特征包括:1、特定的组织目标,组织目标一般是明确的、具体的,表明某一组织的性质与功能,人们围绕某一特定的目标才形成从事共同活动的社会组织。2、一定数量的固定成员,社会组织是由至少两个组成的系统。3、制度化的组织结构,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并提高活动效率,一般都具有根据功能和分工而制度化的职位分层与部门分工结构。4、普遍化的行动规范,一般是以章程的形式出现,并作为组织成员进行活动的依据。5、社会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不仅自身要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成员、信息的交换,而且还根据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组成不同的组织体系,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高的水平上与外界环境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