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2024-05-10

1.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法律依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2.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是1996年3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地方法规。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一、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2.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3.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4.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二、边民互市贸易的监督
1.对具备封闭条件并与对方国家连接的边民互市场所,对方居民携带物品进境时,应向驻区监管的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2.对当地未设海关机构的,省、自治区政府可商直属海关委托地方有关部门代管,地方政府应加强管理,并制定实施细则商海关同意后实施,海关应给予指导并会同当地政府不定期检查管理情况。
3.各级海关要加强对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边民互市贸易进行走私违法的活动。对违反《海关法》规定的,海关按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3.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是1996年3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地方法规。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一、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1.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2.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4.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二、边民互市贸易的监督1.对具备封闭条件并与对方国家连接的边民互市场所,对方居民携带物品进境时,应向驻区监管的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2.对当地未设海关机构的,省、自治区政府可商直属海关委托地方有关部门代管,地方政府应加强管理,并制定实施细则商海关同意后实施,海关应给予指导并会同当地政府不定期检查管理情况。3.各级海关要加强对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边民互市贸易进行走私违法的活动。对违反《海关法》规定的,海关按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法律依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四条 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4.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是1996年3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地方法规。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一、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1.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2.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4.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二、边民互市贸易的监督1.对具备封闭条件并与对方国家连接的边民互市场所,对方居民携带物品进境时,应向驻区监管的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2.对当地未设海关机构的,省、自治区政府可商直属海关委托地方有关部门代管,地方政府应加强管理,并制定实施细则商海关同意后实施,海关应给予指导并会同当地政府不定期检查管理情况。3.各级海关要加强对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边民互市贸易进行走私违法的活动。对违反《海关法》规定的,海关按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法律依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四条 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5.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第三条 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
  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第四条 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第五条 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不足5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征税;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按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 边境双方居民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对具备封闭条件并与对方国家连接的边民互市场所,对方居民携带物品进境时,应向驻区监管的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八条 对当地未设海关机构的,省、自治区政府可商直属海关委托地方有关部门代管,地方政府应加强管理,并制定实施细则商海关同意后实施,海关应给予指导并会同当地政府不定期检查管理情况。第九条 各级海关要加强对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边民互市贸易进行走私违法的活动。对违反《海关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按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区有什么根据边防管理的需要划定和调整跨境经贸合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边防管理的需要划定和调整,跨境经贸合作区根据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划定和调整。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边境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联防组织,逐步加大对边境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对护边员补贴等边境管理经费予以保障。

扩展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河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确需进行的,应当按照国家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边境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参考资料来源:
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7. 边民互市贸易政策

法律分析: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是1996年3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地方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第三条 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
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
第四条 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五条 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不足5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征税;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按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边境双方居民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具备封闭条件并与对方国家连接的边民互市场所,对方居民携带物品进境时,应向驻区监管的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八条 对当地未设海关机构的,省、自治区政府可商直属海关委托地方有关部门代管,地方政府应加强管理,并制定实施细则商海关同意后实施,海关应给予指导并会同当地政府不定期检查管理情况。
第九条 各级海关要加强对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边民互市贸易进行走私违法的活动。对违反《海关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按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边民互市贸易政策

8. 边民互市贸易政策

我国边境贸易(Border Trade)分为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两种形式。其中,边民互市贸易,指边民之间的商品交易活动;边境小额贸易,是指经批准的从事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商品的贸易活动。边民互市贸易政策对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条件作出限制、贸易管理,进出口税、走私违法风险提示等作出规定。
法律依据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二条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 ,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 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