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文化内容资料 廉洁文化内容资料有哪些

2024-05-10

1. 廉洁文化内容资料 廉洁文化内容资料有哪些

1、廉洁文化是提倡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为人民服务,清白做人的精神。这是中华传统美德,是一种值得学习的精神。它可以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在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廉洁文化的建设。
 
 2、廉洁文化具有丰富内涵。廉洁,即公正不贪,清白无污。廉洁文化是廉洁的理论和行为方式及其相互关系的文化总和,是关于廉洁的知识、理念、制度及与之相对应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的总概括。
 
 3、廉洁最早出现于战国时期伟大的诗人的屈原《楚辞·招魂》:“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而未沫。”东汉著名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也就是说不接受他人的馈赠的钱财礼物,不让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玷污,就是廉洁。

廉洁文化内容资料 廉洁文化内容资料有哪些

2. 廉洁文化的廉洁文化的简介

廉洁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洁文化的发展可以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 在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廉洁文化建设。 廉洁文化具有丰富内涵。廉洁,即公正不贪,清白无污。廉洁文化是廉洁的理论和行为方式及其相互关系的文化总和,是关于廉洁的知识、理念、制度及与之相对应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的总概括。

3. 廉洁文化的内容

   
                 廉洁文化的内容是提倡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为人民服务、清白做人的精神。这是中华传统美德,是一种值得学习的精神。廉洁文化可以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在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廉洁文化的建设。
  廉洁,汉语词语,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伟大的诗人屈原的《楚辞-招魂》中: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沫。东汉著名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也就是说,不接受他人的馈赠的钱财礼物,不让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玷污,就是廉洁。

廉洁文化的内容

4. 关于廉洁的资料 廉洁的资料介绍

1、廉洁,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伟大的诗人屈原的《楚辞·招魂》中:“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沫。”
 
 2、东汉著名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也就是说,不接受他人的馈赠的钱财礼物,不让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玷污,就是廉洁。
 
 3、廉是清廉,就是不贪取不应得的钱财;洁是洁白,就是指人生光明磊落的态度;清楚一点的说,廉洁就是说我们做人要有清清白白的行为,光明磊落的态度。

5. 廉洁文化的内容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廉洁文化具有丰富内涵。廉洁,即公正不贪,清白无污。廉洁文化是廉洁的理论和行为方式及其相互关系的文化总和,是关于廉洁的知识、理念、制度及与之相对应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的总概括。【摘要】
廉洁文化的内容【提问】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廉洁文化具有丰富内涵。廉洁,即公正不贪,清白无污。廉洁文化是廉洁的理论和行为方式及其相互关系的文化总和,是关于廉洁的知识、理念、制度及与之相对应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的总概括。【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也希望您给我一个赞。谢谢【回答】

廉洁文化的内容

6. 廉洁文化的介绍

廉洁文化提倡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为人民服务,清白做人的精神,同时也是一种中华传统美德。

7. 廉政文化的介绍

廉政文化,是人们关于廉洁从政的思想、信仰、知识、行为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评价,从根本上反映着一个阶级、一个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目的和执政方式,是廉洁从政行为在文化和观念上的客观反映。主要内涵是从政的思想和道德、从政的社会文化氛围、从政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政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理论和思想的新发展、新探索,它的核心价值是清廉为民做事。

廉政文化的介绍

8. 求关于廉政文化建设方面的材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安监局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反腐败工作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责任主体为市安监局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机关各科室队负责人。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所在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科室的领导班子及其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队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室、监察大队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处室、监察大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杜绝有案不查、隐瞒案情、干扰阻碍办案以及庇护违法违纪嫌疑人等问题的发生;  
   (8)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9)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对所管辖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五条  年初,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年度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确定年度重点目标和任务,进行责任分解,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任务责任分工》行文公布执行。  
   
  第三章  考  核  
   
   第六条  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责任考核由市委统一组织领导;各科室队的责任考核由机关统一组织。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七条  完善报告制度  
   (1)党组成员每年向局党组会报告工作的同时,要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每年要在机关干部大会上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  
   (3)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队负责人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时,要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4)领导班子的正职对涉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以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案件、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委、市纪委报告。  
   第八条  完善通报制度。每年年初局党组对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任务的责任分工、目标要求,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完善民主评议制度。凡干部考察、工作考评、民主测评、行风评议等工作,都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民主评议,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条  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党组成员对分管科室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年至少要组织两次督查。可与总体工作目标的督查结合进行,也可专门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年度考核办法。  
   (1)对各科室队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与年度总体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进行。由党组成员按照责任范围分别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① 自查申报。每年年末,科室队负责人要对本科室、本大队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责任内容,对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任追究事项进行自查和评议,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报局直接分管领导。自查报告应包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本单位有无重大案件以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等。  
   考查确认。局党组成员对分管科室队的自查报告,要进行审查,经综合确认后送交局办公室。  
   重点审核。局党组成员送交的综合确认报告和各科室队报送的自查报告,由办公室组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将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送市直机关工委。  
   (2)党组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  
   
  第四章  追  究  
   
    第十二条  各科室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局党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对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领导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导致发生严重腐败现象或不正之风的;  
  (2)对责任制不落实,致使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突出或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3)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选人用人违反有关规定或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党风政风方面的整改意见不及时处理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违纪违法案件长期失察,或妨碍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包庇、纵容违纪违法的;  
  (6)拒绝接受上级主管机关或执纪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或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7)因领导不力,没有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责任目标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有失察、失职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1)领导班子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领导班子的正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并取消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或予以解聘、免职。  
  (2)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对领导班子正职取消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或责令辞职。  
  (3)直接分管的科室负责人严重违法违纪,对直接分管的领导成员取消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  
   (4)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该领导干部辞职或者对其解聘、免职。  
  (5)个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降级及以下处分的,可同时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解聘、免职。  
  (7)个人对直接分工负责的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虽负有领导责任,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或积极组织、配合查处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直接分工负责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处分。  
  (2)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撤销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或者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6)领导干部有其它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以及在其它方面违犯党纪政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对党组成员的批评,通过局党组会议进行,对其组织处理和纪律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局党组成员和科室队负责人报送的考核报告、责任追究等有关资料,由局办公室按责任分工上报及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