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业可否用人民币投资注册

2024-05-12

1. 外商企业可否用人民币投资注册

可以。

外商企业注册需要资料如下: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公司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其他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4、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资者各方签字或盖章。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法律服务中心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公司住所合法使用证明;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2、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企业可否用人民币投资注册

2. 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为境内某公司百分百持股,只是法人为外国籍。所以注册资本金是由国内股东汇入人民币,

您好,看您的资金注入情况。资本金账户是用于存储非人民币的账户;基本账户为内存储币种必须为人民币。资本金账户主要用于外资企业增资入资使用;基本账户是企业在境内经营账户。希望对您有帮助。【摘要】
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为境内某公司百分百持股,只是法人为外国籍。所以注册资本金是由国内股东汇入人民币,股东的资金也不是境外汇入,为境内经营所得,是否无需办理资本金账户?只需有基本户就可以正常办理汇入业务?【提问】
您好,看您的资金注入情况。资本金账户是用于存储非人民币的账户;基本账户为内存储币种必须为人民币。资本金账户主要用于外资企业增资入资使用;基本账户是企业在境内经营账户。希望对您有帮助。【回答】

3.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企业性质,注册登记类型

一、分2种情况:
1、如果外商独资企业是投资性公司,则其所投资企业视为外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2、如果不是投资性公司,只是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则其所投资企业为内资企业。

二、旧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此时,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但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故此,根据新公司法,原独资公司出资额已不再有限制。可以超过其注册资本50%,也可以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企业性质,注册登记类型

4. 外商独资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时,能否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我不知道你的“外商独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具体到底是什么情况!公司法统一规定的只要是公司制企业,就可以以非货币出资的,只要货币出资不低于25%,没有规定是否外商投资企业还是你所谓的“外商独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可以的,具体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形式有关规定
  一、货币。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是股东出资最常用的一种手段,股东以货币出资,应以人民币为单位,但也可以外币出资,如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合营方(股东)以外币(如美元)折价出资。股东以不同货币出资的,应以出资的货币汇入准备设立公司账号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价为同一种货币,以确定出资金额。
  二、实物。以实物出资是指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燃料、原材料或其他物料、交通工具等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品作价出资。一般而言,对股东以实物出资并无限制。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必须为中外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而且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然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者。因此,外国合营者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以该条规定的实物出资时,应严守该条的规定,对不符合所规定条件的实物,不得用作出资。
  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有的专有权。依据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对本条中的“知识产权”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药品独占权、农业化学药品独占权等。
  在特殊情形下,法律还可以对特定企业的出资方式加以必要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外国股东)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四、土地使用权。即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对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公司拥有生产经营场所的前提条件。
  五、对公司出资方式的必要限制。根据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评估要求。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要求股东对于其非货币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在《公司法》的修订中,有人提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是一种契约关系,对于非货币出资的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只要股东之间相互认可就可以,法律没有必要作限制。这种观点是有所偏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仅仅决定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和表决权比例,更重要的是对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具有资信证明和债务担保的作用。一旦公司股东之间约定对非货币形式出资高估作价,很可能误导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对社会信用的总体状况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新《公司法》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作价的原则是接近实际价值,即不得估价过高或过低。在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时,应予执行。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二)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形式不得用于出资。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在普遍放开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基础上,保持制度的必要弹性。根据这一规定,其他法律制度可以根据某些财产的特殊属性或者社会管理的需要等,对禁止的出资形式作出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本条中明确:“股
  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其主要考虑是,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和特许经营权具有非常强的人身性,而设定担保的财产属于权利有瑕疵的财产,在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暂时不宜允许这些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5.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手续、核准条件、限制? 谢!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1、一般情况:只要简单的申请表。
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2、报商务部核准的特殊情况,材料要求多: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3、需准备较多材料报省商务部门核准的: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4、上述2和3所需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5.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国内企业,申报和条件一样。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手续、核准条件、限制? 谢!

6.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手续、核准条件、限制? 谢!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1、一般情况:只要简单的申请表。
 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2、报商务部核准的特殊情况,材料要求多: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3、需准备较多材料报省商务部门核准的: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4、上述2和3所需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5.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国内企业,申报和条件一样。

7. 请问外商投资公司已开始成立的注册资本可以来自境内吗?

根据相关规定,外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根据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规定,外资企业是一个100%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不包括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的法人资格,按照国际税收惯例,我国应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外资企业,其100%为外商控股的话,其注册资本都可以来自境内,形成中外合资企业即可。

请问外商投资公司已开始成立的注册资本可以来自境内吗?

8. 外商独资企业境外投资区别在于什么

一个是引进来,一个是走出去。
前者是外商到我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后者是我国企业或个人到境外(港澳台或外国)投资设立企业。
一、公司法中规定对外投资的限制是什么?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限制主要是:
1、不能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就是不能投资合伙企业)
2、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不得违背公司章程的限制。
二、投资入股的注意事项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1、入股之前先搞清公司到底有多少家当,也就是净资产有多少,有条件的话,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下比较放心,当然如果公司比较小,也就无所谓。
2、入股方式要搞明白,是新增注册资本,还是股权转让。
3、新增注册资本的话,要办好验资手续,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如果是股权转让的话,要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并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入股协议(包括股权比例、分红方案等)。
(四)如果是采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金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入资金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比例确定新加入股东的股份比例。
(五)如果采用新股东受让原股东投资的方式,应由原股东协商谁愿意出让手中的投资?原股东即可以出让部分投资减少投资比例,也可以出让全部投资退出股东会。这些都应该由原股东之间进行协商。
(六)如果原股东同意新股东用实物(仪器、设备等)或技术入股,也应先进行评估后再按照规定操作。
(七)登记流程:首先要到当地工商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相关表格然后拿着已有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还有现在法人的身份证、股东决议、以及变更登记表还有个人的一切证明,估计还要出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