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私募控股股东变更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2024-05-14

1. 基金管理人私募控股股东变更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8年2月5日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下四种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一、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二、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本人作为私募基金投资专业律师,现根据公告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之要求,起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开展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参考借鉴。特别提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系简单的模板格式,实际业务操作中需要根据各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机构的具体情况,在专业律师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更为详细的起草拟定,以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达到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利登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私募控股股东变更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了什么需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要求

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若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一、注册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要求

4.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有什么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要求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若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二、注册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5.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人变更流程

一、法人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企业变更隶属关系登记备案须知
(一)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申请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或因分立、合并、迁移而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行审查核准的登记行为。
2.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
(2)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
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变更隶属关系登记备案须知
企业法人(不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主管部门的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代表人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或经理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以上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法人变更流程。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人变更流程

6.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股东有什么要求

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若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元融财富(苏州财富公司)

7.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具有什么资格

现在随着金融行业的持续的升温,现在投资市场是如此的火爆,国民们也都纷纷的认识到了投资理财的重要性,确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只有不断的将钱拿进去投资才能够保留货币的最为基本的价值并且实现它的增值,不然永远都跟不上社会的大流。现在随着投资市场的投资者们的人数的增多,随着投资行业的不断的发展,所以说对一些有着专业的金融知识的业内人士需求也是相当的大的,比如说私募股权基金中对管理人员的需求量就是相当的大的
  
高管的从业资格 
  
法律意见书中需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发表意见。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其高管人员在申请备案前取得必要的从业资格。如尚未取得的,需妥善安排和考虑高管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与备案时间的关系。高管的从业资格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科目二);
  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科目一;
  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科目一。

  以上就是关于想要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员所必须要具备的一些资格,确实来说,现在在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上面是相当的吃香的,不仅待遇好,而且还能够向自己的人生发起挑战,了解更多的专业的金融知识。现在对年轻人们来说,这确实是一个相当的不错的方向,但是想要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员并不是那么的容易的,大家在想要进入这个市场之前,一定要了解其门槛,再从中逐一突破,但是最为关键的还是要掌握专业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知识才行,具备了以后相信未来也不是梦。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具有什么资格

8.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更换要求是什么

(一)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形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析言之,对于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在向基金业协会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登记时,必须同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专项法律意见书》撰写的注意事项
1、变更重大事项信息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及时性。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于前述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前述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进行报告。因前述事项的变更登记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变更之前,聘请律师介入、给予必要协助,也有利于受聘律师能够在变更情况发生后及时完成《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并在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中相关重大信息变更的更新及《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上传提交。另外,对于在一段时间内进行的多项重大事项变更的情形,如果实际可行,我们不建议长时间等待、集中办理,仅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虽然该种做法可能会从某种程度上节约时间成本,但也一定程度上人为增加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审核通过的难度。
2、同时变更多项重大事项时《专项法律意见书》撰写的建议就《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撰写格式,基金业协会目前并无明确要求。虽然对于同时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的若干项的情形,基金业协会接受针对同时变更的多项重大事项合并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根据我们目前的实践经验,从便于基金业协会审核人员抓住核查重点的角度出发,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发生多项重大事项变更时,也可以考虑针对每项重大事项的变更单独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而不是合并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1)缩短《专项法律意见书》篇幅,便于审核人员核查重点,降低被反馈的概率。在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信息填报时,可以针对每项变更上传独立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人员在进行相关变更事项审核时,可以清楚明确的看到该项内容变更的律师核查意见。如果将多项变更事项撰写在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中,会增加审核人员判断律师对每一单独重大事项变更核查意见的难度,从而导致《专项法律意见书》被反馈的可能性增加。
(2)反馈意见针对性强,便于整改及补提《专项法律意见书》,提高审核效率。针对每项重大事项变更出具单独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人员也会有针对性的提出反馈意见,便于整改以及补提《专项法律意见书》,从而提高《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审核效率。
一、注册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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