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气候变化的有效公约有哪些?防止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

2024-05-09

1. 防止气候变化的有效公约有哪些?防止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

防止气候变化的有效公约有: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公约》。

防止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防止气候变化的有效公约有哪些?防止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

2.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的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该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公约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该公约规定可在后续从属的议定书中设定强制排放限制。到目前为止,主要的议定书为《京都议定书》,后者甚至已经比本公约更加有名。为实现上述目标,公约确立了五个基本原则 一、“共同而区别”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二、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三、各缔约国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测、防止和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四、尊重各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权。五、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成为国际贸易的壁垒。

3.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内容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内容

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缔约国有哪些

  澳大利亚欧洲共同体 
  奥地利爱沙尼亚a 
  白俄罗斯a 芬兰 
  比利时法国 
  保加利亚a 德国 
  加拿大希腊 
  捷克斯洛伐克a 匈牙利a 
  丹麦 冰岛 
  爱尔兰罗马尼亚a 
  意大利俄罗斯联邦a 
  日本西班牙 
  拉脱维亚a 瑞典 
  立陶宛瑞士 
  卢森堡土耳其 
  荷兰乌克兰a 
  新西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挪威美利坚合众国 
  波兰a 
  葡萄牙a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 
  附件二 
  澳大利亚 日本 
  奥地利 卢森堡 
  比利时 荷兰 
  加拿大 新西兰 
  丹麦 挪威 
  欧洲共同体 葡萄牙 
  芬兰 西班牙 
  法国 瑞典 
  德国 瑞士 
  希腊 土耳其 
  冰岛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爱尔兰 美利坚合众国 
  意大利

5.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有哪些

 澳大利亚欧洲共同体 
  奥地利爱沙尼亚a 
  白俄罗斯a 芬兰 
  比利时法国 
  保加利亚a 德国 
  加拿大希腊 
  捷克斯洛伐克a 匈牙利a 
  丹麦 冰岛 
  爱尔兰罗马尼亚a 
  意大利俄罗斯联邦a 
  日本西班牙 
  拉脱维亚a 瑞典 
  立陶宛瑞士 
  卢森堡土耳其 
  荷兰乌克兰a 
  新西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挪威美利坚合众国 
  波兰a 
  葡萄牙a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 
  附件二 
  澳大利亚 日本 
  奥地利 卢森堡 
  比利时 荷兰 
  加拿大 新西兰 
  丹麦 挪威 
  欧洲共同体 葡萄牙 
  芬兰 西班牙 
  法国 瑞典 
  德国 瑞士 
  希腊 土耳其 
  冰岛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爱尔兰 美利坚合众国 
  意大利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有哪些

6.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影响

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据统计,如今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了《公约》,这些国家被称为《公约》缔约方。《公约》缔约方作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说明为实施《公约》所执行的计划及具体措施。《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

7.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的授权(柏林授权),缔约国经过近3年谈判,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确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达国家(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的减排指标,工业化国家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减排5%,同时确立了三个实现减排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同发展中国家关系密切,其目的是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同时协助发展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和资金,通过项目提高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率,减少排放,或通过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的减少和增加的二氧化碳吸收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根据《马拉喀什协议》的有关规定,发达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和更新造林活动实现的年减排量不得超过其1990年排放量的1%。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至少在55个缔约方、其中至少有占工业化国家集团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55%的发达国家批准本议定书之后第90天才行生效。俄罗斯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并向联合国秘书长备案,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三个灵活机制将正式启动。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造林和更新造林项目也将正式运行,林业碳汇市场将不断发展,林业碳汇国家贸易也将不断增加。如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难点是国际财政机制安排、实质性技术转让、发达国家加强履约、土地利用和林业。这些问题也将是2005年启动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谈判的焦点。其间,林业议题的重点是森林经营和林产品贮碳,就是是否把森林经营作为减排的途径,是否把林产品中碳计入减排量。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

8. 国际环保公约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缔约方会议。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候的增加引起全球气候变暖,将对地球和人类产生严重的影响,1992年6月签署了该公约,并于1994年3月正式生效,到2000年共举行了6次缔约方大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本身并不直接限制贸易,但由于温室气候控制涉及社会和经济的方方面面,缔约方为履约采取的行动必然会对贸易有着显著的影响。当缔约方制定国家对策时,贸易措施也将会起日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一旦实施,将直接用信用贸易手段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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