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挂牌新三板的股权入手有什麼风险

2024-05-13

1. 已挂牌新三板的股权入手有什麼风险

1、成长性风险,投资新三板股票,最重要的是公司未来潜力,因为潜力不足,就很难达成再上市要求,这样所投入的资金就很难达到自己的预期收益。

2、财务风险,新三板股票监管制度不全面,到是很多企业为求融资,使得财报作假,融资过后财报复真,导致业绩下滑,影响后期企业发展和在融资能力。
3、经营风险,新三板公司虽然有完整的经营链条,但是整体规模较小,时间短,渠道不稳定,后期经营状况不确定因素太多。
4、新三板投资虽然收益大,但是也是有风险的,注意甄别企业,选好股票。

已挂牌新三板的股权入手有什麼风险

2. 已挂牌新三板的股权入手有什麼风险

新三板挂牌,要求挂牌公司股权清晰,而,股权代持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原则上新三板挂牌是不予以股权代持的。为了防止因股权代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进而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清理”是必须的。
  但若企业存在股权代持也是不直接影响新三板挂牌的。但是需要说清楚,做一定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要注意一下几点:
  (1)股份代持的原因;
  (2)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
  (3)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后果,如果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是否会导致股权大幅变动甚至是实际控制人变更;
  (4)股份代持没有及时解除的原因和障碍(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时机不够成熟);
  (5)股份代持解除的具体时间和方案,以后如果存在问题,后续有什么解决措施。

3. 新三板挂牌后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1、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限制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从上述转让限制规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限制较之主板市场而言较为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三十六个月。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
4、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
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限制规定已经被取消。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
新三板挂牌后股权转让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可以知道如果新三板挂牌后想要进行股权转让,首先需要进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新三板上市公司由于其特殊性还有几点特别的限制,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需要了解股权是否是处于可以转让的状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新三板挂牌后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4. 新三板发起人股权转让问题

挂牌禁售期为一年 公司章程规定的按公司章程执行。一年后就可以自由在新三板股权转让系统自由挂牌出售。

如果和公司签有公司回购约定的,应当在解禁期以后公司施行约定回购。你这约定就算公司回购,可以执行,至于主办券商的解禁要求 你确实需要去问问他们把你的股份保管到哪里了。
如果你的股份所占额度最大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每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分二年才能出售完毕

5. 新三板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规定

挂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做市商必须连续报出其做市证券的买价和卖价,若投资者的限价申报满足成交条件,则新三板做市商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有按其报价履行与其成交的义务。也就是说,投资者需要买卖股票时,买卖双方不直接成交,而是通过新三板做市商作为对手方,只要是在报价区间就有成交义务。

扩展资料:
无论对于做市转让还是协议转让,投资新三板都可能为投资者带来巨大财富,但也可能让投资者面临巨大风险,这也是新三板市场设置较高的投资者准入门槛的重要原因。
目前,新三板市场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挂牌企业运营风险、公司信息披露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变迁风险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三板转让制度

新三板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规定

6. 企业挂牌新三板后需要规避哪些风险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可以享受诸多好处,但是并非企业成功挂牌后就可以一劳永逸,没有后顾之忧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之后还存在一些风险。那么,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都需要规避那些风险呢?



 1.企业的管理经营要规范化。
一个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内部的管理经营水平息息相关。企业内部管理经营得合理、合规企业就能长足发展。相反,如果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不善,出现管理方面的问题,企业就很难发展,同时也会很难在新三板平台立足,甚至有被新三板退市的危险。
  2.资金链的完整。
  一个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也受资金状况的影响。完整的资金链是企业发展和持续经营得后备动力和物质保证。如果企业的资金链断裂,企业将无法经营,更无法在新三板立足。2014年,北京中农立民羊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因为资金链断裂而被新三板移除,公司的经营也被停止。所以,企业应该时刻保持资金链的完整,否则就会陷入发展困境,同时还会被退市。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不可以掉以轻心。以上存在的这些潜在风险必须引起重视,企业平时应该做好内部经营管理、资金链方面的工作,防范于未然,才能为企业谋得长久的发展之路。

7. 新三板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规定

挂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做市商必须连续报出其做市证券的买价和卖价,若投资者的限价申报满足成交条件,则新三板做市商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有按其报价履行与其成交的义务。也就是说,投资者需要买卖股票时,买卖双方不直接成交,而是通过新三板做市商作为对手方,只要是在报价区间就有成交义务。

扩展资料:
无论对于做市转让还是协议转让,投资新三板都可能为投资者带来巨大财富,但也可能让投资者面临巨大风险,这也是新三板市场设置较高的投资者准入门槛的重要原因。
目前,新三板市场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挂牌企业运营风险、公司信息披露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变迁风险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三板转让制度

新三板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规定

8. 买新三板股权风险在哪里?

1投资原始股有风险两种:
一是信用风险:原因是投资原始股票因营运不良及其它因素而破产导致的风险,
二是流通性风险,即在公司未上市前原始股高层是属于封闭市场,流通性不佳即变现性差.
2 避险建议
一:投股时要选择公司知名高,产业发展明显,历年盈余高的公司
二:启用闲置资金投资,作好长期投资准备.
我是上股交周老师,专做新三板股权投资,建议忘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