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的职能

2024-05-24

1. 期货经纪公司的职能

作为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期货经纪公司具有如下职能:1、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2、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3、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

期货经纪公司的职能

2. 期货经纪商的法律性质分析

“经纪”一词,在中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尚找不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关于期货经纪商的法律性质,中国期货界、法学界因受英美国家的影响,普遍认为是代理关系。江平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中认为:“经纪商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关系。”中国期货界、政府的政策、行政法规中大多采用代理说,如“经纪公司就是指专门从事接受非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佣金的居间公司。……经纪公司……通过它的经纪活动代理广大客户参加期货交易。”“经纪公司就是专门代理非交易所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佣金的公司。”“经纪行是买卖双方的代理机构。” 《上海期货市场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会员可以从事期货交易代理业务。”第38条规定:“非会员的期货经纪机构……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期货交易代理业务。”第35条规定:“期货经纪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客户的委托,从事期货交易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广东联交所交易规则》第49条规定:“代理交易是指会员单位经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批准,受理其他单位(客户)的委托并指派其出市代表在场内进行交易的行为。”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交易规则》第7章7.1规定:“经纪业务是交易所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场所为客户代理交易活动。”《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规定》《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均采用了代理说。《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未对期货经纪商的性质予以规定。中国的期货经纪商的法律性质是否为代理商?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第24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从以上规定可见:(1)中国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需中国证监会批准,其身份为特定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2)期货经纪公司代客交易的事务属特定事务,仅限于买卖期货的活动,不包括事实行为。(3)经纪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客户的名义代为交易的,在期货交易所记录中反映出的买者和卖者,是经纪公司而不是客户,交易所和第三人并不知道客户的姓名或名称。(4)经纪公司代客交易的法律后果首先是由经纪公司承担,然后经纪公司再按与客户订立的“委托买卖协议书”的规定转移给客户,第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户主张权利。(5)经纪公司代客交易,收取佣金,不存在无偿的情况。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期货经纪商不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因而其法律性质不是代理。可是如果将其法律特征与行纪相比较,就可以发现期货经纪商与行纪十分相似。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也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据此,在中国期货立法中应将期货经纪商的法律性质定性为行纪,而非代理。

3. 什么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其职能,以及平时的工作是什么范围,做什么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就是我们常说的“期货公司”。我是新湖期货有限公司的,期货公司有四个智能:1、经纪业务,就是为客户提供通道服务,通俗说就是给做期货的人提供通向期货市场的通道。2、咨询业务。通俗讲就是客户需要了解期货、学习期货、应用期货,我们公司会提供一系列的服务,让客户利用好期货这个风险管理的工具。咨询服务的产品包括各种行业报告、期货品种报告、相关数据库等等,客户通过这些产品深入了解期货、了解期货市场、了解国民经济。
3、资产管理业务。新湖期货是首批18家获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说今年是中国对冲基金的元年,欢迎高净值的客户与我们一起分享对冲基金在中国的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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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其职能,以及平时的工作是什么范围,做什么

4. 期货(经纪)公司是干什么的?期货是什么意思?

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是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
期货交易者是期货市场的主体,正是因为期货交易者具有套期保值或投机盈利的需求,才促进了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期货,英文名是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扩展资料:中国期货市场产生的背景是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随着国家取消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放开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市场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大,农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和现货价格的不公开以及失真现象、农业生产的忽上忽下和粮食企业缺乏保值机制等问题引起了领导和学者的关注。
能不能建立一种机制,既可以提供指导未来生产经营活动的价格信号,又可以防范价格波动造成市场风险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
1988年2月,国务院领导指示有关部门研究国外的期货市场制度,解决国内农产品价格波动问题,1988年3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发展各类批发贸易市场,探索期货交易,拉开了中国期货市场研究和建设的序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

5. 期货经纪商的职能

作为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期货经纪公司具有如下职能:1、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2、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3、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

期货经纪商的职能

6. 期货(经纪)公司是干什么的?期货是什么意思?

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是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
期货交易者是期货市场的主体,正是因为期货交易者具有套期保值或投机盈利的需求,才促进了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期货,英文名是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扩展资料:中国期货市场产生的背景是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随着国家取消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放开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市场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大,农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和现货价格的不公开以及失真现象、农业生产的忽上忽下和粮食企业缺乏保值机制等问题引起了领导和学者的关注。
能不能建立一种机制,既可以提供指导未来生产经营活动的价格信号,又可以防范价格波动造成市场风险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
1988年2月,国务院领导指示有关部门研究国外的期货市场制度,解决国内农产品价格波动问题,1988年3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发展各类批发贸易市场,探索期货交易,拉开了中国期货市场研究和建设的序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

7. 期货经纪公司是什么?期货经纪公司扮演什么角色?

      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期货经纪公司至少应该成为一家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能从事自营业务,只能为客户进行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对客户帐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等  期货经纪公司扮演什么角色?      1、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      2、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      3、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      期货公司在股指期货市场中的作用:      (1)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拓展了市场参与者的范围,扩大了市场的规模,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增强股指期货市场竞争的充分性,有助于形成权威、有效的期货价格;      (2)期货公司有专门从事信息搜集及行情分析的人员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有助于提高客户交易的决策效率和决策的准确性;      (3)期货公司拥有一套严密的风险控制制度,可以较为有效地控制客户的交易风险,实现期货交易风险在各环节的分散承担。

期货经纪公司是什么?期货经纪公司扮演什么角色?

8. 期货经纪商的比较辨析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期货经纪商法律性质比较分析关于期货经纪商的性质在国外,也有不同规定,而不同规定源于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代理制度构筑于“等同说”的基础上,即将通过他人所为的行为视为自己所为的行为.英美法系关心的并非代理人究竟以代理的身份还是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表面形式,它所关心的是最终由谁来承担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之后果这一实质内容。从第三人的角度看,英美法系的代理有三种:(1)代理人在交易中既公开本人的存在,又公开其姓名的显名代理;(2)代理人在交易中公开本人的存在,但不公开其姓名的隐名代理;(3)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代理人在交易中不公开本人的存在,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广义代理概念,即代理人不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还是以代理人本人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不论其法律行为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还是间接归属被代理人,均为代理。故英美法系国家的居间人、行纪人都具有代理人地位。而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则构筑于“区别论”的基础上,即严格区分委任与授权.委任是指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调整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授权则指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之权利,调整本人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本人对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负责。因此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大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本质特征。此种代理与英美法系的显名代理相类似。故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狭义代理概念。其所称代理仅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如,《日本民法典》第99、100条规定:“代理人于其权限内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代理人未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视为为自己所为。”中国《民法通则》承袭大陆法系传统,采用狭义代理说。至于英美法系的后两种代理,大陆法系则设行纪制度调整,如《德国民法典》第383条规定:“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日本商法》第551条规定:“所称行纪人,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出卖或买入物品为业的人。”比较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可知,英美法系代理制度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而大陆法系代理制度规定的只有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而不包括间接代理,对此代理,大陆法系设行纪制度调整。而行纪制度具有与代理制度不同的特点:(1)行为名义不同。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指示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代理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行纪人与代理人的身份不同。行纪人为特定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如,证券公司,均须具有特定商号身份。代理人为一般民事主体,无须特定身份。(3)行纪行为系有偿法律行为,行纪人为委托人经办行纪业务,需收取一定佣金或报酬。代理可有偿,也可无偿。(4)行纪行为的法律范围不同。行纪人基于法律授权或者限制,从事法律允许经营的业务。如,德国法的行纪限于为商品或有价证券的买卖行为。代理范围无具体法律限制。(5)行纪与代理的法律行为结果,转移给委托人的方式不同。行纪人为委托人利益为法律行为,其行为结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间接归属于委托人。代理人的行为结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此为行纪与代理的根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