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己捐款形成互助资金怎么管理

2024-05-13

1. 职工自己捐款形成互助资金怎么管理

  方法一.成立一个社会团体组织或其他机构(具体办法程序可咨询当地工商部门),然后以该组织到银行设立一个账户,通过银行预留印鉴章(可以两个以上)分别由几个代表分别保管。等需要用需要代表全部签章才可支付。
  方法二。(简易办法)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由几个代表开立联名账户,只开立存折不开立借记卡,存折由A保管,密码又B保管,支付时款项需要持代表身份证取款。这个方案法律上有些瑕疵,未避免时间久出现纠纷,应当签立一个协议(大致内容是关于该账户款项的权属,用途,保管办法,以及支付方法和流程,并注明出出资人能否取回自己的份额(这个非常重要)),然后全体出资人(职员)亲笔签名(这个至重要)。

职工自己捐款形成互助资金怎么管理

2. 公司已为职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再由员工成立互助基金,用于职员住院费/意外自然灾害等。合法吗?

1,违法.是侵权行为.因为劳动者的工资属于个人支配的财产,其他个人和组织无权支配.

2,成立非营利的互助基金并不违反法律.因为法不禁止即自由.但是缴纳这样的基金的前提是自愿和非营利的.

3,如果你不是自愿,有权要求公司返还财产,或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但我的个人意见还是不要起诉,毕竟你还是员工,你可以反映问题,匿名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让介入他们调查,诉因是公司克扣你们的工资和非法支配你们的工资.只要一个114查询电话,查到你们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再打过去投诉,可以匿名的投诉.不久就会有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介入调查了.

3. 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名义上说自愿加入,但实际是默认加入,申请退出是否合理?

其按照你说的这种情况,公司是借员工互助基金强行乱摊派收费,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自己自愿,当然可以选择退出,如果不能自由退出,肯定就不是自愿行为。没有任何法规允许公司以任何名义收取员工的费用。

公司员工互助基金会名义上说自愿加入,但实际是默认加入,申请退出是否合理?

4. 用人单位收取押金合法吗?


5. 公司要求在职员工履行互助金义务

不合法。如与公司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中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要求在职员工履行互助金义务

6. 地方企业收取职工互助费上交中国互助会以后返点给代缴企业的管理费用是给经办人员个人的吗?太违法了吧?

企业收取职工互助费,上交中国互助会议后,饭店给代交企业的管理费用是经国家批准的,这是一种正常的嗯,合理合法的行为

7. 职工互助一日捐是不是非法集资?集资的钱谁来监督,怎么确保使用用途?

我也认为这个是非法集资。

首先这个不是单纯的募捐,它有类似保险的性质,交一定的数额的费用,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特定事件,可以获得较大数额的赔偿或救助。

职工互助一日捐完全符合这个性质。

作为工会,如果发起捐款,自愿捐款,受益人是所有工人,这个我认为是合理的。
但现在只有捐款人才能享受,未捐款的不能享受。这就完全区别于捐款了,而是彻底的保险运作方式。
可能考虑到合理性,谁捐了,谁才能享受这个救助,但这个看似合理,却彻底失去了捐款的性质和意义。

就象去年我们单位有一员工得了肝癌,单位组织捐款,大家都踊跃参加了。这才是捐款,是不计回报的付出。反过来看这个职工一日捐,不更象是投保险么!

但问题是工会有运作保险的资质么,有管理资金的权力么?

这部分钱由谁来管理,谁来监督,职工申请时有没有保障,每一期后结余怎么处理,都不得而知。

做保险有个概率在里面,是稳赚不赔的。

而且这个一日捐,明确限定了十五种疾病,期限为一年,而且有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还有限制了捐款额最低不少于40元。。。。。

还真是挺精的,更加稳赚不赔了。

想想一个开发区,多少工人,每人捐40元,得大病的,概率能有多少,能有千分之一么,(我们单位4000人,建厂10年了,也就去年有一个得肝癌的),即使赶上了,也不怕,还有最高赔偿额的限制呢,只赔一次。。。

而且它明确规定了救助期限为2014年1月1日开始,到2014年12月31日结束,期满,本期救助任务责任即告终止。而且在一个活动期限内,对一个职工只救助一次。。。。

想得还真全,快赶上保险条款了!

但它没说,一个活动期限结束后,剩余的资金如何处理,不可能正好都用完的不是!

反正不是你的了,和你也没关系了。。。

职工互助一日捐是不是非法集资?集资的钱谁来监督,怎么确保使用用途?

8. 基层工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为适应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合作、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根据本企业实际决定设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并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是在企业党组织和行政的支持指导下,由工会直接领导和主办、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互助保险组织。
第二条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会办理,并设立专门管委会机构进行检查、审核,讨论开展工作。
第三条基金会在职工遇到工伤、意外伤害致残、亡故、水灾、火灾、被盗财产损失、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时,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公司范围内劳动合同制职工,承认本条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入会手续每年4月份集中办理(逾期不予补办),保险期为1年。凡享受过互助保险待遇的会员,须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享受条例规定的各项保险待遇;对基金会经费使用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基金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在职工中宣传基金会条例、宗旨和目的;热爱企业,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关心支持基金会的发展,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在保险期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外调、退休(退养)等作自动退会,不再享受会员权益,会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基金的来源。
调拨款(将原先投报到市保险公司的家财、人寿保险费用收回投入职工互助基金会);
工会拨款;
利息收入;
会员(一次性交纳)会费;
单位、部门、个人的慈善资助等收入。
第九条基金的支出原则上只使用基金的利息、增值部分和会费收入,万不得以时可动用基金,但需经管委会全体委员讨论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条基金会所筹基金实行银行单独开户,立账管理。
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权监督基金的收入和使用,基金会账目定期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基金会所筹基金只能用于会员发生特殊困难时的经济补偿,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善自挪用。
第四章会员享受保险的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可享受本保险的一次性补偿。
为宏扬社会正气,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学雷锋做好事,见义勇为而遭受伤残的,一次性补偿500~5000元;
会员因工死亡,本会一次性补偿2000元;因工伤残,按公司职工工伤等级标准给予确认,按伤残程度一次性补偿300~800元;
会员因意外伤害致残,按职工工伤等级补偿标准25%给予保险补偿;
会员在保险期内发现患绝症等重病住院手术治疗的,可一次获得补偿500~1000元;因病死亡的一次性补偿800元;
会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凡发生上述1~4款情况者,可享受会员保险补偿标准的30%~50%。
第十三条会员家庭(限市内)发生火灾、水灾、冰雹等自然灾害及盗窃等人祸,经当地公安部门查实,按其财产损失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偿,最高额为5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因违法乱纪,斗殴、自杀、故意自伤致残或死亡,不属保险范畴,不得享受本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现保险待遇标准为暂定标准,以后随基金的增加逐步提高标准。
第五章保险金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会员凡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都可以向基金会申请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申请者应填写保险补偿申请表,附医院诊断书、派出所证明、发票等,报分工会互助保险工作小组,经同意后,交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管委会在接到申请后,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核实后应提出补偿金额,由主任签发后办理。
第六章基金会的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的管理机构是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共有7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二十条管委会主要任务是向职工宣传职工互助保险的宗旨目的,发展会员管理基金,审核办理各种收支手续。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成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得徇私或滥用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于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公司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