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时救助在哪申请

2024-05-21

1. 西安临时救助在哪申请

【法律分析】凡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西安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材料,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临时救助金由县(区)民政局按照审批核定的救助额度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经县(区)民政局委托,居住较远或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也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为发放。情况危急的意外事件可以给予现金救助,其他救助资金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法律依据】《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将申请对象的详细资料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并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县(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办理临时救助发放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 对

西安临时救助在哪申请

2. 西安临时救助在哪申请

【法律分析】凡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西安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材料,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临时救助金由县(区)民政局按照审批核定的救助额度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经县(区)民政局委托,居住较远或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也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为发放。情况危急的意外事件可以给予现金救助,其他救助资金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法律依据】《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将申请对象的详细资料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并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县(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办理临时救助发放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天。

3. 临时救助标准

法律分析: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统筹,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 1. 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分为三档。 临时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临时救助标准

4. 临时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临时救助标准:
1、根据贫困家庭的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2000-6000元的补助;
2、因严重疾病导致家庭困难的,按医疗费用金额的10%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每户每年6000元;
3、对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大学生补贴标准为每年2000元,对孤儿补贴标准为每年3000元。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5. 西安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西安临时救助的标准按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40元/月),发放个6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救助制度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救助内容是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做到兜底线、救急难,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缺项”。临时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救助资金列入地方预算,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引导大中型企业、慈善组织等设立公益基金,发挥好社会服务机构、志愿者的积极作用。【法律依据】《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 第七条 临时救助应针对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给予分类救助,救助以资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给予实物救助: (一)对于因生活必需支出价格上涨、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导致出现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以人均不超过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适当救助。 (二)对于火灾、交通事故等遭遇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身患疾病需维持长期医疗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资金。一年内同一事由

西安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6. 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衔接配套。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五条 临时救助范围:      (一) 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 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 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被国家认可的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五) 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一年内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并且视情况比照其他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具体金额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七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居住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二)收入证明;      (三)突发事件的相关材料;      (四)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将基本情况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公示申请家庭情况及申请事由。公示期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复。符合条件的家庭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予以书面回复。      对于紧急情况,应先救助,后补齐手续,确保其基本生活。第五章 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市县可在城乡低保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在低保专户中比照本级低保资金列支数的10%留出资金;市县财政也可根据实际单独列支资金。      第十条 省级依据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工作实绩等因素对市县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管理和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制度。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及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救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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