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

2024-05-14

1.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

一、废止4部规章

  (一)决定废止《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

  (二)决定废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12号)。

  (三)决定废止《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6号)。

  (四)决定废止《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6号)。二、修改3部规章

  (一)决定删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 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3目“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决定删除《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 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改)第十二条中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三)经商发展改革委同意,决定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 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改)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关税配额农产品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略)
  2.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略)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略)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

2.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2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四条 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三)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

  (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第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第七条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第八条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

  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组成部分时,出让方不再对该组成部分拥有控制权或者不能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目标经营者的营业额仅包括该组成部分的营业额。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金融业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按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集中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

  前款所称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在正式申报前,经营者可以以书面方式就集中申报事宜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商谈的具体问题。第十一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合并各方均为申报义务人;其他情形的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同一项经营者集中有多个申报义务人的,可以委托一个申报义务人申报。被委托的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申报义务人不能免除申报义务。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申报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第十二条 申报文件、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并附申报人身份证件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境外申报人还须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和相关的认证文件。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

  (三)集中协议。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 反垄断在中国由哪些机构实施?情况如何

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和国家工商总局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实施情况要说起来就比较复杂了,三个部门各有进展。其中商务部反垄断局每年年底都会有专题发布会,介绍反垄断法的工作进展。下面是最新的数据:
一、配套立法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高度重视配套立法工作。结合执法需要,制定了立法规划。根据“轻重缓急、循序渐进”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规、指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构建了在经营者集中方面反垄断的体系。在申报方面,2008年8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工作实施,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提供了法律依据。2005年7月,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对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做出了特殊规定。2010年1月,《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正式实施,为经营者集中的形式、营业额的计算、申报文件资料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在审查方面,2009年5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指南》,明确了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一般方法和经济学分析思路。2010年1月,《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正式实施。对当事方的申辩权、听证程序、反对意见和限制性条件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7月颁布了《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资产或业务剥离等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实施提供了更为具体的依据。2011年9月,颁布了《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第27条和第28条进行细化,明确了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评估的因素和标准。该规定旨在增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在规范商务部审查工作的同时,指导经营者做好申报工作。在检查执法方面,2011年12月,商务部颁布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反垄断法》第48条进行细化,明确规定了的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职责、调查的启动、调查的内容和程序、调查的措施、处理决定,对调查者权利义务的界定。该规定对于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全面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具有重要作用。在立法方面,在立法过程中,商务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进行立法规划。根据“轻重缓急、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立法工作。二是积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又立足于中国执法实践,在不断总结自身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欧美等其他司法经验,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规则。三是公开透明,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各方面意见。
  
二、执法实践
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商务部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案件审查机制。在案件大幅增长的背景下,着力提高案件审查质量和效果。办理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权益。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以来,至2012年6月30日商务部共收到了经营者竞争申报518件,立案475件,审结464件,无条件批准449件(占97%),附条件批准14件,禁止1件,两项合计占3%。就同期相关数据对比来说,中国的立案总数比美国、欧盟相对较少,但通过审查的比例较高。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我国进入进一步审查阶段的案件的比例较高,这主要是由于中国反垄断立法对审查时间规定较为严格。立案以后即使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商务部也不能以任何理由重起时间计算。即便需要附件限定条件,法律也没有授权商务部可以延长审查期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进一步审查阶段,乃至进入延长期阶段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必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从过去几年的执法执行的情况来看,商务部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从案件数量来看,立案的案件数量的增长幅度较大。2008年立案17件,2009年立案78件,2010年立案118件,2011年立案185件。可见,每年都以较大的幅度在增长。从集中方式来看,大部分案件是属于股权收购。以2010年为例,在审结案件当中,股权收购113件,占60%。创建合营企业45件,占24%。资产收购12件,占6%。2011年股权收购101件,占62%。组建合营企业49件,占30%。资产收购5件,占3%。从案件的集中性质来看,大部分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中之间的横向集中。在审结的案件当中,2010年横向集中115件,占61%。纵向集中22件,占12%。混合集中46件,占24%。2011年横向集中97件,占61%。纵向集中13件,占8%。混合集中42件,占26%。从案件涉及的行业来看,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制造业。在审结的案件当中,2010年制造业122件,占65%。批发零售业12件,占6%。采矿业10件,占5%。2010年制造业107件,占64%。IT业13件,占8%。批发零售业12件,占7%。

反垄断在中国由哪些机构实施?情况如何

4. 经营者集中不需要申报的情形

法律分析:经营者集中不需要申报的情形包括:
1、需要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5.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内容

6.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受理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集中,系指《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四条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规定》第三条所称“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第五条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一)该单个经营者;

  (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五)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一)至(五)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第六条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第七条 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

  (一)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

  (二)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的上述行为,依照本项规定处理。

  前款第(二)项所称“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第八条 在正式申报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就集中申报的相关问题向商务部申请商谈。商谈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第九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申报义务人未进行集中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申报义务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第十条 申报文件、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还须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和相关的认证文件。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具体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

  (三)集中协议及相关文件。具体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外,申报人可以自愿提供有助于商务部对该集中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如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支持集中协议的各类报告等。

7. 简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什么?

简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
第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合并需要申报。
第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该合并也要申报。
第三,由于各行业经济规模差异较大,以一个统一的营业额作为申报标准存在不少问题。
第四,《规定》第4条规定,虽然经营者集中没有达到上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反垄断法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简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什么?

8. 阿里、阅文、丰巢违反《反垄断法》被罚多少?

阿里投资、阅文、丰巢因违反《反垄断法》,被顶格行政处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调查显示这三起案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没有要求经营者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表示,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尽管罚款额度较低,但是上述三个案件的处罚可以向社会释放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信号,打消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的侥幸和观望心理,产生相应的威慑效果。

扩展资料
互联网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表示,线上经济呈现出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关于平台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显示线上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些竞争风险和隐患。
其中一个问题,则是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有互联网平台企业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但在实施集中前,没有依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收到举报后,反垄断执法机构核实,并对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依法调查处理,这次公开的案件就是其中三起。
通过公开上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监管总局希望经营者认识到,《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对内资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目的是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虽然平台经济领域竞争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但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所有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重磅信号!阿里、阅文、丰巢违反《反垄断法》 被顶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