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所得价款如何偿付抵押权人

2024-05-14

1. 拍卖所得价款如何偿付抵押权人

抵押财产拍卖后应该先分配给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剩下的再用来偿还其他的债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一、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1.折价方式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清偿债务。采用折价方式,也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后,而不能在订抵押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就归债权人所有。因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务人处于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如果允许此时协议折价,易产生对债务人不公平的后果。即使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双方协议,也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抵押物折价,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2.拍卖方式
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采用拍卖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被拍卖财产的价值,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担保效能。有条件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首先采用拍卖方式。
3.变卖方式
变卖是一种普通的买卖方式,为了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价值,要求变卖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

拍卖所得价款如何偿付抵押权人

2. 我是第二抵押债权人,已向法院起诉,而第一抵押债权人未起诉。请问如抵押物拍卖所得不足以偿还二人债务

  1、同一财产上存在两个抵押权,抵押权都已经登记的情况下,拍卖所得的价款,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权的顺序是法定的,不论在先抵押权人有没有起诉,都不影响其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 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人民法院可否评估,拍卖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法院可以拍卖抵押物,但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人民法院可否评估,拍卖

4. 法院审判庭判决拍卖债务人房屋抵债,但拍卖后法院只把部分款支付给有抵押权的债权人,该怎么办?

根据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所以张某给你父亲的抵押不生效。
 银行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
 其他债权人没有查封的情况下,按债务比例分配

5. 债权人可以不经法院确认,直接就抵押财产向执行法院申请予以拍卖并以所得价款

法律分析:不可以。债权人不可以不经法院确认,直接就抵押财产向执行法院申请予以拍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债权人可以不经法院确认,直接就抵押财产向执行法院申请予以拍卖并以所得价款

6. 法院可以拍买或扣押已经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物品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可以。
债权人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抵押物已经抵押给债权人,法院仍可以进行执行,评估价值然后拍卖,拍卖所得优先偿还抵押的债权人,如有剩余由法院分配,剩下的款项才可以用来偿还其它债权人的债权。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摘要】
法院可以拍买或扣押已经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物品吗?【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可以。
债权人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抵押物已经抵押给债权人,法院仍可以进行执行,评估价值然后拍卖,拍卖所得优先偿还抵押的债权人,如有剩余由法院分配,剩下的款项才可以用来偿还其它债权人的债权。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回答】
产品也就是动产抵押双方签署了协议是否有效?【提问】
1.签署的协议肯定是成立有效的,但是并不一定生效了。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回答】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条规定表明,除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动产外,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后,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胛人受偿。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回答】

7. 法院 执行拍卖抵押物

1、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2、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不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抵押的财产,但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抵押债权,偿还抵押债权仍有剩余的,才由普通债权人(执行申请人)获得。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 执行拍卖抵押物

8. 法院拍卖是否经抵押权人同意

拍卖不一定要抵押权人同意,但是拍卖所得要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提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由此可知,对已抵押的财产法院有权力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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