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2024-05-08

1.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区内物业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居住区内自用、承租、借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业主依据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居住区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服务。第五条 居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民政、市容环卫、园林、公安、物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第二章 业主自治组织与管理第七条 居住区商品住宅入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公有住宅出售百分之三十以上,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参加。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超过二百户的,按全体业主人数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比例,以所住区域为单位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居住区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经全体业主过半数票或者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由业主按照一定产权计票行使表决权。住宅房屋为一套一票;非住宅房屋按产权证书,一百平方米以下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一百平方米为一票。房屋产权共有的,由产权共有人协商行使表决权。第九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第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五至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时间。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居住区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二)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三)招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四)筹集和管理居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监督居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
  (八)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参加。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2. 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根据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基本要求为物业企业共同服务标准。各等级标准均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社区文化建设等七大项内容组成。其中二级标准为:1.项目客服人员人均服务户数不多于600户。2.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咨询、报修、投诉,客户意见、建议应在24小时内回复,求助、投诉应在36小时内反馈。建立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年回访率90%以上;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有投诉受理记录,投诉受理率100%,回访率90%。3.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4.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5.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有文明宣传栏,固定公示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至少每季度更换1次宣传内容。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三级:1.项目客服人员人均服务户数不多于700户。2.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服务接待中心,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咨询、报修、投诉,客户意见、建议应在36小时内回复,求助、投诉应在48小时内反馈。建立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年回访率80%以上;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有投诉受理记录,投诉受理率100%,回访率80%。3.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4.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5.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有文明宣传栏,固定公示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至少每半年更换1次宣传内容。法律依据:《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第一条一级标准1.项目客服人员人均服务户数不多于500户。2.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咨询、报修、投诉,客户意见、建议应在12小时内回复,求助、投诉应在24小时内反馈。建立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年回访率100%以上;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有投诉受理记录,投诉受理率100%,回访率100%。3.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5%以上。4.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5.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有文明宣传栏,固定公示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至少每2个月更换一次宣传内容。

3. 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根据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基本要求为物业企业共同服务标准。各等级标准均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社区文化建设等七大项内容组成。其中二级标准为:1.项目客服人员人均服务户数不多于600户。2.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咨询、报修、投诉,客户意见、建议应在24小时内回复,求助、投诉应在36小时内反馈。建立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年回访率90%以上;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有投诉受理记录,投诉受理率100%,回访率90%。3.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4.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5.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有文明宣传栏,固定公示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至少每季度更换1次宣传内容。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三级:1.项目客服人员人均服务户数不多于700户。2.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服务接待中心,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咨询、报修、投诉,客户意见、建议应在36小时内回复,求助、投诉应在48小时内反馈。建立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年回访率80%以上;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有投诉受理记录,投诉受理率100%,回访率80%。3.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4.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5.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有文明宣传栏,固定公示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至少每半年更换1次宣传内容。 法律依据:《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第一条一级标准1.项目客服人员人均服务户数不多于500户。2.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咨询、报修、投诉,客户意见、建议应在12小时内回复,求助、投诉应在24小时内反馈。建立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年回访率100%以上;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有投诉受理记录,投诉受理率100%,回访率100%。3.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5%以上。4.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5.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有文明宣传栏,固定公示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至少每2个月更换一次宣传内容。

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4.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区内物业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居住区内自用、承租、借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业主依据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居住区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服务。第五条  居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民政、市容环卫、园林、公安、物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第二章  业主自治组织与管理第七条  居住区商品住宅入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公有住宅出售百分之三十以上,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参加。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由业主按照一定产权计票行使表决权。住宅房屋为一套一票,非住宅房屋按产权证书,一百平方米以下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一百平方米为一票。房屋产权共有的,由产权共有人协商行使表决权。第九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第十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五至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时间。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居住区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二)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提交业主大会通过;
    (三)招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四)筹集和管理居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监督居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
    (八)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参加。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住宅及附属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委托,依据本条例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区)、县(市)建设或者房产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管理第七条 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
  (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享有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
  (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
  (三)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居住区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的产生和具体比例由业主自治章程规定。
  居住区由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第九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第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
  (三)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
  (五)决定维修基金的续筹、使用和管理;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应当公告。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二条 居住区内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且入住业主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居住区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本居住区内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遵纪守法、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登记,并在该居住区公告。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二)拟订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
  (三)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四)采用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聘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负责续筹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六)监督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七)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核通过,由全体业主分担。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引起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6. 西安市住宅物业收费标准

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根据具体服务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费用由九个部分构成,包括:(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修(小修)及保养费;(3)绿化管理费;(4)清洁卫生费;(5)保安费;(6)办公费:(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8)法定税费;(9)合理利润。
    一般而言,上述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大都由政府定价,当然不一定是逐项定价,大都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其所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标准、深度向政府物价部门提出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确定出某一物业管理区域综合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一般就是按此标准向业主收取管理费。
    目前,西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甲级(服务等级):管理服务费:14(元/户�6�1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24(元/平米�6�1月);乙级:管理服务费:11(元/户�6�1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60(元/平米�6�1月);丙级:管理服务费:8(元/户�6�1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18(元/平米�6�1月);丁级:管理服务费:5(元/户�6�1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16(元/平米�6�1月)。
  西安非普通居民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甲级(服务等级):管理服务费:1(元/平米�6�1月) ,日常维修养护费:0.80(元/平米�6�1月);乙级:管理服务费:0.70(元/平米�6�1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50(元/平米�6�1月);丙级:管理服务费:0.50(元/平米�6�1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40(元/平米�6�1月);丁级:管理服务费:0.40(元/平米�6�1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3 0(元/平米�6�1月)。
    在实际操作中,依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等级标准,住宅的类型具体进行收费。如果您认为费用有不妥之处,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出示管理部门的相关审批指导文件。

7.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不论生活在哪个集体中,都该遵守一定规则。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应该是与我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规则了。以下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的参考模板,希望能对网友有所帮助。
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企业
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专线电话,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应按等级收费,并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设“公示板”公开收费标准,便于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6、日常维护与紧急事件处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房屋主体,水电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备共用部位和供用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居住安全。(2)对上水管线发生跑漏、下水管线发生堵、冒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业主和使用人财产不受损失。
(3)对二次供水水箱,应一个季度或在重大节日前彻底清洗一次,日常派专人看管,确保水质安全使用。
7、小区绿化。小区绿化要与周围建筑风格浑然一体,既要注意根据不同的功效进行适宜的绿化和小品布置,重点美化部分应放在小区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业主或使用人特别是儿童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人都来关心爱护绿化,并制定相应的绿化管理规定。
8、小区卫生管理。清洁卫生的工作应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时间、定地点、定任务、定标准。每天清扫一遍,全日保洁,质量应达到“六不”、“六净”。既: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漏收堆、不乱倒垃圾和不见人畜粪便。路面净、路沿净、人行道净、雨水口净、树坑墙根净、果皮箱净。
9、小区治安。物业管理企业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接受指导,争取配合,做好小区治安管理工作。
10、小区消防、消防管理在物业管理中占有头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消防意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因此消防工作应提高到管理的重要日程。
11、车辆管理。小区内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应在指定位置存放,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二、业主、房屋使用人
1、业主、使用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监督物业管理活动。有权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环境卫生费、经营性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主动交纳各种费用。
3、业主,使用人不应高空抛物、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内部平面布局,随意拆损门窗和私搭滥建、在外立面设置立架改动采暧、供水、排水设施,不准随意占用公共用地乱堆杂物;不准损坏花草树木、小品、健身器材;不准在楼道内乱写乱画;不准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放射性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制造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噪音等。
4、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督促拒交应交费用的业主、房屋使用人交纳费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6、当事人因房屋使用、维修、管理等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做好这项工作可以为政府和广大居民排忧解难,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证社会的稳定。为开创我区物业管理更新更好的局面作出努力。
三、本办法施行监督机关为×市××区建设环保行政执法局物业管理办公室。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0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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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8.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最新

亲,您好,以下是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等管理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自愿、便民、互利和自我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积极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为城市居民创造优美整洁、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活动环境。第六条 各级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摘要】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最新【提问】
亲,您好: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第三章 物业管理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第五章 物业维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回答】
亲,您好,以下是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等管理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自愿、便民、互利和自我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积极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为城市居民创造优美整洁、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活动环境。第六条 各级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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