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什么时候提出

2024-05-15

1.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什么时候提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9月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人民网记者 许维娜摄

人民网北京9月22日电 (记者许维娜)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十年来主要取得了哪些进展和成效?目前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总规模大概是多少?主要来源和支出方向有哪些?

国家发展改革委22日就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副司长王心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副司长张骅介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并围绕当前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我国初步建成符合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王心同在发布会上表示,有关部门和地方切实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初步建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一是我国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细化实化。国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政策。建立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级公益林全部纳入补偿范围;持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推进禁牧封育和草畜平衡;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哪高简予以支持。同时,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推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什么时候提出

2.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法律分析】生态补偿是指对个人或组织在森林营造培育、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区保护、流域上游水土保持、水源涵养、荒漠化治理等环境修复与还原活动中,对生态环境系统造成的符合人类需要的有利影响,由国家或其他受益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价值补偿的环境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自然资本论、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等。自然资本论主张在传统的人造资本、金融资本、人力资本之外,还存在着自然资本,它是由自然资源、生命系统和生态构成的。世界银行将土地、水、森林、石油、煤炭、金属及其他矿产都界定为自然资本。外部性理论具体又包含正外部性理论和负外部性理论两种,如果说环境污染是一种负外部性的话,生态补偿则属于典型的正外部性。所谓正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了正面效益,但却未得到后者的补偿。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种物品,它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征:自然资源、环境及其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即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过度使用及“搭便车”现象,必须通过生态补偿制度平衡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3.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为什么不选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法律分析】生态补偿是指对个人或组织在森林营造培育、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区保护、流域上游水土保持、水源涵养、荒漠化治理等环境修复与还原活动中,对生态环境系统造成的符合人类需要的有利影响,由国家或其他受益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价值补偿的环境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自然资本论、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等。自然资本论主张在传统的人造资本、金融资本、人力资本之外,还存在着自然资本,它是由自然资源、生命系统和生态构成的。世界银行将土地、水、森林、石油、煤炭、金属及其他矿产都界定为自然资本。外部性理论具体又包含正外部性理论和负外部性理论两种,如果说环境污染是一种负外部性的话,生态补偿则属于典型的正外部性。所谓正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了正面效益,但却未得到后者的补偿。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种物品,它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征:自然资源、环境及其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即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过度使用及“搭便车”现象,必须通过生态补偿制度平衡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为什么不选

4.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1、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2、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自然资本论、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等。自然资本论主张在传统的人造资本、金融资本、人力资本之外,还存在着自然资本,它是由自然资源、生命系统和生态构成的。世界银行将土地、水、森林、石油、煤炭、金属及其他矿产都界定为自然资本。3、外部性理论具体又包含正外部性理论和负外部性理论两种,如果说环境污染是一种负外部性的话,生态补偿则属于典型的正外部性。所谓正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了正面效益,但却未得到后者的补偿。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种物品,它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征:自然资源、环境及其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即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过度使用及“搭便车”现象,必须通过生态补偿制度平衡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状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补偿主体1、国家公权主体政府在生态补偿中是一类最主要也最常见的主体,它主要是从提供生态公共物品与服务的角度实施补偿。在实践中,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的以及具有全局性意义的生态补偿,具体包括全国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如三江源自然保护区)保护补偿、全国性的大型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如退耕还林工程)补偿及大型生态修复工程(如淮河水污染防治)补偿;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其辖区内相关生态功能区保护、生态修复等的补偿。2、社会组织一般认为,非营利的社会团体(NGOs)也可以作为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其补偿资金一般来源于自筹或捐助。在国外的实践中,非政府环保组织往往通过购买绿色电力或其他具有绿色标识的能源、产品,对那些环境友好型的企业或行业给予生态补偿。法律依据《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二、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完善分类补偿制度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综合考虑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偿水平,对不同要素的生态保护成本予以适度补偿。(一)建立健全分类补偿制度。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落实到位。针对江河源头、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蓄滞洪区、受损河湖等重点区域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对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实现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研究将退化和沙化草原列入禁牧范围。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依法实施封禁保护,健全沙化土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研究建立近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二)逐步探索统筹保护模式。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政府要在保障对生态环境要素相关权利人的分类补偿政策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生态空间中并存的多元生态环境要素系统谋划,依法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以灵活有效的方式一体化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补偿。

5. 生态补偿机制应如何进行完善?

据报道,为控制欧美黑杨在洞庭湖区的无序栽种,湖南省政府2003年印发《关于促进洞庭湖区杨树生产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三不种”,即保护区核心区不种、行洪道不种、基本农田不种。

此外2013年,国家林业局公布《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湿地内禁止引入外来物种。通过近年来的建章立制和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违规栽种欧美黑杨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2013年以来,东洞庭湖、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共清理核心区内欧美黑杨2.7万亩。

专家表示,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内,很多地方的实验区、缓冲区甚至核心区,都有老百姓居住,绝大部分土地权属归集体所有,按照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拥有自主经营权。

而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对保护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严格限制,二者之间存在一些矛盾。清理欧美黑杨需要对所有权人做出生态补偿,且补偿数额较大,地方政府无力承担。特别是南洞庭湖和横岭湖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和省级层面均无固定的资金投入渠道,清理难度更大。
希望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早日完善!

生态补偿机制应如何进行完善?

6.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法律分析】生态补偿是指对个人或组织在森林营造培育、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区保护、流域上游水土保持、水源涵养、荒漠化治理等环境修复与还原活动中,对生态环境系统造成的符合人类需要的有利影响,由国家或其他受益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价值补偿的环境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自然资本论、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等。自然资本论主张在传统的人造资本、金融资本、人力资本之外,还存在着自然资本,它是由自然资源、生命系统和生态构成的。世界银行将土地、水、森林、石油、煤炭、金属及其他矿产都界定为自然资本。外部性理论具体又包含正外部性理论和负外部性理论两种,如果说环境污染是一种负外部性的话,生态补偿则属于典型的正外部性。所谓正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了正面效益,但却未得到后者的补偿。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种物品,它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征:自然资源、环境及其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即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过度使用及“搭便车”现象,必须通过生态补偿制度平衡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7.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法律分析】生态补偿是指对个人或组织在森林营造培育、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区保护、流域上游水土保持、水源涵养、荒漠化治理等环境修复与还原活动中,对生态环境系统造成的符合人类需要的有利影响,由国家或其他受益的组带模尺织和个人进行价值补偿的环境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自然资本论、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等。自然资本论主张在传统的人造资本、金融资本、人力资本码早之外,还存在着自然资本,它是由自然资源、生命

系统和生态构成的。世界银行将土地、水、森林、石油、煤炭、金属及其他矿产都界定为自然资本。外部性理论具体又包含正外部性理论和负外部性理论两种,如果说环境污染是一种负外部性的话,生态补偿则属于典型的正外部性。所谓正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了正面效益,但却未得到后者的补偿。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蠢高种物品,它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征:自然资源、环境及其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即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过度使用及“搭便车”现象,必须通过生态补偿制度平衡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8.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法律分析: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 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水系源头地区、自然保护地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受益地区和保护地区、流域上下游通过资金补偿、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开展横向生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