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股份发行

2024-05-09

1. 新公司法关于股份发行

新公司法第五章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第一百三十二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新公司法关于股份发行

2.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股份发行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章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第一百三十二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3.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律规定

发行新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完成或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发行新股关系到公司股东的权益,公司是否发行新股,而要由股东大会来确定。
另外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其一,新股种类及数额;其二,新股发行价格;其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其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新股招股说明书是指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的文书。新胜招股说明书所包括的内容应当与公司成立时的招股说明另的内容相同。按照法律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裁明下列内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附属的明细表。前者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后者包括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做进一步说明的有关表册,如资产负债表的附属明细表,包括存货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在建工程表、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表等;损益表的附属明细表,包括主营业收支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等。认股书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制作的用于认股人认股的书面性文件。
发行股票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其技术性强、数量大且时间又相对集中,证券经营机构是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业机构,熟悉这方面的工作,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有利于股票的发行。公司发行新股应当和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该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的姓名;承销的权利与义务;委托承销人的权利与义务;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起止期限等。公司还应当与银行签订代购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发行新股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来确定其作价方案。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是指公司对自己将要发行的股票的价格提出一个设想,这个设想须与承销商进行协商后确定。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比较好,就能提高自己的价格。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发行新股,必然要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因此,往往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及向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者,登记机关不予承认发行股份后的变更情况。公司的资本不仅是公司赖以存续的物质条件,而且是公司债权人的物质保障,同时也是公司经济势力的象征。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胜利后,不仅公司赖以经营的物质条件得到改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担保也更加充实,公司的经济势力也得到进一步的增强。对公司募股后的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心,也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加快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律规定

4.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有什么

新股发行是指在公司成立后,以增加公司资本或公司资本募足为目的的新股发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当前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当前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一、普通股股东有优先认股权吗?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都有股权有权就会有股东,那么如果公司的股东要将股份进行转移的话,其他的股东是否有优先认股权?普通股股东有优先认股权,优先认股权是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时,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给予其在指定期限内以规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股的权利。该权利产生的目的在于保证原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控制权不因资本的增加而受到削弱。优先认股权可以转让、买卖,也可以放弃。买卖优先认股权的价格,由股票市场上该种股票的价格、新股的发行价格和认购一股新股所需的优先认股权数三个因素决定。优先认股这种权利可以分为两类:1、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当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有优先根据其持有的股票在已发行股票中所占比例购买相应新股票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如果是一个普通的股东要想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的话,里面的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认股权,当公司在进行增资发行新的股票的时候,公司里面的其他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5.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有什么

新股发行是指在公司成立后,以增加公司资本或公司资本募足为目的的新股发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须具备以下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当前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当前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有什么

6.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有什么

新股发行是指在公司成立后,以增加公司资本或公司资本募足为目的的新股发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须具备以下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当前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当前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7.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股权的属性。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本条的宗旨就是为了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二、股权转让的界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权转让的标准。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事宜是基于股东处分其财产权而在股东彼此之间发生的合同性质的问题,而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考虑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大股东的意志。是“股东多数决”而非“资本多数决”。这既可以避免因少数股东的反对而否定多数股东的意愿,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转让的障碍、保障股东对其财产处分权的实现。为了保障股东行使股份转让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当或消极阻挠,本条进一步规定,股东对股权转让的通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要求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四、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即须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这也是本次修改所新增的内容。股权转让需要在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形成同意对外转让的合意,这种合意的过程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欲出让股权的股东应当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表达其意愿,其他股东也应当用书面答复的方式表达意愿。之所以要求采用书面方式:一是便于对股东间是否达成合意进行判断,从而具备证据效力;二是当由于股权出让导致股东身份变化时,也会引起后续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启动(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的注册登记事项、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而这些程序都需要以书面材料作为事实依据。本条明确规定了其他股东的答复期限,即:其他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规定最长30日的答复期,既考虑到其他股东慎重权衡和决策的需要,又考虑到转让者能及时转让股权的需求。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8. 上市公司公司法中的法条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