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哪些行为属于医保违规行为?

2024-05-15

1. 请问哪些行为属于医保违规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1、个人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的行为。
2、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私自联网结算或将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纳入医保结算的行为。
4、定点零售药店将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他物品代替药品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5、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6、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的行为。
7、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侵占医保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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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些行为属于医保违规行为?

2. 常见的医保违规行为

法律分析:以下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1、个人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的行为。
2、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私自联网结算或将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纳入医保结算的行为。
4、定点零售药店将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他物品代替药品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5、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6、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的行为。
7、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侵占医保基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 医保违规行为及处罚标准

参保人在享受医保服务过程中,应当履行诚信义务,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若有以下行为会受到相应处罚。1.冒用他人医保凭证看病购药;2.将本人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使用;3.隐瞒、编造病史,篡改诊疗凭证;4.参保人员与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执业医师(药师)共同采取报销票据作假、处方作假等方式骗取医保待遇;5.违规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保凭证;6.转卖通过医保资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其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医保违规行为及处罚标准

4. 医保违规行为20条

医疗保险不同的是在不同的地区,但页面没有相差太多,要看具体的地方法规,这可以参考以下看看(二○○○年十月二十零日上海人民政府颁布第92号法令)BR/>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of>的实施方案第一章,“制定。文章(适用范围)这种方式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和民办非必要的社会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医疗保险和相关的管理活动。术语雇员,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保险。文章(管理)上海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是城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市是负责统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市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工作要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集合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海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结算的医疗费用,以及资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第二章登记及付款文章(注册)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并指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之间应当自成立之基本医疗保险手柄登记手续之日起30天。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事件的登记发生变化,则它必须在相关情况,注销或变更登记原登记机关之日起30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节的两个段落,前处理的程序应按照审计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并根据用人单位及时,变更登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通知市医疗保险。文章(职工缴费基数和缴费率的计算方法)我去年月平均工资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去年我在过去一年中的平均月工资就业的300%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则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在一年多的作为缴费基数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服务60%,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服务工作者应当按照缴费基数的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文章(用于计算和支付比例的雇主缴费基数)雇主的缴费基数员工的基本工资的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基地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0%,根据自己的缴费基数工资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的2%。第七条(医疗保险费收取通道)医疗保险费。第八条(收集管理)雇主和在职职工缴纳的计算,付款程序的数量,和争议处理的收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个人医疗帐户,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除了方式第11.2条,第三段是包含在个人医疗账户,其余进入统筹基金。第十条(建立个人健康帐户)市医疗中心,个人医疗账户应建立员工。11(计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的服务人员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我所有的个人健康帐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在职职工的下列比例计入个人医疗账户:(一)34,0.5上年%岁以下按职工平均工资在城市;(二)35至44岁,根据上一年度工在城市的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三)45岁退休,按照上一年度,工资一般城市工人的1.5%。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退休人员纳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比例如下:(一)退休至74岁,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全市4%;4.5%(二)超过75年,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2(个人健康账户资金停止计入)员工应不间断地支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止这种做法第十一条两种型号都包括在资金或第三段。第十三条(使用个人医疗账户和计息基金)归个人所有的个人健康账户资金,可使用多年结转和继承的法律。个人医疗账户和基金中的基金都包含在历年分为盈余资金。个人医疗账户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第十四条(访问个人健康账户资金)工作人员可以查询和支出计算在内,市医保局,县,市医疗保险我有个人医疗保险中心在资本账户应该是工作人员查询方便。15(额外资金)如果雇主支付额外的医疗保险,都包括在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为额外的资金)。16(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术语定点医疗机构,并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允许练习和复习,由市医疗保险后,医疗机构允许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定点零售药店的期限,是批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的资格并经过市医疗保险审核结算获准设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关系。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服务要求)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应为工人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药品标准应用的治疗方案范围和支付医疗费用结算。18(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和支付标准范围)城市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药物的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市医疗保险与相关部门共同按照国家法规。第十九条(职工医疗和制药)工人可以到定点医疗机构全市就医之内。工人配药医疗机构,也可以按照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规定。居住或工作在其他省份,以及在城市以外的急救人员,你可以去当地的医疗机构。第20条(健康保险证)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在城市,当定点零售药店配药,须出示医疗保险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保险证书的工人应该是验证。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涂改,出借医疗保险凭证。章支付医疗费第21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条件)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劳动者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雇主的健康保险申请缓缴按照核准缓缴期间的有关规定,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医疗保险费没有雇主及雇员支付,全额支付医疗保险后,职工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雇主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期)累积超过15年,工作人员可以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同缴费期限由市政府医疗保险分别计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退休人员,没有这一部分的限制。第22条(紧急医疗服务人员门诊费用)门诊急诊医疗服务工作者,或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发生的事情,除了第24条,收费第25条外,其个人医疗账户的规定资金。按下列规定(不包括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支付:(一)生于1955年12月31日,31日2000年12月参加工作,由个人先10%支付一年的工人在城市的平均工资,医疗费的一部分超出的额外资金的70%由在职职工自负支付其余部分。(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诞生于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上年度支付的职工个人在全市10%的平均工资,超过根据基金额外60%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其余由承担在职职工。(3)出生1966年1月1日之后,2000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由个人第一年支付的职工在城市平均工资的10%,从附加多余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50%,由在职职工承担的休息。(4)2001年1月1日,工作后的新学员,由在职职工个人自负。第23条(紧急门诊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医疗诊所或急诊室,除了第24条,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外发生费用的第26条,其个人医疗的规定账户资金。按下列规定(不包括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支付:(一)2000年12月31日已经退休手续,第一个人支付工人的第一年全市2%平均工资水平的紧急门诊医疗机构,从额外资金支付90%的多余的医疗费用;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护理,医疗费用超过额外的资金来支付85%的部分;在三级紧急门诊医疗机构和医疗保健费用超过了一些额外的资金,以支付80%;剩下由退休人员承担。(二)生于1955年12月31日,工作2000年12月31日及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手续,第一个人缴纳上年度职工在全市5%的平均工资,在紧急门诊医疗机构,从额外资金过剩的医疗费用支付85%;紧急诊所在二级医疗机构,从更多的资金来支付80%的额外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门诊急诊,从额外资金过剩的医疗费用支付75%;剩下由退休人员承担。(3)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2000年12月31日,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退休手续,第一个人缴纳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工在城市,在紧急门诊医疗机构,从更多的资金来支付70%的额外医疗费用的水平;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支付,由基金65%的额外多余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从更多的资金来支付60%的额外医疗费用门诊急诊退休人员的休息自负。(4)出生196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0年12月31日及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手续,第一个人缴纳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在全市5%在紧急门诊医疗机构,从额外资金过剩的医疗费用支付55%;紧急诊所在二级医疗机构,从更多的资金来支付50%的额外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门诊急诊,从额外资金过剩的医疗费用支付45%;剩下由退休人员承担。(5)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和处理程序,第一个人支付第一年的工人在城市平均工资的10%,在急诊门诊医疗机构的水平,超过部分退休后根据基金的额外55%支付的医疗费用;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从额外资金过剩的医疗费用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由另外的资金的45%支付额外医疗费用门诊急诊剩下由退休人员承担。第24条(门诊疾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严重的尿毒症工人在门诊透析,医疗费用癌症化疗和放射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内科疾病)发生后,服务人员通过集中资金来支付85%;退休人员支付的统筹基金的92%。历年由缺工的部分缴纳的资金,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其余自负。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发生的职工支付80%的统筹基金,以及缺乏工人,多年来深受资金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支付部分,其余自负。第25条(住院,为在职职工急诊医疗费用)服务人员在医院急诊科或住院观察的由统筹所发生的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让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上年同期10%的工人在这个城市的平均工资。1年住院或急诊观察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要统筹基金的85%之内的在职职工。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以下在职职工的发生,由个人医疗账户余额超过通过汇集资金,由在职职工承担差额的剩余部分后,支付医疗费资助的年度支付。由(住院,退休人员的急诊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住院治疗或急诊观察发生后,位于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第26条。2000年12月31日退休起付标准去年工在城市平均工资的5%;参加2000年12月31日,2001年的工作,已退休的1月1日以后,起付标准为工在城市的前8%的年平均工资;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后继续工作,并在退休以后,起付标准上年同期的10%的城市平均工资。一年住院或急诊观察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由统筹基金的92%支付起付标准部分的内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以下退休人员医疗保健费用和统筹基金的其余部分,由基金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多年来付出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足之数承担的退休人员。第27条(统筹基金和超过最高支付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去年的四倍,工人在城市的平均工资。1年住院内的员工,在观察急诊住院起付标准观察会发生什么了医疗费用,以及重病或家庭病床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不到最高支付限额由依照本办法支付第24条统筹基金第25条支付第26条。统筹基金以上最高支付限额由一个额外的80%的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由员工自负。第28条(医疗费用支付的特殊疾病部分)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医院门诊急诊,急救的规定发生在医院接受观察部门的医疗费用,支付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工人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或急诊医疗费用留院观察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费用超过整个基金的一部分支付50%,医疗急救的休息和相关按照国家和城市的有关规定,门诊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29条(不支付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资金,更多的资金,而不是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药品和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发生的医疗费用;(2)或分配处理时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设施,其他情形(4)国家和本市规定所发生的医疗工作者;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三)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如医疗纠纷或事故发生的工人。医疗费用第六章解决第30条(计费的医疗费用和账户划扣)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或医药工作者,工人按照下列规定健康保险证:(一)是汇集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额外资金,应当如实核算;(二)支付或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划扣个人医疗账户工人医疗机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缺乏资金支付个人医疗账户的,应当计入员工。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工作者配药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计入员工。第31条(医疗费用申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干脆从员工中扣除个人医疗帐户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占基金属于统筹额外资金,以支付每月的医药费到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职工统筹基金可能已根据本办法第19(3)条规定,医疗开支占额外的资金或个人的资金用于支付医疗保健,凭借他们的医疗保险凭证到指定区域,发生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结算。第32条(医疗费用批准并资助)或者区,县办事处申请医疗保险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结算日申请的初步审查的10个工作日内,和初审意见报送市医疗保险。市医保局应当由区,县医疗保险不接受6月10日的初步意见工作日内作出授予付款支付或不审查暂停支付的决定。市医疗保险局决定推迟付款作出准予的决定应当在工资或不支付,并告知相关单位后的90天内作出后。批准,由市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市医疗中心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经不是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员工自己负担支付的市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第33条(结算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可以采取总预付费计费,结算服务,结算服务单位等,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第34条(申请费用结算的禁止行为)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伪造,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第35条(监督)市医疗保险局,区,县机关应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相关医疗费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记录,处方和医疗史以及与该结算等信息。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责任)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违反了第17条第30条或第34条,零售药店市医保局应当责令改正收回的医疗费用已经支付,并可以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暂停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第三十七条(个人法律责任的罪行)违反了20个人(3),第34条,市医疗保险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医疗费用已经支付,并可以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38条(责任保险行政违法行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市保健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市医保局收回的损失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39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基金和额外的资金,统筹管理和监督活动,按照国家和城市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基金和额外的资金,统筹年度预算和决算,市医疗保险局与市财政局按要求编制相结合,市人民政府签署后批准。第40条(其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名城名镇名业主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由职业者的具体措施分别。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期限和城市失业人员。第41条(特别规定延长员工的工作寿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暂时延长员工的工作生活,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按照执行的规定;之后退休手续,按照同年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42条(社会化的过渡期管理)一年的过渡期限内,从实施这一具体操作办法之日起执行过渡期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城市分开处理。第43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先前发出的这种做法不一致的,有关条文,以这种方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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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医保部门对医保医师的医保违规行为

法律分析: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保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应按发生一次违规行为予以记分;发现医保医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一)医保医师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性质恶劣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严重的,一次记3分:1.未按照规定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为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或者购药的个人,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2.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3.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充当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其他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或者提供与实际开展医疗活动不相符的结算票据、费用清单、处方以及其他记录材料,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5.非注册医师从事医疗服务,或者注册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6.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7.未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8.将应当由参保人员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9.将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用要求参保人员负担的;10.采取其他损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保部门对医保医师的医保违规行为

6. 医保部门对医保医师的医保违规行为

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保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应按发生一次违规行为予以记分;发现医保医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一)医保医师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性质恶劣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严重的,一次记3分:1.未按照规定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为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或者购药的个人,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2.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3.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充当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其他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或者提供与实际开展医疗活动不相符的结算票据、费用清单、处方以及其他记录材料,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5.非注册医师从事医疗服务,或者注册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6.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7.未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8.将应当由参保人员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9.将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用要求参保人员负担的;10.采取其他损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医保违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商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商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医保卡可取现情况
医保卡可套现情况
目前医保卡套现只有两种情况才可以。
1、第一种是参保人突发死亡,其继承人是可以将他医保卡里面的钱本金加利息全部提取出来,如果继承人参加了医保,可以通过转账的形式转到继承人的医保卡里。
2、第二种是参保人需要离开参保城市,那么他必须先将医保卡停保,凭借停保证明才可以提取账户里的钱,但是如果这个人已经在其他城市参保了,就要通过转账的形式将停保的医保卡内的钱转入新账号之中。
医保卡套现后果
根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以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 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分析:医保违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