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科目主要考的内容是什么?

2024-05-12

1. 风险科目主要考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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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管理和经济法难度并不大,虽然和其他科目联系并不是很紧密,但是本身学习起来并不费力。而且经济法和风险管理这两个科目都适合在考前三四个月学习,另外是有了其他科目的经验,剩下的这两个科目基本上没有难度可言。
  一、第一章《战略与战略管理》更名为《导论》,两节内容具体变化为:
  (一)“1.公司战略的基本概念中(2)公司的使命与目标”改为“(2)公司的使命、目标与公司战略的功能”,即增加了“公司战略的功能”相关内容;
  (二)“2.公司战略管理”中删除“(3)战略管理中的权力与利益相关者”和“(4)信息技术在战略管理中的作用”;
  二、《战略分析》中将“(4)SWOT分析”从“2.企业内部环境分析”中分离单列为“3.SWOT分析”,更加突出SWOT分析的重要地位;同时删除“3.差距分析”;
  三、《战略选择》中“(2)发展战略的主要途径”项下“③内部发展战略”改为“③内部发展”;
  四、《战略实施》中“3.战略控制”项下“(2)战略控制方法”删除“①预算与预算控制②企业业绩衡量指标③平衡计分卡的业绩衡量方法④统计分析与专题报告”;增加“4.战略管理中的权力与利益相关者”;
  五、《风险与风险管理》中将“1.风险概述和2.风险管理概述”合并为“1.风险与风险管理概述”,增加“(3)企业风险管理的特征能力等级为2”,将原“2.风险管理概述”中“(3)风险管理的目标”单列为“2.风险管理的目标”,删除“(1)企业风险管理发展历程(4)风险管理的范围(5)风险管理成本与效益(6)风险管理的文化(7)实施风险管理的障碍与关键问题”等内容;“4.风险管理技术与方法”中删除“(11)蒙特卡洛随机模拟法”;
  六、《风险管理框架下的内部控制》中删除“1.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和“2.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5.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改为“3.内部控制评价”,删除其中的“(2)企业内部控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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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科目主要考的内容是什么?

2. 一般风险准备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二、企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补亏”科目。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一般风险准备。

3. 一般风险准备的核算

1.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设置“一般风险准备”属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提取风险准备时,贷记本科目;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结余。2.一般风险准备的账务处理(1)提取风险准备时:借:利润分配——提取风险准备贷:一般风险准备(2)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时:借:一般风险准备贷:利润分配——风险准备转入

一般风险准备的核算

4. 一般风险准备的介绍

一般风险准备(General Risk Preparation),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 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的 风险准备。

5. 一般风险准备是什么科目?

一般风险准备按净利润的10%计提。一般风险准备的管理办法:一般风险准备只能用于弥补亏损。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相关问题
问题:
权益法核算时,是否将被投资企业提取的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视作权益项目?是否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解答:
1.权益法核算中是否将被投资企业提取的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视作权益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在权益法下,“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应用指南》中进一步规定:“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见该准则单行本第51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三条的规定,已提取尚未实际使用的安全费和维简费余额应当作为“专项储备”,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大类下单独列报。“一般风险准备”也属于留存收益类的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但“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都属于留存收益(有特定用途限制的留存收益),并不是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因此,被投资单位这些准备金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按权益法核算时也应当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通常情况下,被投资企业提取专项储备时,其对应的借方科目是成本、费用类科目,即按照其计提数计入当期损益,相应减少了投资方在权益法核算中确认的投资收益。但对于尚未动用的专项储备余额而言,其属于股东权益类项目(本质上是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因此并未实际导致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减少,相应地,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保持不变。针对本期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专项储备余额,投资方在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编制以下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金额为:被投资企业专项储备的本期净增加额×本企业持股比例)。这部分资本公积在后续处置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可以转入投资收益中。但由于专项储备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并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因此在权益法核算中按照被投资企业专项储备的净变动额相应确认的资本公积变动额也不属于投资方的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其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等相关规定,金融企业的一般风险准备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作为利润分配的组成部分,即一般风险准备的提取既不影响股东权益总额,也不影响净利润,其财务影响与盈余公积的计提类似。相应地,投资方在进行权益法核算时,无需对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额作出特殊的调整处理。
2.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是否认定为其他综合收益
目前对“其他综合收益”尚无一个可概括其所有包含项目的共同特征的描述性定义,而只能采用正向列举的方式明确其范围和内容,属于列举范围的项目即为其他综合收益;不属于列举范围内的项目就不是其他综合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而“专项储备”一般在计提时已计入了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中,并随着销售成本的结转计入了损益;“一般风险准备”一般按金融企业税后利润的法定比例进行计提。因此,两者都属于限定用途的留存收益,不符合“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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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准备是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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