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于1999年10月9日公产房时立下遗嘱:百年后由我独自继承。2000年9月4日我爷爷在房改时

2024-05-11

1. 我爷爷于1999年10月9日公产房时立下遗嘱:百年后由我独自继承。2000年9月4日我爷爷在房改时

问:我爷爷于1999年10月9日公产房时立下遗嘱:百年后由我独自继承。2000年9月4日我爷爷在房改时用18000元买下该房产并取得他名下产权证。爷爷于2000年12月2日去世了。请问留下这份遗嘱有效吗?谢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遗嘱的法律效力: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因此又称为亲笔遗嘱。有效自书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 为避免日后争议,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是钢笔还是毛笔等不限)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嘱人设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2. 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若遗嘱有2页以上,遗嘱人应当在每页上签字确认。3. 由立遗嘱人在遗嘱结尾使用公历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标准。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应为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之日。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遗嘱不能生效。4.遗内容尽量不要涂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应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5、以上对于自书遗嘱已经非常清楚,已具备法律效力。民间实践实践过程中,有时候还邀请见证人签名盖章证明,也是可以的。当然,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那样更好。

我爷爷于1999年10月9日公产房时立下遗嘱:百年后由我独自继承。2000年9月4日我爷爷在房改时

2. 父母亲笔写下遗嘱,百年之后房产给我,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由“父母亲笔写下遗嘱,百年之后房产给我”不难看出,父母遗嘱中的房产属于父母二人的共同财产,且父母二人所立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
  但因为涉及到共同财产,故在判定是否符合自书遗嘱要件的同时,还要判定是否为共同遗嘱,该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共同遗嘱有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之分。
  共同遗嘱在形式可以分两种:一种是相互遗嘱,两个遗嘱人相互以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另一种是相关遗嘱即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
  共同遗嘱在内容上通常有三种表现: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
遗嘱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综上所述:
  父母亲笔写下遗嘱,如果在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又符合共同遗嘱的特征,且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则遗嘱有效;否则遗嘱无效。

3. 爷爷想在百年后把财产给我,都说这种情况要写遗嘱,一点头绪都没有,我们可以去哪里写啊?自己写可以吗?

因为是隔代继承,顺位继承人应该是你奶奶,然后你的爸爸和他的兄弟姐妹,如果你爷爷只想把财产给你,那么可以立下遗嘱。可以去公证处公证,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以后有争执。如果固定资产比较丰厚,或者金额比较大,最好去咨询下律师,或者聘请个专业律师等你爷爷百年执行遗嘱。

爷爷想在百年后把财产给我,都说这种情况要写遗嘱,一点头绪都没有,我们可以去哪里写啊?自己写可以吗?

4. 公证遗嘱在先,手写遗嘱在后老人百年后。法律认可哪份遗嘱。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在所有遗嘱里效力最高。后里遗嘱除非撤销公证遗嘱,否则仍然按公证遗嘱分配遗产

《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 老人的遗嘱怎么写,父母百年后想把房子赠送孙

这个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表述出来就可以了。如某某人决定将某地某小区某栋楼某号房间,交由孙子某某无偿继承,特立此遗嘱。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正,就可以万无一失了。

老人的遗嘱怎么写,父母百年后想把房子赠送孙

6. 如果一个人写了好多份遗嘱,那么他百年之后该按哪份遗嘱实行呢?

如果所有的几份都没有公证,那就视保留的所有有效遗嘱中的最后一份遗嘱为有效遗嘱。
如果这些遗嘱中包括公证过的和未公证过的,就视最后公证过的那份遗嘱有效。即使之后还有立过其它遗嘱,只要没有公证过,都不算有效遗嘱。

7. 遗嘱上面写老人百年后遗物归我所有和归我处理或者处置,这两个概念和性质一样吗?谢谢

遗物归你所有和归你处理或者处置,这两个概念和性质不一样的。归你所有就是将遗产全部归你;如果是归你处置,就是让你处理,所有权没有全部给你,而是将处置权给你了。

遗嘱上面写老人百年后遗物归我所有和归我处理或者处置,这两个概念和性质一样吗?谢谢

8. 撤销原公证遗嘱,不再立新遗嘱老人百年后按什么方法继承

  撤销原公证遗嘱,不再立新遗嘱,则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老人的遗产。
  法律依据: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关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