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拍卖的清偿顺序?

2024-05-14

1. 抵押物拍卖的清偿顺序?

抵押物拍卖的清偿顺序如下: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 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抵押物拍卖的清偿顺序?

2. 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

一、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二、哪些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1.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反担保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
1、处理抵押权的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买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拍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抵押物的价值后,折抵债权的款额。所谓拍卖,是指在公开的拍卖市场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与出价最高的买者成交的买卖活动。所谓变卖,是指由第三方有权利的部门(如法院),将抵押物卖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买者的活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清偿。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多于债务的本金利息的部分,应该归还给抵押人。
2、债权人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登记顺序先后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抵押物拍卖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抵押物拍卖的清偿顺序如下: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4、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5、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7、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8、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9、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
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 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抵押物拍卖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4. 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

法律分析:(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5. 抵押拍卖偿还顺序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一、法律规定抵押权的性质为什么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的性质包括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
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
首先,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
如果债权人放弃的是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那么,另外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减免担保责任。这是因为债务人是真正负债人,其他担保人是或有负债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等于放弃了对真正负债人的追偿而将责任转嫁,有违诚实信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拍卖偿还顺序

6. 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5、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六)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一、抵押物拍卖后不足部分还需要还吗
对于抵押贷款,依照银行法,民法典,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有权通过法院拍卖抵押物并依法优先受偿不足的部分,银行有权继续向贷款的单位或个人追偿其中:如果是有限责任,以名义向银行贷款,并以财产作为抵押的,到期后无力清偿,银行可以在拍卖抵押物受偿不足的情况下继续追偿,但如果有限责任破产,则不足部分最终成为一笔坏账而已但如果是个人,则银行在受偿抵押物价款后仍有不足的,依然可以继续向债务人追偿注意,我国的法律是禁止以物抵债的,抵押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无力偿还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拍卖抵押物受偿,但不能直接到期拿货抵债举个实际例子:各地一些炒房客和跟风者,通过银行贷款买房,抵押物就是按揭的房产。但随着国家调控和打压,以及“鬼城”问题,许多地方房价确实大幅下降,投资人或买房人无法继续偿还按揭,故采取“弃房”的策略,把房子丢给银行跑路。然而实际上,法律界专家指出,个人贷款买房,在到期无法还贷的情况下,银行有权要求拍卖房屋受偿。同时,拍卖后仍不足的部分,银行有权继续找债务人追偿,对于“弃房”的行为,实际上不但违约,而且违法。
二、抵押物拍卖不出去咋办
动产抵押物两次流拍,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拒绝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到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法院应当作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7. 企业抵押物拍卖偿还顺序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一、行使抵押权的注意事项
抵押权人在通过起诉或仲裁来实现担保物权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一般来说,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担保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该“二年”应为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债权人可以就主合同纠纷和抵押合同纠纷一起提起诉讼,但应遵守主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此时以债务人和抵押人为共同被告。
3、抵押权人可以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内单独就抵押权的实现提起诉讼,此时以抵押人为被告。
4、抵押权人提起诉讼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抵押权人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但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5、抵押权人享有的只是将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以得价款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所得价款如无特别约定应按先后顺序偿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
二、对抵押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权的保护】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企业抵押物拍卖偿还顺序

8. 抵押物被查封后拍卖的清偿顺序

1、处理抵押权的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买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拍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抵押物的价值后,折抵债权的款额。所谓拍卖,是指在公开的拍卖市场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与出价最高的买者成交的买卖活动。所谓变卖,是指由第三方有权利的部门(如法院),将抵押物卖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买者的活动。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清偿。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多于债务的本金利息的部分,应该归还给抵押人。
2、债权人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登记顺序先后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一、不得查封拍卖的财产有哪些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二、抵押物拍卖的程序
(1)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出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2)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3)拍卖机构在报纸上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15日。
(4)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5)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