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进行MBO收购

2024-05-10

1. 哪些人可以进行MBO收购

可以进行MBO收购的主体:
1、收购主体必须是原企业的员工,主要为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管理者收购中,鉴于目前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上的困难,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一些优惠性的措施,同时管理者收购会涉及到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如果不是原企业管理人员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和获取相应秘密。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营利的人员不能作为收购的主体。
按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军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等特殊人员禁止从事商业营利活动。如果这些特殊身份人员,在特殊身份没有辞去之前,利用MBO的方式收购了企业,则这种收购是无效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能参加收购的人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在原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自吊销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因管理不善,企业被依法撤消或宣告破产的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内;刑满释放人员、劳教人员在期满和解除劳教三年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都不能作为MBO的主体。
4、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管理者收购。
股份合作制虽不能认为是管理者收购的形式之一,但通过股份合作制的这种形式,管理者可以成为企业股东。股份合作制这一企业形式,反映了企业制度中资合与人合的双重特点,作为一种企业形式,目前尚未被我国公司立法和企业立法所确认,还仅仅表现在政策试点阶段。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各地的政策都规定必须经当地政府的体改委或相应主管机构的批准,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相关内容——管理者实施MBO收购的动因:
1、摆脱公开上市制度的约束,施展自己的才能。有些经营者认为证券监督机构对上市公司制订的法规制度束缚了他们的手脚。
2、寻求合理回报,获取与业绩相称的报酬。在由许多部门组成的企业中,出于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部门管理人员的报酬常常与公司总体情况挂钩,而难以如实反映部门的经营业绩。MBO将部门资产剥离后可以产生更大的激励作用和提高效率。
3、防御敌意收购,保住职位。管理层为了保住职位,往往会采取不同措施,修筑防御壁垒,而MBO可以提供很有效的而又不那么具有破坏性的保护性防御。管理者以MBO形式购回公司整体,已发展成为一种防御敌意收购的越来越广泛采用的新型金融技术。

哪些人可以进行MBO收购

2. MBO收购的介绍

MBO收购(Management Buyout),即管理层收购,是改变企业内的控制格局以及公司资本结构,使企业的原经营者变为企业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

3. MBO收购的意义

(一)对管理层而言,MBO的收益
1、通过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增加收益。管理层对目标公司的盈利潜力以及存在的问题最为清楚。因此,当管理层通过MBO拥有企业股权之后,企业成败便与其自身的利益融为遗体,从而可以更为有效的激发他们的创业积极性。同时,MBO的巨大债务压力也迫使管理层更加努力地工作。
2、企业价值低估。由于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管理层更容易获得有关企业发展和存在风险的内幕消息,因此能够比较准确地判断企业价格是否被低估并在低估阶段迅速出击,通过MBO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
3、税收收益。主要是通过利息的税前列支和增加折旧基数来获得税收利益。
(二)对卖方而言,MBO的收益
1、减少代理成本。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由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管理层实际上掌握着企业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虽然所有者与管理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着股东权益最大化与管理者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矛盾。当所有者和管理者存在利益冲突时,代理成本则可能进一步加大。
2、调整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通过
MBO,企业可以甩掉代理成本较高的所属上市公司、缺乏盈利能力或发展后劲不足的分支机构、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部门和子公司,进而调整企业产业结构和资产结构,集中优势资源用于发展或开拓核心业务;可以以收回的现金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资产质量。此外,MBO对于缓和劳资冲突、缩小分配差距以及挽救企业危机等也具有重大意义。
管理层收购早于60年代就已经出现,后来这种杠杆收购形式逐步从美国向欧洲、澳大利亚等地扩张延伸。从原理上讲,管理层收购主要有以下形式:
1、收购上市公司。就是管理层通过收购自己公司发现在外的股票,使目标公司私有化。
2、收购集团某一部门或分支机构。80年代各企业基于加强专业化生产和经营的要求,纷纷实行分拆,以便集中力量发展核心业务。这时他们考虑的往往是内部的管理层。因为一方面,内部管理者拥有更多有关这些部门或子公司盈利潜力以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具体信息,可以在更为有效规避风险的同时,将这些部门的盈利潜力挖掘出来;另一方面,从卖方来看,分拆出去的企业还可能与原母公司存在一定的业务往来,为了维持这些业务关系,卖方也愿意采取MBO的方式。
3、国有企业私有化。国有企业私有化有多种形式,MBO只是其中的一种。因为,从政府而言,采用MBO一般可以保证企业大部分员工不至于失业;从管理者而言,原有管理者成为股东后,可以充分利用他们的经验和熟悉情况的优势,更为有效地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

MBO收购的意义

4. MBO的收购风险有哪些

MBO的收购风险:
1、政策风险
由于中国的MBO更多地担负着解决企业产权改革的使命,因此比较敏感,尤其是目前在中国的证券市场,绝大多数企业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的变更需要经过财政部的审批,而且经常要面对国有资产是否流失这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因此无形当中给企业MBO的操作带来了难度,目前已经尝试的宇通客车等案例大都因为审批问题而处于等待状态。因为政策审批的原因,使得中国的MBO更多只是暗流涌动,已经尝试操作MBO的企业也大都低调。
2、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对于MBO没有明确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更多的是涉及国有及集体资产转让的规定,包括:《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因此,将来法律对MBO做出规定,会给MBO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更重要的事,法律的不健全使得MBO收购主体的合法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存在障碍。目前的管理层收购通常是由管理层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然后以新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购买目标企业的股份,这个新的公司的资金来源大部分需要银行的贷款。这种壳公司也应当遵循《公司法》,而《公司法》要求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从目前已发生的几个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的案例来看,就存在有些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的现象。另外,当前中国的管理层收购案例中有不少采用了职工持股会的做法,但是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不能从事投资活动。
3、行政风险
MBO过程隐含大量的行政因素,诸如人员的安排,MBO主体和客体的确定等等。行政因素的介入,使得MBO一些环节(如定价)变得相当简单,而一些环节(如人员的安排)则相当复杂。实际上,由于中国特殊的股权结构使得管理层收购大多数都需要通过协议转让非流通股的方式来实现,而目前非流通国有股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转让。
4、定价风险
MBO涉及到管理层、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涉及到股权结构变动,内部人有可能利用内幕的信息等侵犯到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定价过程不可能很合理,MBO定价过高,收购主体不同意,定价过低,国家或者集体受到损失,这样就造成管理层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大量的利益。管理层获取大量超额利益的典型举动是,先将公司做亏,净资产做小,然后以相当低廉的价格来实现收购的目的。

5. MBO的收购主体要求

所谓MBO,进行收购的主体自然是管理者,但对于什么样的管理者才有资格进行MBO收购,这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管理者收购中收购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收购行为有效性的关键,任何管理者在进行MBO之前都必须首先考虑自身是否符合MBO收购主体的资格要求。在我国,管理者收购中的收购者必须是原企业的从业人员,主要为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收购的管理者不是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进行商业营利活动的自然人。对于MBO主体资格要求具体有以下几点:
1.收购主体必须是原企业的员工,主要为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管理者收购中,鉴于目前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上的困难,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一些优惠性的措施。同时管理者收购会涉及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如果不是原企业管理人员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和获取相应秘密。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营利人员不能作为收购的主体
按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军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等特殊人员禁止从事商业营利活动。如果这些特殊身份人员,在特殊身份没有辞去之前,利用管理者收购的方式收购了企业,则这种收购是无效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能参加收购的人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在原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自吊销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因管理不善,企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内;刑满释放人员、劳教人员在期满和解除劳教三年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都不能作为MBO的主体。
4.隐名收购不受法律保护
管理者收购过程中,可能因一些客观原因,管理者不愿公开自己的收购者身份,而利用自己的同事或亲朋好友的名义实施收购,而管理者又通过委托协议等形式与同事或亲朋好友约定收购的资金由管理者提供,收购完成后,管理者成为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者。这种隐名收购的行为我国的法律不予保护。一方面企业收购完成后,收购者须经工商变更手续后才真正成为企业的投资者,未经工商登记记载为投资者的人(自然人、法人)不能以企业投资者的身份对企业的投资主张权利。另一方面,管理者委托他人进行企业收购,属于委托投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能从事委托投资业务的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自然人无权进行委托投资。因此,管理者和他人就收购企业而签订的委托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因此,在隐名收购的情况下,如名义收购者和实际收购者发生法律纠纷,法律将保护名义收购者的权利。
5.职工持股会是目前的一种过渡性的收购主体
管理者通过职工持股会收购企业,是现阶段管理者收购中的一种过渡形式。通过职工持股会的设立,改造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使企业逐步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是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行业部门的试点政策。职工持股会设立、运作的方式至今尚未形成法律性规定。但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6.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管理者收购
股份合作制虽不能认为是管理者收购的形式之一,但通过股份合作制的形式,管理者可以实现成为企业股东并管理经营企业。股份合作制这一企业形式,反映了企业制度中资合与人合的双重特点,作为一种企业形式,目前尚未被我国公司立法和企业立法所确认,还仅仅表现在政策试点阶段。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各地的政策都规定必须经当地政府的体改委或相应主管机构的批准,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MBO的收购主体要求

6. MBO收购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MBO收购的一般程序是:
	(1)检查和确认目标企业的竞争优势、现在以及可以预见的未来若干年财务和现金流情况;;
	(2)对供应商、客户和分销商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对目标公司现存经营管理和制度上的问题及改进潜力进行研究;
	(3)收购存在的法律障碍和解决途径,收购有关的税收入事项及安排。

7. 关于管理层收购MBO的利与弊。

MBO(Management Buy-Outs)即“管理者收购”的缩写。经济学者给MBO的定义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与经理层利用所融资本对公司股份的购买,以实现对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的改变,实现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进而获得产权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由于管理层收购在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它成为20世纪70-80年代流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对中国企业而言,MBO最大的魅力在于能理清企业产权,实现所有者回归,建立企业的长期激励机制,这是中国MBO最具鲜明的特色。  
 
    从目前来看,国内进行MBO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促进国企产权体制改革;二是解决民营企业带“红帽子”的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企业向真正的所有者“回归”,恢复民营企业的产权真实面目,从而为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扫除产权障碍:三是帮助国有资本从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四是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减少代理成本。由此可见,MBO被赋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从国内外的MBO实践中都可以看出,MBO并非适合所有的企业。实施MBO的企业至少要具备三个条件;首先,企业要有一定的管理效率空间;其次,企业处于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如家电和一些成长性较好的高科技企业;第三点是企业要让人民让国家受益,才是关键之所在啊。 
 
 
优点:
    第一,避开了相关法律对诸多问题特别是股票来源的限制,使持股方案能顺利实施; 
    第二,管理层和其他员工自己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既能保证激励,又能保证约束;
    第三,转让的法人股,相对成本较低;
    第四,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价格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容易获得国资管理部门的许可。  
 
缺点:
通常会存在国企老总把国家财产变成私人财产的的嫌疑;国企实行MBO,若监管不利会使国有资产流失。

关于管理层收购MBO的利与弊。

8. 关于管理层收购MBO的利与弊。

MBO(Management Buy-Outs)即“管理者收购”的缩写。经济学者给MBO的定义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与经理层利用所融资本对公司股份的购买,以实现对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的改变,实现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进而获得产权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由于管理层收购在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它成为20世纪70-80年代流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对中国企业而言,MBO最大的魅力在于能理清企业产权,实现所有者回归,建立企业的长期激励机制,这是中国MBO最具鲜明的特色。  
 
    从目前来看,国内进行MBO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促进国企产权体制改革;二是解决民营企业带“红帽子”的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企业向真正的所有者“回归”,恢复民营企业的产权真实面目,从而为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扫除产权障碍:三是帮助国有资本从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四是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减少代理成本。由此可见,MBO被赋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从国内外的MBO实践中都可以看出,MBO并非适合所有的企业。实施MBO的企业至少要具备三个条件;首先,企业要有一定的管理效率空间;其次,企业处于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如家电和一些成长性较好的高科技企业;第三点是企业要让人民让国家受益,才是关键之所在啊。 
 
 
优点:
    第一,避开了相关法律对诸多问题特别是股票来源的限制,使持股方案能顺利实施; 
    第二,管理层和其他员工自己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既能保证激励,又能保证约束;
    第三,转让的法人股,相对成本较低;
    第四,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价格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容易获得国资管理部门的许可。  
 
缺点:
通常会存在国企老总把国家财产变成私人财产的的嫌疑;国企实行MBO,若监管不利会使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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