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2024-05-14

1.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其他规定:
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2.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3.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指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出资期限1.普通出资期限(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分期出资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3.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1)各方均违约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4.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说 明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2 —六、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一、2020 年 6 月 2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 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5.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2020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7月23日起施行。与2019年版相比,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农业开放水平。其中,全国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压减比例17.5%,还有2条部分开放;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压减比例18.9%,还有1条部分开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6.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法律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2020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7月23日起施行。与2019年版相比,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农业开放水平。其中,全国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压减比例17.5%,还有2条部分开放;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压减比例18.9%,还有1条部分开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谁发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在外商设立的公司,中方想要增资要走什么程序
现在全世界都在紧密交流,我们可以到别国设立公司,同样地,按照我国规定,外商可以在我国设立公司。不过,外商要在我国设立公司,首先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设立,具体如下:
1、先去做审查。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再去做登记。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要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另外,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需要提交下面的文件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其他有关文件。
在外商设立的公司,一般地,公司增资流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包括如下主要程序: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公司章程;
3、资产评估;
4、验资;
5、办理工商登记。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谁发布

8.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比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八、《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
  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
  产。 (二)  渔业 4.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二、采矿业

 (三)



有色金属
矿和非金
属矿采选
及开采辅

助活动
5. 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6. 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 (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
  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7.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四)  印刷业 8.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五)


中药饮片
加工及中

成药生产
9.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
  生产。



 (六)



汽车制造

业

10.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
  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 (2020年取消商用

  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
  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七)

 通信设备
制造
1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八)

其他制造

业
12.禁止投资宣纸、墨锭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九) 核力发电1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十)


管网设施

14.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

  股。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一) 烟草制品15.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二)






水上运输

业



16.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
  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
  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
  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

  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
  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17.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十三)


航空客货

运输

18.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

  国内航空服务,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十四)

通用航空

服务19.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

  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十五)

机场和空
中交通管
理
20.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21.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十六)  邮政业 22.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和经营邮政服务)、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七)




 电信


23.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

  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
  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十八)


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

24.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
  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

  开放的内容除外)。八、金融业
 (十九)


资本市场

服务

25.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6.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二十)  保险业 27.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十一)


法律服务

28.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

  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且不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在华设立
  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二十二)

咨询与调

查29.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30.禁止投资社会调查。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二十三)

研究和试

验发展31.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32.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二十四)




专业技术

服务业


33.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
  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
  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

  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
  调查。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二十五)

野生动植

物保护
34.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十二、教育


(二十六)






 教育



35.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
  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
  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
  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
  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36.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二十七) 卫生 37.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二十八)







新闻出版



38.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
  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
  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
  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39.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
  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目。未经中
  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序号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二十九)





广播电视
播出、传

输、 制
作、经营


40.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
  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
  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41.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
  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对中外合作制作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三十)



电影制
作、 发
行、放映

42.电影院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
  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
  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43.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但经批准,
  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三十一)




文物保护


44.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禁止不可移动文
  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

  化遗产调查机构;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
  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三十二)文化娱乐45.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