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2024-05-11

1. 我市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商业银行自身的原因 
  银行间恶性竞争。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和入世后金融准入的逐步兑现,外资银行将大批涌入,银行竞争强度日益加大。各银行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大搞储蓄大战,为争夺客户、抢占市场不择手段,银行在面临吸存工作的“量”与放贷的“质”间的矛盾时,很难正确地处理二者间的关系并把握好“度”,这就给了企业可乘之机,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短贷长用现象屡禁不止,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无法了解贷款企业的真实风险状况,致使监管失控,金融秩序混乱。这种恶性竞争循环的后果就导致许多贷款成为不良,信贷风险大增。 
  行政干预多。实证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干预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是信贷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资本化现象频频出现,商业银行成了企业投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实际承担者。我国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各级银行都受制于当地政府,这就为政府行政干预提供了可能。行政干预利益与干预损失间的不对称助长了干预之风,这种特定体制下行政干预的再生产机制导致银行贷款自主权难以落实,成为供给财政资金的口袋和企业经营风险转嫁的牺牲品。有的地方政府则将地方经济发展速度的快慢完全寄托于银行贷款数量的多寡。为提高任职政绩,地方官员会千方百计令银行放贷。贷款一经发放,银行就犹如掉进了无底洞,因为这些项目往往由地方财政支出,而地方财政每年都在透支,拆东墙补西墙,常常只能勉强支付利息,银行出于终止贷款会得不偿失的考虑,只能给企业展期或要求企业资产重组。地方干预导致银行贷出了不少不合规的款项,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信贷操作不规范。国有商业银行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仍存在责权利不明晰的问题。虽然各行信贷管理上都强调“三查”,但往往重贷轻管,由于贷前调查不细致、贷中执行不到位、贷后监督不得力而最终流于形式。比如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缺乏企业信息资料数据库,加之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期,经济结构、法律制度等变动很大,历史数据年度过短,不具强可比性,不仅给风险计量增添了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信贷员的贷前调查;很多贷款在批复时要求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而基层行执行时却往往置之不顾,在相关手续尚未办妥的情况下就将贷款一次性发放出去;此外,信贷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没有做到位,贷款档案严重短缺,不仅使银行的资产保全工作丧失了时机,同时也给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设置了障碍。 
  贷款资金趋向长期化。由下表可见,近年来我国银行短期贷款逐年减少,而中长期贷款占比则逐年增加。这将导致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信贷资金周转速度减慢,同时,贷款资金集中化也使得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更加突出,对经济平衡发展带来负面效应。虽然长期贷款可暂缓风险的到来,但却增加了潜在风险。加之我国信用环境不完善,企业信用评级的波动概率很高,贷款期限过长,无疑将会增大银行的信贷风险,一旦累积的信贷风险暴露出来,势必会造成严重的信贷损失,对银行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银行内控机制存在问题。首先,银行管理者贷款决策过程缺乏制约,行政化色彩浓厚,“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其次,银行内部控制还存在空白点,比如很多银行都拥有额度较大的抵债资产,但还未制定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等;此外,银行多层次的组织架构导致银行市场反应迟钝,影响了全行统一的风险控制和风险-收益的匹配,导致经营效益低下,不良资产大增。 
  信贷员综合素质不高。在我国商业银行中,信贷员对贷款的发放享有表决权,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信贷员工作的风险与回报难以平衡,致使这一职位流动率颇高,很多高学历的毕业生不愿从事这一工作,间接造成信贷人员素质低下,尤其是懂经济、计量、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抵押物估价过高、决策失误以及以贷谋私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信贷损失。 
  借款企业的原因 
  企业体制不健全是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根源。产权制度不完善、利益约束机制不对称,使得银行在信贷活动中处于被动状态,信贷配给、投资饥渴症、企业行为短期化等问题接踵而至。转轨时期,大批企业亏损甚至倒闭,很多银行贷款化为虚有。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为支持国家保持社会稳定的政策,往往还得发放大量政策性贷款,诸多风险因素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的可控性。 
  在体制转轨期,伴随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不少濒临危机、无力还贷的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悬空银行债权。即使有的企业具有还贷能力,但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诸如虚报利润额、非法转移资金、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也层出不穷,给银行信贷资金造成巨大损失,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对于申请正常破产的企业,银行的第一索赔权得不到应有保护的情况也十分常见。目前我国贷款违约案件普遍存在调查取证难、结案审判难、强制执行难的三“难”问题,加上诉讼费用高昂,令有些银行不愿诉诸法律,从而大大降低了法律效力,使得失信行为的法律解决机制大大弱化。 
  企业为获取贷款,不择手段,导致了寻租行为的出现,这些年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一些银行高级官员被拉下水,成为设租的源头,为一些不合条件的贷款开路,而这些贷款十有八九成为不良贷款,这种现象不仅对银行信贷业务的规范化设置了障碍,而且动摇了社会的信用基础,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形象,降低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外部环境的原因 
  社会信用环境缺失。据郑州市企调队对该市107家企业调查,发现企业信用缺乏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107家企业参加资信评估的占53.3%,其中没有达到A级的企业占51.5%,AAA级企业只占18.7%。还有近1/2的企业资信观念淡薄,不愿接受评估。银行业是由信用支撑的行业,社会诚信体系不单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生命线,而且是整个金融体系的基本保障。然而由于我国当前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产权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之中,加上法制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社会上坑蒙拐骗、欠债不还、金融欺诈的失信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信用缺失者的行为得不到处罚,就会使恪守信用者产生信用缺失“有利、有理”的认识,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敢轻易发放贷款,“惜贷”现象一度盛行,同时也导致信贷风险呈现集中化趋势。若任由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最终整个经济领域的公信力将会丧失,信用缺失将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成为危害社会经济发展的壁垒,给银行带来的只会是信贷风险的剧增。 
   

  法制不健全。虽然目前我国已陆续出台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仍有一系列与信贷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信托法》、《政策性银行法》、《社会保障法》等尚未出台,而且出台的这些法律本身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甚至与国家政策相悖,致使银行在债权保全工作上障碍重重。根据世界银行的一份调查,我国国有企业的破产过程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债权银行一般只能回收其3%-15%的债权。199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民事纠纷案件为289万件,约占法院全部受理案件的5%,其中,判决未执行的案件数量达53万件,1999年1-5月份,又激增至85万件,未执行的标的数量达2534亿元。“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宣判,宣判不执行,执行不见效”这句顺口溜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由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问题,常常会“赔了夫人又折兵”,故银行一般不愿采用这种途径。如此一来,不但加大了银行潜在的信贷风险,更加剧了社会信用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金融市场发育迟缓且不规范,使得信贷风险的产生成为必然。一方面,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在直接融资有限的情况下,只好转向银行贷款;另一方面,居民投资无门,大量资金以存款储蓄形式涌入银行。对借款人的软债权和对存款人的硬债务,使得银行成为信贷风险的聚集地,在当前我国信贷衍生工具较为匮乏的条件下,银行只好被动地接受风险。另外,利率自由化进程的加快也可能会使商业银行资产质量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低、不良贷款比率高问题十分突出。在利率放开以后,银行间竞争将趋向白热化,为吸引资金流入,商业银行将不得不提高存款利

我市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2.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是怎样衡量的

强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与控制能力
  在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流程的实践环节之中,信用风险识别是其基础环节,信用风险度量是其核心环节,因此,在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流程当中,应对信用风险的识别和度量能力给予高度重视。
  1、稳定银企长期合作关系
  从客户角度来说,客户与银行的长期合作,能够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客户发生违约时,会使其的信誉度降低,从而降低自身的融资能力,因此,客户通过权衡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会尽量避免违约。从银行角度来说,与客户保持长期的联系,会对客户过去的资金周转、还贷守信等情况比较了解,减少客户信息搜集成本,从而更容易识别信用风险。
  2、强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和控制
  逆向选择风险的存在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客户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经营状况等真实信息的掌握。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客户所在行业的信用风险分析,并在贷款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纳入专家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等,通过上述分析方法来判断行业之间的相关性,从而建立起准确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来对预期损失进行精确地估算;同时,商业银行应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信息搜集战略。
  3、努力健全商业银行内部评级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应借鉴国外银行先进的的理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健全的内部评级系统。第一,完善现有基础数据库,不断充实信息数据库。我国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行业研究,对不同行业分别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关注国内外最新发布的各项相关信息,为不断充实信息数据库做好基础准备工作,从而促使信用评级工作效率提高。同时,在考察受评对象偿债能力时,不仅要考虑受评对象的营利能力、现金流量的充足性、资产负债等因素,还要考虑受评对象的产权结构和管理水平、所处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态势等,为完善客户基础数据库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为内部评级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第二,进一步完善违约概率模型。针对信用评级结果建立专门的检验系统,在检验信用评级结果时,其唯一标准是违约概率,同时,它也为投资者做出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第三,健全商业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建立从营业网点、支行、分行到总行的完整的信息网,使其能够对数据进行更加集成、稳定、及时的分析,为市场营销和管理决策、行业分析提供针对性更强的技术支持;为避免道德风险和内部风险,应建立全面的风险内控机制,以此强化信用风险监督控制的权威性和效力;建立一定的决策支持系统,加强对产品生命周期、客户技术的预测,以此来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防范和度量能力[7]。
  4、加快内部评级法技术研发速度,不断完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内部评级法的重要性。《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与《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相比,在信用风险度量方面提出一些新的标准: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计量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要求应给予再证券化风险暴露更高的风险权重,标准法下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也应有所保证,同时银行不得使用基于自身保证的评级;引入融资流动性监管的全球基本标准;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建立逆周期超额资本框架;发布跨境银行风险处置的建议原则;修改交易账户资本计提准则,以更高的资本要求来反映复杂交易活动的信用风险,同时引入压力条件下的风险价值要求;引入杠杆率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最低保障机制;拓宽了资本计量范围;《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建议银行侧重于对金融危机中凸显的风险缓释和风险传递予以关注;等等。当前国际商业银行界大都将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作为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的主要指标,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模型又是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其可以较为全面地、准确地度量信用风险。但我国商业银行在其信用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则仍主要采用不良贷款率指标,但不良贷款率指标作为一个时点数值,在度量信用风险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学习国外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过程中所采用的先进技术,加快对内部评级法技术的研发,建立健全的信用风险评级系统和完整的信用评级标准以及健全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预警体制,为我国商业银行业全面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5、强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文化
  良好的信用风险管理文化有助于努力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应注重信用风险管理文化的培养,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深植于每一员工意识之中,以此强化信用风险管理文化理念和意识,使信用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3.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个人消费信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货币贷款。耐用消费品或其他费用支出,是指用于购买那些具有较高价值和普及趋势的生活消费品,以及用于教育、医疗、旅游等生活消费方面的较高价值费用的支付。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发展迅速,个人消费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逐年增长,并逐步成为银行主要的业务和效益来源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的个人消费信贷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但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发展极为缓慢。1997年我国消费信贷总额为172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0.23%。为应对当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政府制定和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为了启动民间消费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加大消费信贷的力度。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两项重要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1999年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正式要求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城市居民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自1997年以来,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有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为3.94万亿元,是1997年的229倍。随着我国银行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迅速发展,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2009年一季度末数据显示,我国居民住房消费信贷余额为3.49万亿元,占居民消费信贷余额总额的近90%,仍然是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形式。前几年,住房消费贷款发展迅速,各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而放松了发放住房贷款的条件,导致不良贷款率有所增长。从国外经验来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10年左右中逐步显现,这使得住房贷款潜在风险不可低估。我国现在的个人房贷余额中,超过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个人房贷风险将有增无减。

个人消费信贷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经营范围广泛、贷款的期限较长、资信调查困难,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成因

消费信贷风险是指银行消费信贷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个人消费信贷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因素,风险隐含其中。对于消费贷款业务来说,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即因个人消费者不能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行事而对银行信贷资产收益造成的风险。

1、制度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有关规范消费信贷活动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消费信贷期限长,客户分散,不确定因素多,银行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很容易造成一些借款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欺诈。此外,关于抵押物的处理、拍卖等问题,银行在处置个人抵押财产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场保障。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变现成本较大,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由于缺少法律规范,个人消费信贷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随意性很大,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商业银行难以通过有效的方式来保全自己的消费信贷资产,增大了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信用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并投入使用,但系统内许多个人信息尚未完善。加上对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使银行之间缺乏沟通,从而使得个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够,信用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信息的不对称又可能致使借款人将贷款恶意挪用,用于经营或投机活动,经营失败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问题。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作,但是上述工作还仅限于金融部门,信用信息也仅限于金融信息,很难实现其他非金融信息的汇总。

2、银行方面

(1)银行消费贷款设计欠缺

有的消费贷款种类自身存在较大的先天缺陷,导致贷款风险从一开始就存在。如2000年兴起一时的“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和“零首付”汽车贷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令禁止了这种“零首付”,但无指定用途的所谓综合消费贷款在贷款设计上也存在问题。这种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甚至不受限额,这一设计明显不是或并非主要是为了借款人消费使用的,更不是为普通消费者着想,它是迎合少数优势消费群体扩大生产的需要而巧立的名目。

(2)银行自身管理薄弱

从主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仍旧在一定程度上不太重视信用风险,对各部门、各职员的考核只注重业绩而忽视风险和损失,造成损失后也没有强有力的责任机制予以制约。一方面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致使潜在风险进一步增大;另一方面信贷人员素质偏低,工作责任心欠缺。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重贷轻管,重放轻收,岗位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些都是导致银行贷款风险显著增加的原因。

从客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通常,由于客户分散,银行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书面信用材料进行筛查,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简单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由此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现阶段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操作手段相对落后,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跟不上,对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的财务收支缺乏有效的跟踪、监控机制和经验。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3、消费者个人方面

消费者个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消费者行为的不确定性和道德风险的存在。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居民收入缺乏透明度,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有可能为获取更多的消费信贷而夸大自己的偿还能力,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另外,消费者在取得消费信贷之后,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逃避债务,即为道德风险。以助学贷款为例,由于大学生毕业后,社会就业压力大,人才的流动十分频繁,原就读学校找不到人,造成贷款无法归还,道德风险因素较大。

三、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消费信贷市场的有序运行,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规,明确消费信贷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职责义务和相关权利,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规体系,一是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个人消费信贷法》,对与个人信贷有关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充实我国《担保法》中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条款;二是要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消费者失信行为的惩罚办法,用法律手段规范消费者的借贷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2、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将有利于降低消费信贷的交易成本,抑制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进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环节,是商业银行管理消费信贷风险的起点。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全社会范围的个人征信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使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仍需不断完善。应做到及时更新个人金融信息,做到电子化、集中化、及时化;同时,要加快不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全国征信系统信息,实现信息联网共享,满足银行放贷审核的需要。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消费贷款风险的作用。譬如,可以建立信用风险评分系统,通过给个人信用打分,严格划分客户的信用等级。首先对消费信贷的授信对象进行信用评分;然后再根据消费信贷对象的信用记录、消费信贷的担保方式、消费信贷项目等方面的情况对消费信贷授信对象的信用评分进行调整,得出该笔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评分,确定其风险等级;对个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进行预测,为最后的决策作依据。

3、完善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必须严肃信贷纪律,责任明确到位,一旦出现问题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贷前要严把信贷入口,有规划地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主要侧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负债比率、个人保险等。抵押担保并非万全之策,抵押品也存在风险,要明辨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贷中,进一步明确各操作岗位的关键所在,规范操作,做到任务、权限和责任的统一。贷后,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控。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密切关注客户的还款动态,当有拖延现象时,及时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对于具有还款能力而故意不还者,从信函通知到口头通知、加收逾期贷款罚息,直至处理抵押物甚至诉诸法律。对于多次恶意拖欠贷款者,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贷款。对于贷款到期潜逃和下落不明的借款者,应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查寻。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4. 我想写个有关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论文,想了解一下有关商业银行风险的现状,麻烦打大家了,谢谢

这个水很深呀,不在里面呆是很难写出深刻的文章的。我其实也不是很懂但是可以提供一些“表现现象”。一、其实对于行内人都知道现在的信贷质量除了抵、质押贷款,其他的质量都“惨不忍睹”,即使是抵、质押其评估价值也大多数有水分,只要跟评估公司‘熟’,公关一下,评估价值一般都会给你很高(评估价值的问题)。二、对于大多数银行都把贷款客户分为1.新增2.存量客户,如果信贷紧缩优先照顾存量客户,当然如果新增客户质量好(比如公关好、确实有实力、抵质押)也会有优先权。为什么呢?存量贷款客户一般都是到期转贷的呀,如果你不给他贷款,马上变不良贷款,马上影响业绩,领导怎么可能看到有不良贷款;再者你知道这些存量贷款的客户还贷款的钱从哪儿来的吗?借的,向谁借的呢?三、贷款用途,贷款新规对贷款用途的重视确实是很明智,因为现在贷款资金一般都没有按照申请贷款时约定的用途,只有少数真正搞实业的人会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现在虽然贷款新规有很多规定,制度,但是对贷款用途的追踪确实是有很大的难度呀,也不是银行不追踪。客户有很多种对策呀,比如造假合同吧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给其亲人、或者干脆提现金等等。总结呢,就是信贷质量确实不是很好呀,某些存量客户是一年一转不知道转了多少次了,有些还是别人帮客户转的,为什么?因为考核问题呀,如果这条贷款上浮,管辖的客户经理就要挨批,扣绩效呀。知道为什么最近报道很多担保公司倒掉跑路吗?因为有很多贷款大户没钱还银行就找担保公司代为偿还贷款(当然这是要很高的手续费的,就是高利贷),然后有些贷款被银行卡了结果就只有跑路咯。那想想现在担保公司在国内的情况,每个地区有多少家担保公司,每家担保公司有多少业务,想想你就怕。有多少换不起钱的人在转贷呀!信贷质量如何?很粗浅仅供参考。

5.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特征?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一)客观性 
  只要有信贷活动存在,信贷风险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确切地说,无风险的信贷活动在现实的银行业务工作中根本不存在。 
  (二)隐蔽性 
  信贷本身的不确定性损失很可能因信用特点而一直为其表象所掩盖。扩散性。信贷风险发生所造成银行资金的损失,不仅影响银行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多是引起关联的链式反映。 
  (三)可控性 
  指银行依照一定的方法,制度可以对风险进行事前识别、预测,事中防范和事后化解。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特征?

6.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表现形式?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表现形式如下:
一.信贷风险的类型可以从总体上划分为非市场性风险和市场性风险两类。
非市场风险主要指自然和社会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因素使借款人蒙受经济损失无法偿还信贷本息的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在社会上的行为引起的风险; 
市场性风险主要来自企业(借款人)的生产和销售风险(即借款人在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由市场条件和生产技术等因素变动而引起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 主要是不良信贷的防范。
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及防范的措施 :
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怪圈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似乎形成这样一个怪圈:放权让利→内部 人控制→不良贷款巨额递增→加强监管→信贷紧缩→产生新的不良资产,即我 国政府在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包装:既担心过度监 管会造成信贷紧缩,又担心权力过度下放会导致对内部人控制的失控,那么,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国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呢?其原因之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主体虚置。现代企业理论要求所有人和债 1 权人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约束,而国有银行的所有权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代表行使的,银行的债权人主要是储蓄的居民,经营权掌握在银行经理。

7. 什么是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信贷风险
  基本解释
  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贷款人除了可以通过约定一般性的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权如期受偿之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则也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一般来说,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它颇有“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试图赶在借款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救济措施,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糟的处境。此种违约形态在我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理依据。因此,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以使贷款人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建立和健全内部授权授信制度,制定、贯彻和执行信贷操作程序,以及建立信贷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等诸多相互协调、制约的制度系统及其对制度执行效果的监督系统。狭义上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仅指贷款发放前的调查工作、贷款存续期间的管理工作以及贷款出现风险后的监督、控制和处理工作。本文采纳狭义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概念,在分析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试图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实际操作对策。   当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信贷档案资料漏缺严重。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贷款抵押凭证、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的漏缺。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记录,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文件不全,不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造成困难,也构成了依法收贷的障碍。   二、没有严格执行贷款审贷分离制度。主要表现为:审贷分离机构设置迟缓;审贷分离机构流于形式,如信贷人员常常在贷款审批前已填好贷款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件和放款凭证,出现合同签订日期和贷款借据日期早于贷款审批日期,贷款金额和期限与审批金额和期限不同等现象。   三、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主要表现为:一是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二是贷中审查报送不严;三是贷后检查对贷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跟踪表面化,忽视对借款人贷后资信情况、抵押物、质押物的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经营情况和或有负债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   四、贷款经办人员法律知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贷款失去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保证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2)一些商业银行未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3)按照《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行为无效;(4)变更主合同主要条款、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加重主债务人债务数额,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致使保证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5)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规定,维护银行的依法收贷权。   五、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忽视对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现在:(1)一些基层行长权力过大,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基层行长乱批贷款、乱投资、乱担保等;(2)贷款责任无法落实,最终导致无人负责,不了了之;(3)行长经营目标考核办法不科学,助长了行长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为了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采取违规的做法。   六、违规账外经营严重。违规账外经营是目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 题。其违规经营主要采取私设账外账、乱用科目、调整账表和绕规模贷款等形式,并主要投向房地产公司或其他高风险收益领域。由于账外经营是在隐蔽情况下进行的,这部分资产没有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甚至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这部分信贷资产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造成违规账外经营的主要原因包括:(1)前几年规章制度不健全,下放基层行权力过大,加之地方经济发展过热,资金需求与规模控制矛盾突出,导致了一些基层行经营行为出现严重偏差,违规经营逐步扩大;(2)个别行领导受个人或小团体利益驱动,无视国家金融法规,置国家三令五申于不顾,存在侥幸心理,隐瞒不报,结果漏洞越来越大;(3)部分行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不严,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从根本上看,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健全的信贷管理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制度、机构以及激励和约束系统。信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授权授信规定、信贷工作程序、信贷工作每一程序的内容和目标。信贷管理机构主要解决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分工,从机构这个角度确保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受到其他部门的制约,分清信贷工作部门的职责,保证信贷工作中的每一项权力都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激励和约束系统致力于发挥每一位信贷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通过明确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加大对信贷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保证信贷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具体来说,商业银行解决信贷管理低效率的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修订、完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确保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首先,从制度上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尽快制定、实施《信贷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就信贷档案的收集、交接、检查进行明文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对企业财务资料虚假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四相符审核”和“财务报表审计失实责任赔偿制度”。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银行本身对借款企业的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和重要实物进行核对,做到“四相符”;另一方面可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委托事务所对银行贷款申请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银行审批贷款的依据,并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如因其报告不实而致使贷款损失,注册会计师本人及其所在事务所负责全额赔偿银行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其次,进一步完善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集体审批、贷款“三查”等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岗位权限以及行使权限的条件进行运作,加强不同岗位、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实行对业务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制定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及贷后检查的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应该包括的内容、调查方式、核实手段等,以避免流于形式。同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将信贷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严格考核,防止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信贷专门管理机构,防止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实行信贷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首先要真正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尽快将贷款的审查和批准权分别落实到不同的职能部门,明确贷款审查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规范贷款审批部门的工作制度、审批内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   其次,对大额贷款和疑难问题贷款,应建立专门的贷款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贷款审批决策问题。该委员会可以是一个非常设的机构,但应当由行政领导和业务专家组成,业务专家负责提供贷款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贷款风险分析报告及专家意见,贷款审批实行民主决策。   第三,将贷款风险评估具体落实到一个独立于信贷业务部门的职能部门。贷款风险定期评估是监测贷款风险度的一项具体工作,需要独立、科学、客观地对每一笔贷款生命周期中的风险状况作出量化评估,达到一定风险水平的贷款,就需要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转移风险。因此,为了保证贷款风险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时效性,这项工作需要一个独立于信贷业务部门的其他部门来独立完成。设立专门的信贷管理机构是为了防范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利用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在信贷权力分配中建立起一道“防火墙”。但为了保证信息的流动性,保证各个部门都能充分占有、共享收集到的借款人的资信信息,还应该建立信息在有关部门流动的制度,防止划地为牢、公共信息被一个部门私自占有的情况发生。   三、建立借款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上述两项措施旨在解决商业银行单个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问题,但是由于单个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仅限于某一地区,不可能全面掌握现有借款人,特别是未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因此,商业银行还应该在其系统内建立借款人信用信息系统,让其所有的信贷业务部门全面掌握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地方经济运行状况、国民经济运行状况、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宏观或微观经济政策。目前借款人信用信息系统可以收集有钱不还、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者企业运行状况较差、贷款风险度过高的借款人的信息,通过在系统内交流“不良借款人黑名单”的形式,禁止其分支机构向不良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旧贷款
  编辑本段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概述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概述
  信贷风险的类型可以从总体上划分为市场性风险和非市场性风险两类。市场性风险主要来自企业(借款人)的生产和销售风险(即借款人在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由市场条件和生产技术等因素变动而引起的风险;非市场风险主要指自然和社会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因素使借款人蒙受经济损失无法偿还信贷本息的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在社会上的行为引起的风险。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 主要是不良信贷的防范。工商银行的信贷手册里有一段名言:“我们收取的利息再高, 也难以弥补信贷本金的损失! ”我国2002年全面实行信贷五级分类制度, 该制度按信贷的风险程度, 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信贷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信贷。银行信贷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在银行的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实际收益结果与预期收益目标发生背离,有遭受资产损失的可能性。信贷风险是指借款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归还信贷本息而使银行资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银行信贷业务中占比重大的是信贷业务,信贷具有风险较高、收益突出的特点,对整个银行的经营举足轻重。因此,研究信贷风险意义重大。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一)客观性   只要有信贷活动存在,信贷风险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确切地说,无风险的信贷活动在现实的银行业务工作中根本不存在。   (二)隐蔽性   信贷本身的不确定性损失很可能因信用特点而一直为其表象所掩盖。扩散性。信贷风险发生所造成银行资金的损失,不仅影响银行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多是引起关联的链式反映。   (三)可控性   指银行依照一定的方法,制度可以对风险进行事前识别、预测,事中防范和事后化解。
  二、商业银行信贷的主要风险及对策
  一、操作风险   1)操作风险的概念:入市承诺的兑现使得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度不断提高, 本土商业银行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这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基于本土商业银行产权缺位、内部控制机制缺乏, 流程设计失当等因素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日益凸显。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在协议第段所给的定义,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依据风险成因又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操作失败或失误风险, 包括人员风险、流程风险和技术风险等, 另一类是操作策略风险, 指在应对外部事件或外部环境时, 如政治、税收、监管、政府、社会、市场竞争等, 由于采取了不适当的策略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前者主要与内部控制效率或管理质量有关, 又称为内部风险后者主要与外部事件有关,又称为外部事件或外部依存风险。   2)操作风险管理对策及建议   解决操作风险的方法, 根据新协议, 主要有基本指针、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三种, 核心是根据不同的风险权重配置资本。但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 由于个人住房信贷操作风险数据收集困难和业务开展时间尚短, 基本上无法采用统计法和信息模拟, 操作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在我国尤为突出, 因此比较现实的做法是把防范操作风险的重点放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化流程的管理   1对现有流程进行检查和梳理, 杜绝可能存在的漏洞。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虽然都设有法规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 但没有具体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 更谈不上个人住房信贷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在借款合同、借款流程上存在较多的漏洞, 如果不及早进行纠正, 将严重影响   到业务的发展。   2对新开发的产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市场调研, 进免盲目投入、无效投入和高风险投入。目前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产品更新逐渐加快, 各行为了抢占市场份额, 在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办理方式等很多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 但这些创新是否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严格的操作风险审查, 值得怀疑。据了解, 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推出一个新的个人住房信贷产品前, 很少进行精确的数据分析和预测, 住往根据经验和领导的主观判断,这既是由于数据库尚未建立, 也因为我国商业银行对市场调研的不重视。应急手段的建立和完善。对检查出来的漏洞和风险, 应通过合理的手段进行规避和改正, 尽量避免采用过急的手段和霸王条款进行处理。目前, 我国商业银行在这点上做得还不够, 尤其是对提前还款的处理, 银行在理解到提前还款可能造成的损失后, 采用立即加收违约金和限制提前还款的措施, 因在借款合同中并无相应规定, 造成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二规范严格制订业务手册   针对个人住房信贷的操作人员, 应该有详细的管理手册。目前, 部分商业银行有了类似的管理办法、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 但还远远不够。一本内容齐备的业务手册是基层人员进行规范操作的必要条件。相当多的情况下, 操作风险来源于操作人员对业务的不熟悉。这样的操作手册必须尽可能详细, 对每一个可能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处理手册的制定应特别注重对操作风险易发环节的设计与处理。   三数据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   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对数据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已经引起重视, 并开始建立自己的个人住房信贷数据库。需要指出的是, 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认识到一个好的数据库对业务发展的良好推动作用和在操作风险防范中能起到的指导作用。个人住房信贷的数据库, 并不仅仅是   个人信息的数据库, 它还应当包括提前还款、违约风险、操作风险等多方面的数据信息。没有这些全面的数据信息, 就无法通过数学模型对个人, 住房信贷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了解, 也无法制订出最终行之有效的政策。对目前危害很大的假按揭一个好的操作风险防范手段, 是建立防范假按揭发生的数据库,收集大量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 提取出高度相关的因素, 方便在具体操作中对假按揭进行防范。但遗憾的是,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遭遇到大量的假按揭, 但类似的数据库却从来没有建立过, 直到现在,防范假按揭风险的唯一手段, 也仅是通过信贷人员对开发商的静态报表和项目情况的经验判断。   四加强人员管理, 优化风险管理岗位设里   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操作人员同公司业务的信贷人员有明显的不同, 他们既负责对项目的调查、审批, 又负责对借款个人的调查、审批和手续办理, 也可能仅仅负责两者中的一块。所以, 对操作人员的管理, 是防范操作风险中最重要也是难度最大的一环。经验数据表明, 一旦有银行内部职工的参与, 操作风险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没有优良的人才配备和科学的激励机制, 再完美的管理框架也是无法运作的。从市场发展的要求来看, 商业银行的发展是在风险与机会中不断谋求平衡的过程。因此, 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建立“ 风险经理制” , 其职能宜确定为以效益为中心, 以风险控制和防范为责任, 在信贷审查、检查和不良信贷的管理中将风险控制在更低点。   二、担保风险   1)担保风险   信贷担保只是发放信贷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发放信贷的充分条件。目前,商业银行对信贷担保还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即过于看重信贷担保的作用,认为只要有信贷担保就可以发放信贷。信贷担保只是分散了信贷风险,提供了一种补偿功能,但它不能改变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也不能保证足额偿还信贷,因此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信贷风险。缺乏判断抵押品评估机构评估资格和识别评估结论准确与否的标准。对于是由银行还是由借款人聘用评估机构、聘用具有什么资格的评估机构、如何考核评估机构的资信状况、如何判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是否准确等没有明确要求。实际情况是评估机构基本上是由借款人聘用,支付评估费用,受聘的评估机构往往考虑借款人的要求,高估抵押物价值,银行只要看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后就予以认可,造成大多抵押物价值高估,银行处置抵押物时,要么抵押物有价无市,要么清算价值大大低于账面价值。另外也没有判断抵押物变现能力的标准。造成实际工作中无法判断抵押物是否为市场所接受,接受程度如何。   2)担保风险管理对策及建议   1)银行必须健全保证人担保制度,加强对保证人的风险审查,对其偿债能力进行深入分析:一是从单个保证人出发,考核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其财务状况是否能够承担对外保证的数量,对外提供保证总额与其有形净资产是否在合理的比例关系之内;二是从风险控制角度,把相互保证的保证人视作一组借款人,审查其信用集中情况,防范由于保证不充分而导致的风险过度集中;三是设定授信企业的担保额度,严格限制超额企业的信贷准入。加强对保证人财务实力的分析。在分析保证人的财务实力时,首先要分析掌握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信用评级和或有负债的信息。其次,要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判断保证人是否有履行其义务的能力,分析重点:一是保证人的或有负债情况,特别是目前保证人所提供的数量和金额;二是对外提供保证总额与保证人的有形净资产是否在合理的比例关系之内。   2)加强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分析。要按照Mark to Market的原则评估抵押物、质押物。对于抵押物,要考虑抵押物的可变现性和未来的清算价值;对于股票、股份和收费权来说,要考虑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股票未来的价格变化,也要考虑学校、高速公路收费权的不确定性,以切实保护银行的债权。   3)银行应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和声誉进行调查,内容包括:评估机构与借款人是否存在资金或其他利益关系;评估机构与借款人或与银行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评估机构使用的评估方法是否适用于评估项目,评估机构以往的评估结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等。   4)规范信用担保机构。一是对于担保公司要视同信贷客户管理,经过统一授信确定其担保额度。同时,在授信时,探索建立符合担保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的评信授信体系。二是认真审查担保公司披露的担保额度是否全面,担保额度是否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定倍数,风险补偿机制是否健全。三是注意防范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联合欺诈银行产生的风险,考察担保机构所设定的反担保措施是否完备。对于担保机构所出具的受担保企业的评估报告,银行还需派人对借款企业进行调查等。
  三、道德风险
  1)道德风险的概念   道德风险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签约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有可能为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侵占他人的利益,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多层次和多方面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和客观存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仍然是信贷业务,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问题也成为近年来商业银   行风险防范的研究重点。   2)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过程中道德风险层次及其表现形式   根据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管理体制和操作流程,道德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三个层次,并具体表   现为: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决策层的道德风险:目前商业银行信贷的决策层主要是各级行的领导和信贷审批人员。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体制下,进行信贷决策的个人大多不拥有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产权,事实上并无足够的经济能力对决策结果负责,或者只负有微不足道的责任,而且在目前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机制下,决策人员对信贷所创造的风险和收益所承担的责权利也是不对等的,这是决策层存在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在决策行为的非市场化,对高级管理层的约束力软化,对违规行为反应迟钝等等。   商业银行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的管理层主要指各级管理行的信贷业务管理人员。决策层的道德风险增加了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如表达意见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迎合上意”,利益目标短期化,在决策层对管理层的约束力软化的情况下,不同形式的越权经营,对下级违规行为反应麻木甚至默许,账外经营,操纵会计报表,人为调整统计数据,报喜不报忧等等。   商业银行经营层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的经营层是指信贷业务的直接经办人员。他们是信息的收集者,是微观信息量最丰富的层次,由于其获取的微观信息量最大,当管理层的监督不到位时,成为商业银行内部道德风险发生频率最高的层次。如工作人员利用制度漏洞,高素质人员利用电脑作案,信贷及不良资产管理人员删除不利信息或提供不实信息误导管理层等等。   3)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产生道德风险行为的防范对策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的原因复杂,影响因素较多,因此,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就必须内外部、制度和人及产生道德风险的各层次进行综合防范。   首先,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应该说国内商业银行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没有完全摆脱政企不分的局面,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作用仍然有限,产权不清、内部人控制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股东大会及商业银行内部监督系统还无法实现对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制约。必须真正建立起商业银行决策层以其自身权益对银行的经营效果负责,经营者直接承受经营失败的经济责任的管理体制,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道德风险控制才可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其次,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将我国商业银行部门分散管理的风险管理方式变为流程管理和系统管理。根据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将风险控制分为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流程的风险控制进行分别的研究与设计。要在既定的组织结构下,加强各部门内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有效控制各项管理工作及工作流程中的风险,从而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体系在道德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第三,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外部监督,可有效地降低商业银行内部道德风险。充分发挥银监会及银行同业公会的作用,如建立金融从业人员信息库,对不适合担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信息予以充分披露,提高商业银行获取人力资源信息的能力;要求各商业银行提高对违规经营责任人员处罚的透明度等等。同时也要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外部监督的及时有效。从而促使商业银行在进行高级管理人员任用时不仅仅限于银行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而且从自身的风险控制角度自觉加强人事任用的审慎性,降低商业银行信贷过程中管理层的道德风险。   第四,以法约束,加大对信贷人员从事道德风险行为的惩罚力度。   制订严格执行刚性的法律制度对防范银行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根据香港   《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香港法例第201 章) 规定,银行信贷业务人员为本人或亲属接受客户的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如金钱、礼物、职位、服务、优待等利益,从而在处理信贷业务中给予优待,即为违法,其最高刑罚是入狱7 年及罚款港币50 万元,同时将招致最高7 年的禁止担任任何法团或公共机构管理人员职位或在任何专业中执业的处罚。通过严厉的刑罚,发挥了其在维护金融秩序中的巨大威慑作用,遏制了信贷业务人员的贪欲,使信贷业务人员不以身试法,防止了信贷业务中的道德风险行为。   第五,塑造诚信企业文化,建立廉洁高效的信贷人员队伍。   企业文化是决定企业运作的核心模式和信念。健全的道德文化,是各级员工处理日常事务的决策基础。如果各级信贷业务人员都能自发地维持高的道德标准,则银行无须担心违法活动的发生。通过建立诚信企业文化,加强对信贷人员的诚信管理。要经常留意各级信贷人员的行为,及早发现问题;要通过不同的人与客户进行联络,防止其对信贷人员进行腐蚀;要通过内部投诉机制,举报各种舞弊行为;要针对员工的具体情况,安排周密的培训计划,如经常开展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防范教育,使信贷从业人员认识到风险,加深其对法律、监管规定、道德标准的认识,提高其对道德两难问题的警觉性及处理有关问题的技巧。

什么是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8.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现状是什么

随着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有效管理操作风险、减少损失成为金融界最为关注的问题。因此,巴塞尔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在2004年正式发布的《新资本协议》中把操作风险纳入管理框架内,对国际银行业操作风险的度量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我国来看,近几年由操作风险引起的大案要案频频发生,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既影响了银行的社会形象,也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如何正确认识操作风险,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吸取管理失败的教训,建立科学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成为我国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操作风险的内涵 
   
  操作风险,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操作风险是仅将存在于商业银行“运营”部门的操作风险定义为操作风险,并将其界定为由于控制、系统及运营过程中的错误或疏忽而可能引致的潜在损失的风险。这些风险是商业银行可以控制的风险,但不包括外部事件,如监管者或自然灾害的影响。广义的操作风险是将操作风险定义为除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之外的一切金融风险。这个内涵很广泛,它的优势在于涵盖了所有市场和信用风险以外的剩余风险,但该定义使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和计量非常困难。银行业普遍认同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根据2003年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询意见稿,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操作风险的定义突出强调了银行内部人员操作和业务系统因素所导致的操作风险。这一概念侧重于操作风险形成的原因,基本上涵盖了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线,是比较实用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后,操作风险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近两年有加速曝露的趋势。如2005年发生的中国银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10亿元诈骗案、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6.45亿元按揭贷款骗贷案;2006年,深圳发展银行违法放贷总额15亿元、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前行长4.82亿美元资金挪用案等等。这些案件只是银行业操作风险中的一部分,大量的损失金额较小的操作风险还没有披露。据银监会披露,2004年共处罚违规机构2202个,处分相关人员4538人,涉嫌案件274起,违规金额高达5840亿元。2005年共查出金融机构违规金额7671亿元,处罚违规金融机构1205个,处理金融机构违规人员6826人,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25人,可见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的严重性令人担忧。从国内的现状来看,造成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越来越突出的原因主要是各家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上普遍存在诸多缺陷,这集中表现在错误的操作风险管理理念和不健全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 
  (一)错误的操作风险管理理念 
  所谓的风险管理理念就是以什么样的思想来指导风险管理。因此,对风险有怎样的认识,就会有怎样的风险管理理念。片面地、错误地认识只能形成国内银行业错误的操作风险管理理念。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在这一错误理念的“指导”下,银行看重的是对已发生或已存在的风险采取事后管理的处罚措施,试图以严厉的处罚遏制风险的出现。而对事前的防范措施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关注较少,要么没有,要么形同虚设。 
  2、重基层人员管理,轻高层领导人员管理。国内银行业在操作风险管理上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错误理念,即重基层人员管理,轻高层领导人员管理,认为只有基层操作人员才有发生操作风险的可能。因此,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基层操作人员身上,而对高层管理人员没有进行日常的稽核检查,但由于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着人力、财力、物力等大权,由其引发的操作风险特别是内外勾结情形的危害性要远远大于基层操作人员。 
  3、重审计稽核,轻全面管理。国内很多银行往往将操作风险视同操作性风险,这是造成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上“重审计稽核,轻全面管理理念”的认识根源。在此理念的支配下,银行往往将操作风险管理职能赋予内部审计部门,而非风险管理部门,从而造成很多类型的操作风险(比如系统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无人管理。 
  (二)不健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 
  健全的风险管理框架是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前提。风险管理框架存在缺陷会使得严密的内控体系出现漏洞,出现风险损失在所难免。从目前的情况看,国内银行业在操作风险管理框架上的缺陷表现在:缺乏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和基层分支机构风险管理职能缺失。 
  1、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分散,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操作风险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等四类因素引起,几乎涉及到银行的各个职能室。但在我国则是不同类型的操作风险由不同部门负责,没有一个协调部门。这种分散管理的做法使得银行系统缺乏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高层管理者更是无法清楚了解银行面临的整体操作风险状况。同时,分散管理还会使得有些操作风险因无人管理而陷入真空状态。 
  2、基层分支机构操作风险管理职能缺失。国外对操作风险的研究显示,操作风险大多集中在基层分支机构。因此,国外银行一般会在基层分支机构设置风险经理一职,负责总行风险管理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对基层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与总行风险管理信息的沟通。而国内银行则大多没有这一设置。操作风险管理基本上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并且仅在总行设置,在基层机构没有分支,这就造成基层分支机构操作风险管理职能的缺失。由于总行内部审计部门不可能对基层分支机构进行实时监督,从而为操作风险的出现提供了机会。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内部控制制度是有针对性的管理操作风险的有力工具,有效且能保证严格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 
  1、加强内控管理文化建设。内控管理文化包括银行员工的风险观、风险内部控制意识和风险管理职业道德等。银行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员工具有一定行为规范和道德水准,内部控制管理文化建设就是通过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全行树立全员内控意识,持续不断地对全体员工进行内部控制培训,确保全体员工都具有内控管理观念、意识和行为规范,通过约束员工行为来达到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的目的。
  2、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合理的组织架构,从制度上保证内控效率。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合理的组织架构是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发挥效率的制度保证。要从根本上强化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建设,产权制度改革是一个核心问题。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股权多元化,可以改变目前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的状况,建立一个目标明确、权责利相对应的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架构对内部控制的效果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应按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银行的组织结构,选用合理的组织管理形式。在横向上做到权利制衡,各部门之间在合理分工、职责分明的基础之上做到既相对独立又相互牵制;在纵向上做到减少管理层次,精简机构,同时加强对下级机构的控制。 
   
  3、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建立独立、权威的内部监督制度,确保内部监管的连续性。内部控制评价是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全面检查、测试与考核过程,是对各项业务经营活动进行更高层次监督的审计活动。它与监督检查相辅相成。商业银行要保证内部控制体系运转有效,必须对其进行连续的监管。通过设立只对最高决策层负责的地位独立、监督权威的内部审计部门,由内审部门独立行使综合性内部监督职能并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符合性进行评价。建立健全合理有序的内部审计检查制度和非现场审计制度,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和力度,对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总体有效性进行连续性监管,推进银行业内控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二)建立和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这是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1、梳理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揽银行风险控制,形成顺畅有效的汇报路线。商业银行应在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专业管理委员会,在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协调管理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定期不定期召开操作风险管理联席会议,分析内外部操作风险形势,评估风险暴露程度,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专设操作风险管理部门。一般来说,操作风险与日常业务经营密切相关,因此需要分散在不同业务部门进行控制和管理,需要在业务部门设立专职的操作风险经理岗位。它既要对本部门负责,又要向上一级操作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从而形成一个以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中心,横向拓展到相关部门,纵向延伸到基层营业网点的操作风险全面管理体系。操作风险经理可实行派驻制或下管一级。操作风险经理的职责是:充分识别本部门所涉及的业务线操作风险损失类型,全面评估风险暴露程度,实时监测,及时预警。 
  3、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对商业银行而言,应形成基于个人负责制基础上的集体决策制。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就必须意识到,一般员工或高管人员都必须基于个人对其行为负责的微观基础之上,风险管理框架本身,必须能够甄别和奖励善于应对风险获得收益的高管和员工,惩罚那些过度冒险或者厌恶风险的人,惟其如此,金融机构内的风险文化才是良性的。 
  (三)选取恰当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 
  风险量化﹑模型化是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发展趋势。信用风险﹑市场风险都已经发展了成熟的量化模型,而操作风险由于发生范围广﹑损失资料难以收集﹑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等原因使得量化技术发展缓慢。2004年4月26日新巴塞尔协议要求商业银行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金,并提出了三种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 
  对我国银行来说,标准法既克服了基本指标法的缺陷,同时还不像高级计量法那样条件苛刻。比较适合自身的业务情况,如业务范围、规模、业务类别等,对风险衡量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我国当前应采用该方法。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将自己的业务划分为8个产品线,对于不同产品线的资本要求系数,可以根据各银行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逐步向标准化方向发展,为将来采用精确度更强﹑灵敏度更高的计量方法做准备。同时,为了使该方法更适用,我国银行当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第一,建立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档案,对损失事件发生的频率、规律、严重性和其他相关信息定期追踪记录,为操作风险量化提供依据;第二,建立包括若干年数据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积累损失数据;第三,招聘具有丰富的操作风险测量经验的员工,收集和测量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第四,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经常对损失率﹑风险指数和大小进行有效性检验,保证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的精确性和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