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消;只是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费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育林基金费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 以下情况不征收育林基金费: 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费;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