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05-09

1.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条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劳动部负责制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全国基金管理情况。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基金管理情况。第三条 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基金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总公司的直属国有企业基金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第二章 基金的征集第五条 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自愿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基金保值增殖的收入;
  (七)、财政给予的补贴;
  (八)、劳动合同制职工基金转移的收入;
  (九)、其他收入。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逐步实行企业全部职工按统一比例筹集。基金应留有部分积累,积累率为工资总额的3%,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再逐步调整。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同口径)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企业和职工必须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才能计算职工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第八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第九条 经济困难的企业确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力时,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缓缴的具体办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破产或关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一次性拨付离退休费用的具体数额,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基金的支付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养老保险费用,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由原单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第十二条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四条 对到期的基金银行存款和用基金购买的债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 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问题

36.长寿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支付完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37.管理费暂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94]2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38.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统计制度按现行规定执行,并不断完善。39.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逐步在部分大中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对离退休、退职人员进行管理服务。派出机构的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并核拨一定的管理服务费。
一、企业改制职工有补偿吗
公司改制职工是可以得到一定补偿的。改制后的企业应该要理顺职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并且还要执行有关政策。国有企业改制后为了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和补助,应该要一次性用现金的方式支付或者以资产的形式设立职工的保障基金。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二、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首先,劳动保险费用系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因此,此项费用当然应由建设单位/业主承担。其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筑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劳保统筹基金从建筑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提取,并列入工程概预算。其收取方式由原来的施工单位收取改变为由统筹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改变之后,施工单位不再收取此项费用,但在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在竣工决算时,应列明计取劳保基金的数额,以利工程决算。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向归口管理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预交劳保统筹基金。建设投资如有增减,竣工时按实际工程造价结算。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取费标准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再次,基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和建筑行业目前的现状来看,也应当由业主支付劳动保险费用。建筑业是与国家基本建设息息相关的行业。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所有的建筑企业都是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形式组建。建筑企业社会负担较重,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建立可以解决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包袱,促进他们转换经营机制。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大多没有流动资金,完全靠银行贷款,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建筑业的经营特点是流动性,因而最需要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解脱少数企业离退休增多、社会负担过重的困难,使企业能够增加市场竞争的能力。建筑业劳保费用统筹工作的实践证明,劳保费用统筹符合建筑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为确保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行业统筹与社会保险的衔接,解决了长期困扰建筑企业上缴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有力地支持了建筑企业更好地参加社会保险,为构筑牢固的社会保险安全网提供了可靠保障。

3. 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5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7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8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招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第9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10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11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2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13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14条企业对新招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3)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6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第17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20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21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2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2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第24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第25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26条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7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第28条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第29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第30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节工资福利第31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第32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第33条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第34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第35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第36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37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经济处罚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经济处罚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总额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3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的经济处罚;(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五节社会保险第39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第40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报部门经理或主管审批,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8)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9)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第41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第42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第二节奖励与经济处罚第43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第44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第45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46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四种。第47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告诫1次,并经济处罚5至20元:(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8)在禁烟区吸烟的;(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第48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告诫1次,并经济处罚20至50元;一个月内违规3次以上或一年内违规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第4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第50条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第51条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第52条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53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第54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第55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第56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第57条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第58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第59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第60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61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第62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第五章附则第63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64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第65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第66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第67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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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4.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通知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和条件具有我省户籍,年龄:男45--60周岁以内、女40--55周岁以内,可一次性补缴5—18年社保(养老+医疗),未参保、中断参保、退伍军人都可办理城镇职工养老,周期短、效率快。若超出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也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城镇职工养老,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二、补缴基数和比例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均以往年工作期间的岗位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6%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交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交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个人账户信息中做特别标记。四、补缴好处1、个人累计缴满15年保费,按国家规定退休后领取相应退休金,,退休金按国家规定逐年递增。2、个人累计缴满15年保费,退休后领不满11年(122个月)身故者,个人账户可继承,另国家将给予一次性抚恤金。五、审核程序补缴人员准备身份证、有效原始材料、户口本、两张2寸免冠照片交经办机构填报资料,资料由经办处统一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社保单据,个人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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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养老基金实行中央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运作,由省级政府将各地可投资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专户,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介绍

6.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第四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四条 对到期的基金银行存款和用基金购买的债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基金月平均全额结算收入数额,从基金中留足1-15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金。第十六条 凡跨地区流动的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出与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予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转出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转移。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部审计等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基金年度收支和管理服务费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计算和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劳动部。第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车辆购置费、房屋基建修缮费、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和其他必需开支的费用。管理服务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必须先提后支。管理服务费年度收支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稽核参加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企业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和在职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准计提基金的各个基数以及应支付的离退休费用。

7. 求最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找到这么一个资料:
关于封定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中央在黔企业,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劳厅发[1999]165号)下发后,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标准增长过快。经研究,决定封定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从2003年7月1日起,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仍按2001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补助费仍按2001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标准计发。今后不再随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自然调整,若需调整时由省另行制定调整办法。

这是省级规定,但地方社保局肯定算出具体补偿数额标准的,咨询他们就是了~

求最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8.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里面未明确规定单位与个人分别缴费比例,只在文中提到以下事项: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例如:《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第二项就有提到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的!内容如下: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的当月为止。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地规定其中一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职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月为止。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06年至2010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范围内确定。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各省都有相关文件明确缴费比例的,建议你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查询或资料社保热线,例如12333.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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