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一个商场停车场需要注册什么样的公司?

2024-05-12

1. 承包一个商场停车场需要注册什么样的公司?

租赁公司1. 注册的租赁公司需要是一个租赁设备或工具的金融企业,因为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以融资的形式发挥着融资的作用,商场停车设施选址是指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各个区域的停车需求和现有场地面积,确定停车位置的过程。影响停车场位置的因素有很多,如现有的停车场供应、相邻区域的交通状况、停车起点和终点、步行距离、未来发展等。所谓的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承租人以取得租金的协议。在租赁的经济行为中,出租人将属于自己的某一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获得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该物品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给出租人的使用权。2. 停车场的那种租赁的公司按行业分类,主要分为专业租赁公司和非专业租赁公司。专业租赁公司主要从事租赁等相关业务。如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传统租赁公司等。非专业租赁公司一般都不是租赁公司,但他们的经营范围都有租赁业务。如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造商租赁、战略投资机构等。也有一些具有租赁性质但不属于租赁行业的行业,如旅游、房地产、交通运输等具有短期使用权的行业,它们有单独的制度,不按租赁分类计算。3.一般情况下属于停车场的这种服务主要有特种租赁公司,主要从事特种租赁项目,属于专业租赁公司;厂家租赁,利用租赁推广自己的产品;融资租赁:拥有一定融资权的租赁公司利用资金优势开展大型租赁项目;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主要利用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战略投资租赁公司、一些大企业、集团公司或财团利用租赁的特点,安排本集团的财务事务,充分发挥综合效益;资产管理租赁公司以租赁的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盘活闲置资产,改革国有企业制度。咨询租赁公司,提供租赁技术咨询服务,安排、规划、包装租赁项目和网络租赁。拓展资料融资租赁是设备租赁的基本形式,以融资为主要目的。其特点是:①不可撤销。本租赁为不可撤销租赁,在基本租期内,任何一方均无权解除合同。②全部付款。基本租赁期内,设备只出租给一个用户,承租人支付的累计租金总额为设备价款、利息及租赁公司手续费之和。

承包一个商场停车场需要注册什么样的公司?

2. 物业收费权能否用来直接融资?而非质押融资,物业收费权质押也没有登记部门啊

通过对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可以作为出质权的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质押的权利具有以下共性:
第一,权利具有财产属性。
第二,权利具有可让与的属性。
第三,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
由于收费权具有行政性和财产性的两面性,解决了收费权的出质问题。行政权利层面上的收费权,既不具有财产性,因有特定用途,也不具有可让与性,不能作为质押标的;财产权利层面上的收费权。既具有财产性,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让与,完全符合可以质押的权利的标准。收费权能够作为质押标的出质,出质范围是收费权中的财产权利。所以。在实践中经营性收费权和事业性收费权可以质押。

3. 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车位收费权来融资合法么

需要根据当地行政机关的政策而定。各部门的职责不一样,有管规划的,有管修路的,有管安红绿灯的,有画停车位的,有出台收费标准的,有拍违章的等等,他们各负其责运行着,他都受政府授权或委托才可以干这些事,合法性并没有什么问题。2012年12月31日政府发布的《四部门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中提出:“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

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车位收费权来融资合法么

4. 收费权怎么评估

收费权担保贷款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担保融资手段。本文根据现行立法中的规定分析了目前可质押的收费权类型,并分析了质押价值评估中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费账户质押之间的差异。 
   
一、收费权的类型。 
收费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现实经济生活中收费权的种类很多,如就行业划分,有公路收费权、旅游景点收费权、电力收费权、电信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燃气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高校收费权等等;如就收费机构的性质划分,有工商、技术监督、计生、公安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有公立医院、学校、自来水厂、供电局、电视台等公共服务机关的事业性收费,还有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医院、民营高校等企业经营性收费。这些收费权还可以进行细分,如公路收费权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电力收费权可分为发电企业向电网收费的收费权和电网向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收费的收费权;如高校的收费权,可分为学费、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权。 
   
二、银行对可质押收费权的确定。
当前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收费权利并不是都能作为质押标的对贷款进行担保,为此需要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认真、谨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财产价值,即权利人拥有收费权权利以后能得到收益; 
第二是要具有可转让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含义是债权人(银行)能利用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质押的收费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第三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费权要有明确的权利人主体,并具有标明权属的权利凭证。 
第四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权利状态比较稳定,收费权为权利人所控制,不是随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第五是要有专门的权利登记机构,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登记公示,使质押权利人取得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具备以上五项条件的收费权,才能够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 使债权人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达到质押的目的。 
如高速公路收费权是符合这些条件的收费权。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对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扣除运营成本后,能够获得利润。这表明高速公路收费权具有财产价值。根据《公路法》和《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收费权可以转让。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对过路车辆的收费文件就是收费权的权利凭证。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是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取得收费权的,因此在经营期限内,这种收费权是稳定的,政府不得随意收回。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为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登记管理机关。由此可见,高速公路收费权属于可质押收费权。因此在高速公路经营投资建设中,可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与政府签订经营合同后,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然后将收费权质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并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设。对于高速公路收费权的质押,银行可控性较强。 

三、收费权质押的立法现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除了包括票据、股票与知识产权之后,还包括“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第97条补充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处理。”明确了这些不动产收费权可以出质。《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了公路收费权可以质押。《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人民银行2000年发布),规定了农村电网经营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可以其电费收益权设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第五条明确可以逐步开展供水、供热、公交、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权质押贷款。《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发布)规定了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质押银行贷款。 
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中,其第223条列举了包括债权(含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七种可以质押的权利之后,还在第7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收费权质押与其质押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 
1、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 
收费权虽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为基础来设定的,但收费权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与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分离,即可以单独进行转让。一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自来水厂),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设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进行流转的,因此其实物资产的抵押不适宜作为其建设融资的担保工具,而只能采用其收费权进行质押担保融资。 
但另一些不动产,如高校自建的学生公寓、电力公司自建的发电站,其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或单位),是可以抵押的。为此,贷款银行应该注意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方将收费权质押给甲银行,将实物资产抵押给乙银行;二是以收费权价值加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之和作为押品的价值。这两种情况都将架空或者虚增收费权能够担保的价值,将导致贷款风险。 
2、收费权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在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应收账款质押是债权质押。该办法还规定了质押的应收账款中包括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质押价值评估中,不能将收费权的质押与收费权作为债权时的应收账款质押混为一谈。收费权只是一种收费资格,没有特定的债务人,是一种向不特定人取得未来债权的权利。因此在需要处置已经质押的收费权时,无法追索到应交纳费用的具体对应的债务人。而作为债权的收费权具有交纳费用的特定债务人(合同约定),在处置质押的收费权应收账款时,可以追索具体的应交纳费用的债务人。 
此外,收费权的评估价值是收费权权利人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扣除各项运营成本、税金后获得的年净现金流的折现值。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风险提示》规定,应收账款的价值是债权金额(即应收账款的总金额,不扣除债权人为此发生的费用和成本)。 
3、收费权质押与收费账户质押。
  一些商业银行在进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同时,辅以设立“专用收费账户”以控制贷款风险,如国家开发银行在其《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贷款单位需在开发银行开立公路收费专用账户,出质人需要将过往车辆收取的通行费用全部或按贷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费专用账户。在贷款到期日、每季结息日前10日内,专用账户中应备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开发银行有权在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因此我们应该区分:质押的客体究竟是收费权还是收费帐户。收费权质押并不等于收费帐户的质押,并不能使贷款银行直接控制贷款单位(收费权权利人)实际收取的费用。贷款银行的收费权质押重在控制未来收费所产生的价值,而贷款银行的收费账户质押重在控制现实已经收取的费用,其更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

5. 怎么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

公路项目收费权质押的操作模式
下面以工商银行的公路项目贷款为例,介绍公路项目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基本操作程序。
  (一) 公路项目申请贷款的必要条件
  公路项目申请银行贷款,应具备以下法律文件:
  1、政府批文
  (1)立项、评估和批准开工的批文;
  (2)政府对征用土地、按比例承担出资和备用资金的承诺;
  (3)收费权及其标准的批文。
  2、相关合同
  建设承包合同、融资协议、技术咨询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保险合同、经营承包合同及其相应的担保合同。
  (二) 收费权质押的设立
  1、项目法人将收费权批准文件交银行保管。
  2、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出质人在质权人处或其指定的机构开立唯一的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
  3、银行对账户的监督,包括支付用途监督、收入归行率监督、偿债专户余额监督和还本付息监督。
  4、质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
  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时,质权人有权实现质权,其方式和顺序如下:
  (1)在偿债账户或收费账户扣收;
  (2)在基本账户以至所有账户中扣收;
  (3) 以监管的方式实现质权,直接到收费站收取。
  (4)质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公路项目收费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一) 收费权必须已经存在且价值可以确定
  1、担保物已经存在且价值可以确定的原则
  担保法上可用于担保的是自己所有的已经存在的实物或权利,仅有解释规定的“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为例外。同时,虽然担保法仅在抵押担保中规定,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这一原则也适用于权利质押。
  批复亦要求,公路项目收费权质押贷款时,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表明,收费权在设立质押时已经为项目法人享有。
  2、该原则对收费权质押的影响及对策
  (1) 在项目建设阶段或者受让收费权融资阶段不能设立质押
  就新建公路项目而言,根据现行制度,只能以建成的公路申请收费,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在建设期间直至获得批准之前,项目公司尚未正式获得收费批准文件,那么建设期间不能采取收费权质押担保。
  就建成项目而言,受让人在获得收费权之前需要融资的,只能以其他的方式进行融资担保,在受让收费权之后设立质押担保。而不能在收费权过户之前以拟受让的公路项目收费权进行质押。
  所以,在建设阶段或者受让收费权融资阶段,项目公司或项目实际投资人或投资公司需要以自身或者第三方的资信进行融资担保。但是,项目公司或者受让人可以和贷款银行订立分阶段的担保合同,在项目建设阶段或者收费权过户之前由投资人提供担保或者第三方担保,该担保合同附加的条件是,仅限于在建设阶段或者过户之前发生提前终止贷款并且偿还不能的事项,银行才能实现担保。当项目顺利进入经营阶段,即以收费权进行质押,以此替换之前提供的其他担保。
  由于解释规定,如果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关于期限的约定应该同样适用于质押。那么,如果前一阶段的担保作为一个独立的担保,则担保期限明显的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按照解释的规定,必须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则失去了分阶段担保对于项目公司和投资人的保护。所以,虽然分阶段进行担保,但是前后的担保方式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作为一个整体,只是在顺利进入经营期以后,贷款人同意由收费权质押方式代替前一阶段的担保方式。
  (2) 质权实现时的价值才是关键
  至于担保债权不能超过质押权利的价值,一般情况下的意义不大,因为担保物的价值高低取决于担保权人的主观判断,担保物的价值并非固定不变,依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设立以后,担保物价值如果因为非担保人原因减少的,担保债权也只能就该担保物享有优先权,所以,关键在于实现质权时的价值。
  (二) 政府信用风险对收费权质押的影响及对策
  公路项目贷款主要依靠车辆通行费偿还贷款本息,而收费的稳定性取决于政府行政许可的稳定性和政府是否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义务。虽然政府信用应该是值得信赖的,但是从港中旅与福州市政府之间关于福州市政府违反《专营权协议》纠纷一案可以看出,在特许经营中的政府信用风险仍然存在。
  一旦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者政府违反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约定,收费权将失去依据或者收到严重损害,则仅依赖于收费还贷的公路项目贷款无法收回。虽然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到时候由政府回购,并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由出质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关键的问题是政府是否回购或者有能力回购。一旦因为特许经营协议发生诉讼,是按照约定的仲裁解决还是按照行政诉讼解决,这些根本性问题在港中旅案件中得到集中体现,项目公司如果不能获得有效救济,银行项目贷款自然就没有着落。
  为了规避这种政府信用风险,银行最好能够提前参与特许经营协议的谈判,在协议中仅约定政府应当回购或者补偿还不够,还要进一步约定不同情形下回购或者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并且要求政府为履行回购义务提供担保。当然,政府机构本身不能提供担保,但是其出资的公司可以提供,或者提供商业担保。另外,担保合同或者条款中必须明确所担保权利的价值,则设立担保时须对将来不同情形下造成的损失进行估算。同时,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回购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三) 公路项目贷款中质权实现的障碍及对策
  1、关于质权实现的制度
  担保法规定,收益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是以折价、拍卖或变卖出质权利并以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意见稿规定,贷款人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损害抵押人、出质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取得的非货币资产,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及时处置。
  2、质权实现存在的法律障碍
  担保法规定了折价受偿、拍卖和变卖三种实现方式,则银行所能够采取的合法方式也限于此三种。
就折价受偿而言,我国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体制,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商业银行就银行折价受偿的不动产和股权给予了二年的处分期限,因为收费权实际上是一种不动产用益物权,也应该遵守这一规定。所以银行不能在折价受偿后通过实质性经营收费公路来获偿。
  就拍卖、变卖以及折价后的处分而言,公路项目的变现能力和价值不高。项目公司无法成功经营的公路项目,在市场上能够找到买家的可能性非常小,即使能够成功转让,转让价款也不能使贷款足够受偿。与房屋按揭相比,因为公路设施本身的价值集中在收费经营过程中而非公路固定资产本身,所以,收费权的交换价值对于债权的保障力度较小。公路项目收费权质押主要是一项防御性措施,防止债务人在其未来收益上设定其他担保,对原来债权造成侵害。
  3、通过合理的机制规避分业经营的限制
  根据收费公路项目的价值特点,银行出于保障债权的目的,更应该注重对收费公路项目经营过程的监督。银行监督不是自己经营,并且法律法规越来越要求银行积极进行贷后监督。就监督的具体实施,银行可以自己派员监督项目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情况和重大资产处置情况以及重大诉讼或者赔偿,也可以委托专门的监督服务机构代行银行的监督职能。意见稿对此有较为有利的规定,根据事先约定,贷款人可参与借款人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落实有效担保以及还本付息事宜。这一规定为银行参与项目公司重大经营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意见稿一直不能生效实施。
  就质权的实现而言,收费权的交换价值不足以偿还贷款,如果公路项目继续经营更加有利的话,银行可以选择通过经营公路项目所得的收费受偿,但是又不能与分业经营的原则相背离,其中信托方式是较好的选择。银行仅限于在实现公路项目或者类似的项目贷款担保权时,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将折价受偿的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因为信托关系中,项目资产权属已经转移,并且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作为经营或者委托经营的主体,银行仅按照信托合同获得收益,不能算作实质性经营收费公路项目。

怎么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旅游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改革创新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对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加就业和居民收入,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旅游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改善旅游消费环境   (一)着力改善旅游消费软环境。建立健全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为,提升宾馆饭店、景点景区、旅行社等管理服务水平。大力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广告、价格欺诈、欺客宰客、超低价格恶性竞争、非法“一日游”等旅游市场顽疾,进一步落实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完善旅游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景区门票价格改革,调整完善价格机制,规范价格行为。大力弘扬文明旅游风尚,积极开展旅游志愿者公益服务,提升游客文明旅游素质。  (二)完善城市旅游咨询中心和集散中心。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在3A级以上景区、重点乡村旅游区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建设旅游咨询中心。鼓励依托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和道路客运站点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游客集散中心。2020年前,实现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城市、旅游线路旅游咨询服务全覆盖。  (三)加强连通景区道路和停车场建设。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城市及国道、省道至A级景区连接道路建设。加强城市与景区之间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输组织,加快实现从机场、车站、码头到主要景区公路交通无缝对接。加大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停车位建设力度。  (四)加强中西部地区旅游支线机场建设。围绕国家重点旅游线路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按实际需求新建或改扩建一批支线机场,增加至主要客源城市航线。充分发挥市场力量,鼓励企业发展低成本航空和国内旅游包机业务。  (五)大力推进旅游厕所建设。鼓励以商建厕、以商养厕、以商管厕,用三年时间全国新建、改建5.7万座旅游厕所,完善上下水设施,实行粪便无害化处理。到2017年实现全国旅游景区、旅游交通沿线、旅游集散地的旅游厕所全部达到数量充足、干净无味、实用免费、管理有效的要求。  二、实施旅游投资促进计划,新辟旅游消费市场  (六)加快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制定全国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标准,明确营地住宿登记、安全救援等政策,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丝绸之路沿线、长江经济带等重点旅游地区建设自驾车房车营地。到2020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自驾车房车营地1000个左右。  (七)推进邮轮旅游产业发展。支持建立国内大型邮轮研发、设计、建造和自主配套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国内造船企业研发制造大中型邮轮。按照《全国沿海邮轮港口布局规划方案》,进一步优化邮轮港口布局,形成由邮轮母港、始发港、访问港组成的布局合理的邮轮港口体系,有序推进邮轮码头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程序设立保税仓库。到2020年,全国建成10个邮轮始发港。  (八)培育发展游艇旅游大众消费市场。制定游艇旅游发展指导意见,有规划地逐步开放岸线和水域。推动游艇码头泊位等基础设施建设,清理简化游艇审批手续,降低准入门槛和游艇登记、航行旅游、停泊、维护的总体成本,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鼓励发展适合大众消费水平的中小型游艇;鼓励拥有海域、水域资源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游艇码头建设规划。到2017年,全国建成一批游艇码头和游艇泊位,初步形成互联互通的游艇休闲旅游线路网络,培育形成游艇大众消费市场。  (九)大力发展特色旅游城镇。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与现代旅游产业发展有机结合,到2020年建设一批集观光、休闲、度假、养生、购物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国特色旅游城镇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十)大力开发休闲度假旅游产品。鼓励社会资本大力开发温泉、滑雪、滨海、海岛、山地、养生等休闲度假旅游产品。重点依托现有旅游设施和旅游资源,建设一批高水平旅游度假产品和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休闲度假需求的国民度假地。加快推动环城市休闲度假带建设,鼓励城市发展休闲街区、城市绿道、骑行公园、慢行系统,拓展城市休闲空间。支持重点景区和旅游城市积极发展旅游演艺节目,促进主题公园规范发展。依托铁路网,开发建设铁路沿线旅游产品。  (十一)大力发展旅游装备制造业。把旅游装备纳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安全性技术标准体系。鼓励发展邮轮游艇、大型游船、旅游房车、旅游小飞机、景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大力培育具有自主品牌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等各类户外用品。支持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兼并收购国外先进旅游装备制造企业或开展合资合作。鼓励企业开展旅游装备自主创新研发,按规定享受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政策。  (十二)积极发展“互联网+旅游”。积极推动在线旅游平台企业发展壮大,整合上下游及平行企业的资源、要素和技术,形成旅游业新生态圈,推动“互联网+旅游”跨产业融合。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进行互联网金融探索,打造在线旅游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拓宽移动支付在旅游业的普及应用,推动境外消费退税便捷化。加强与互联网公司、金融企业合作,发行实名制国民旅游卡,落实法定优惠政策,实行特惠商户折扣。放宽在线度假租赁、旅游网络购物、在线旅游租车平台等新业态的准入许可和经营许可制度。到2020年,全国4A级以上景区和智慧乡村旅游试点单位实现免费Wi-Fi(无线局域网)、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信息推送等功能全覆盖,在全国打造1万家智慧景区和智慧旅游乡村。  三、实施旅游消费促进计划,培育新的消费热点  (十三)丰富提升特色旅游商品。扎实推进旅游商品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富有特色的旅游纪念品,丰富旅游商品类型,增强对游客的吸引力。培育一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龙头企业,加大对老字号商品、民族旅游商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加快实施中国旅游商品品牌提升工程,推出中国特色旅游商品系列。鼓励优质特色旅游商品进驻主要口岸、机场、码头等旅游购物区和城市大型商场超市,支持在线旅游商品销售。适度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  (十四)积极发展老年旅游。加快制定实施全国老年旅游发展纲要,规范老年旅游服务,鼓励开发多层次、多样化老年旅游产品。各地要加大对乡村养老旅游项目的支持,大力推动乡村养老旅游发展,鼓励民间资本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举办非营利性乡村养老机构。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鼓励进一步开发完善适合老年旅游需求的商业保险产品。  (十五)支持研学旅行发展。把研学旅行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范畴。支持建设一批研学旅行基地,鼓励各地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红色旅游景点景区、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建立健全研学旅行安全保障机制。旅行社和研学旅行场所应在内容设计、导游配备、安全设施与防护等方面结合青少年学生特点,寓教于游。加强国际研学旅行交流,规范和引导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十六)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推出一批以中医药文化传播为主题,集中医药康复理疗、养生保健、文化体验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产品。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示范园区,推动中医药产业与旅游市场深度结合,在业态创新、机制改革、集群发展方面先行先试。规范中医药健康旅游市场,加强行业标准制定和质量监督管理。扩大中医药健康旅游海外宣传,推动中医药健康旅游国际交流合作,使传统中医药文化通过旅游走向世界。  四、实施乡村旅游提升计划,开拓旅游消费空间  (十七)坚持乡村旅游个性化、特色化发展方向。立足当地资源特色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乡村生活生产生态特点,深入挖掘乡村文化内涵,开发建设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活动。注重保护民族村落、古村古镇,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让游客看得见山水、记得住乡愁、留得住乡情。  (十八)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设施。重点加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村的道路、电力、饮水、厕所、停车场、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相关旅游休闲配套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国建成6000个以上乡村旅游模范村,形成10万个以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特色村、300万家农家乐,乡村旅游年接待游客超过20亿人次,受益农民5000万人。  (十九)开展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和专业培训,三年内引导和支持百万名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通过开展乡村旅游实现自主创业。鼓励文化界、艺术界、科技界专业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在有条件的乡村进行创作创业。到2017年,全国建设一批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形成一批高水准文化艺术旅游创业就业乡村。  (二十)大力推进乡村旅游扶贫。加大对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的规划指导、专业培训、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乡村旅游规划扶贫公益活动,对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整村扶持,2015年抓好56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乡村旅游扶贫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国每年通过乡村旅游带动20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扶持6000个旅游扶贫重点村开展乡村旅游,实现每个重点村乡村旅游年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元。  五、优化休假安排,激发旅游消费需求   (二十一)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计划,并抓好落实。  (二十二)鼓励错峰休假。在稳定全国统一的既有节假日前提下,各单位和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带薪休假与本地传统节日、地方特色活动相结合,安排错峰休假。  (二十三)鼓励弹性作息。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促进旅游投资消费持续增长   (二十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设立中国旅游产业促进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基金。支持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旅游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家重点旅游景区、“一带一路”及长江经济带等重点旅游线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态旅游开发和乡村旅游扶贫村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支持力度。让多彩的旅游丰富群众生活,助力经济发展。  (二十五)落实差别化旅游业用地用海用岛政策。对投资大、发展前景好的旅游重点项目,要优先安排、优先落实土地和围填海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给中西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对近海旅游娱乐、浴场等亲水空间开发予以优先保障。  (二十六)拓展旅游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发展旅游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推进旅游项目产权与经营权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引导预期收益好、品牌认可度高的旅游企业探索通过相关收费权、经营权抵(质)押等方式融资筹资。鼓励旅游装备出口,加大对大型旅游装备出口的信贷支持。

7. 如何治理城市的停车难?

首先应科学规划建设,分区域采取不同的停车供给策略,“对于停车需求较为刚性的区域,还是要以满足需求为基本条件。”

很多城市近年来加强停车设施建设,补足停车缺口。例如,沈阳去年制定解决停车难行动计划三年工作方案,计划解决停车泊位缺口50万个;西安去年出台新建停车位三年行动方案,每年新建16万个停车位。

“规划是龙头,建设是主体,管理是灵魂。”李朝阳教授说,当前一些城市缺乏专门机构协调停车问题,管理分散在不同的职能部门,如交警、城管部门等。他建议,改革停车管理体制,“建立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多头管理向统一管理过渡是大势所趋”。

更具体而言,应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目前,小汽车在城市占路乱停车的违法成本偏低,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李朝阳教授说,目前,交警执法权限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违法停车,城管执法权限是人行道违法停车,园林绿化部门执法权限是道路绿化带内的违法停车。

李瑞敏副教授也认为,对不恰当的停车需求以及一些相应的不鼓励按需停车的区域,要采取一定的停车需求管理措施,例如分区域停车收费、严格执法等。

此外,还应科学合理利用已有停车设施。“例如通过设置临时停车位、不同单位停车资源共享、停车位分时共享等手段,缓解一定区域、时间内的停车难问题。”李瑞敏说。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健全便民市场、便利店、步行街、停车场等生活服务设施。

目前,不少城市提出了鼓励停车共享措施,例如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位对外开放共享等。对这些新举措,读者纷纷点赞。四川绵阳市读者李伟说,机关大院把空闲停车位提供给附近居民使用,能缓解夜间停车难,安全方便,还避免了停车资源浪费。

为缓解停车难,技术也能发挥很大作用,应充分运用新技术,提升停车信息服务水平。李朝阳教授建议,引进智慧停车技术,例如,提示邻近车库的停车位空余情况,引进电子支付、蓝牙等新技术增加停车场通行能力等。记者了解到,有些城市已经上线智慧停车系统,市民可实时查询、远程预订车位等。

很多读者还就居民小区停车难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物业要肯管、真管、善管!”湖北武汉市读者余最玲说,她所在的小区内车辆管理得井井有条,车主入住时做好车辆登记,小区车位先到先停;可将钥匙交给物业管理人员,便于需要时将车挪开;一早一晚,物业都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指挥车辆进出。

如何治理城市的停车难?

8. 经营收费权质押和资源经营权

资金是供养企业经济活动的血液,所以筹资融资总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要务。内生于市场经济发展本身的迫切需求,得益于政府基于宏观经济管理需要而大力提倡,各类经营收费权质押融资相继展开,在为企业经营、行业发展筹措宝贵资金方面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概括性以及不周延,对于收费权质押实务中陆续出现的不少纠纷争议中的诸多法律问题,亟待研讨解决。本文即想要从此切入,提出管窥之见,以期求得应对之策、解决之道。

 一、用以质押之经营收费权的种类

规范层面上,《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可用以质押的权利种类,这里规定的质押权利种类是开放的,除了前六项列举式表述外,还包括了第(七)项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行政法规可以与法律同等设定可用于质押担保的权利类型,此一规定是否有违物权法定原则(该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是另一个专题,恕本文不予展开论证。

回归本题,笔者整理出以下质押收费权类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处理。

(2)国办发(2001)73号《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提出“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

(3)国发(2009)41号《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规定,作为发展旅游业的金融支持,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义务。

(4)(2007)辽民终239号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终审判决确认了发电设备电费收费权质权的法律效力。【摘要】
经营收费权质押和资源经营权【提问】
资金是供养企业经济活动的血液,所以筹资融资总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要务。内生于市场经济发展本身的迫切需求,得益于政府基于宏观经济管理需要而大力提倡,各类经营收费权质押融资相继展开,在为企业经营、行业发展筹措宝贵资金方面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概括性以及不周延,对于收费权质押实务中陆续出现的不少纠纷争议中的诸多法律问题,亟待研讨解决。本文即想要从此切入,提出管窥之见,以期求得应对之策、解决之道。

 一、用以质押之经营收费权的种类

规范层面上,《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可用以质押的权利种类,这里规定的质押权利种类是开放的,除了前六项列举式表述外,还包括了第(七)项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行政法规可以与法律同等设定可用于质押担保的权利类型,此一规定是否有违物权法定原则(该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是另一个专题,恕本文不予展开论证。

回归本题,笔者整理出以下质押收费权类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处理。

(2)国办发(2001)73号《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提出“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

(3)国发(2009)41号《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规定,作为发展旅游业的金融支持,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义务。

(4)(2007)辽民终239号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终审判决确认了发电设备电费收费权质权的法律效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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