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息揽储犯法依据

2024-05-14

1. 银行高息揽储犯法依据

一、银行高息揽储犯法依据是什么1、银行高息揽储犯法依据如下:(1)行为人担任银行负责人期间非法出具金融票据;(2)该行为人从事非法高息揽存行为是为了增加银行存款额,所吸纳的款项最终落入银行控制的企业账户,是为银行谋取利益;(3)对所涉资金的往来流动,行为人均系以银行行长身份发出的指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高息揽储的危害有哪些高息揽储的危害如下:1、直接影响到正常的金融秩序;2、影响到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3、扰乱了金融市场;4、如果继续蔓延,则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银行高息揽储犯法依据

2. 银行高息揽储犯法依据

银行高息揽储犯法依据如下:1、行为人担任银行负责人期间非法出具金融票据;2、该行为人从事非法高息揽存行为是为了增加银行存款额,所吸纳的款项最终落入银行控制的企业账户,是为银行谋取利益;3、对所涉资金的往来流动,行为人均系以银行行长身份发出的指令。高息揽储的危害有哪些高息揽储的危害如下:1、直接影响到正常的金融秩序;2、影响到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3、扰乱了金融市场;4、如果继续蔓延,则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 高息揽储犯法吗?

  高息揽储数额大的是违法的,因为高息揽储危害金融秩序。
  高息揽储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储蓄存款业务过程中、违反利率规定,擅自支付手续费、补贴、实务等变相抬高储蓄利率的一种揽储方法。
  高息揽储的危害:
  1.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对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增长,加快西部大开发,完成“十五” 计划的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息揽储的出现,直接影响到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到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扰乱了金融市场,如果继续蔓延,则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2.加大了金融行业的无序竞争。高息揽储的存在,助长了金融业的无序竞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高息揽储的出现,必将助长新一轮的高息揽储大战。各家银行为了追求速度、追求份额,必然会不遗余力地投入高息揽储大战之中,在争存款的过程中必然你争我夺,互挖墙脚,对存款人竞相许诺优厚报酬,金融机构为了弥补损失,必然出现“绕规模贷款”、“账外经营”的现象。这种无序和不正当竞争,不仅助长通货膨胀,带来金融风险,还会给银行自身留下大量的不良资产和坏账,造成了无尽的后患。
  3.造成银行经营成本上升、经营利润下降。不惜血本、不计代价是高息揽储的表现形式,目前在一些网点竞相采取提高手续费的办法进行高息揽储。据笔者实地了解,有些网点定期一年的储蓄存款分别以5‰、8‰、10‰不等的手续费吸收存款,到期后转存仍然要付给同样数额的手续费,按照这一比例计算,定期一年的储蓄存款存入储蓄所三次后,银行要支付1.5%一3%的手续费,这种做法调高了储户的胃口,增大了筹资成本,造成了经营利润的大幅度下滑。中国已加入WTO,金融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与外资银行相比差距很大,人为地增加经营成本,对我国金融行业提高经营效益、提升竞争能力、补充资本金不足无疑是雪上加霜。
  4.助长了挪用、贪污、腐败,影响了银行业在社会上的形象。由于高息揽储讨价还价现象的发生,一些储蓄员低进高出,做假账,中饱私囊,贪污、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金融行业的形象。

高息揽储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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