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基金的筹集

2024-05-16

1. 青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二)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2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
(三)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750元。
(四)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
(五)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筹资标准依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以下单位负责收缴:
(一)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
(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城镇非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少年儿童,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收缴。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第七条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9月30日前缴费的,从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新生儿等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即时参保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积缴费额可折抵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第十条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青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基金的筹集

2. 青岛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本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帮助家庭或者个人克服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扶贫政策相衔接。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基本生活救助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本生活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市基本生活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相关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基本生活救助机制,加强基本生活救助规范管理和服务。

  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第六条 本市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的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动态调整。第七条 推进基本生活救助城乡统筹,加大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第二章 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和内容第八条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在本市稳定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所在区(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第九条 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该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额计算。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个人的账户。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介绍或者技能培训。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经申请地民政部门确认,可以按照规定延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第十二条 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接受教育期间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与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

3. 青岛医疗补助金的最新规定

居民医疗保险各缴费档次财政年补助标准在2022年度基础上统一提高30元。其中:一档缴费成年居民为每人每年85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在校大学生为每人每年770元。具体详见正文。补贴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各缴费档次财政年补助标准在2022年度基础上统一提高30元。其中:一档缴费成年居民为每人每年85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在校大学生为每人每年770元。      参保人缴费标准不变,其中:成年居民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62元(原城镇居民按照一档缴费),二档为每人每年395元,少年儿童每人每年395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50元;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居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等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居民、重度残疾人、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补贴50%,同时符合以上两类财政补贴条件的参保居民按高标准享受补贴。

青岛医疗补助金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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