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了怎么办

2024-05-10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了怎么办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了应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驾驶证、行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到属地运管机构办理补审手续。过期后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了怎么办

2. 道路经营许可证到期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了应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驾驶证、行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到属地运管机构办理补审手续。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3.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了怎么办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了应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驾驶证、行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到属地运管机构办理补审手续。过期后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了怎么办理

4.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怎么办

带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到期的道路运输证到成都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办理。
审批方法:
第1步:申请 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第2步:受理 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既从事物流和货运站场企业经营时必须取得的前置许可,物流公司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视当地政策情况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此证的公司方可有营运的车辆,是车辆上营运证的必要条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换证。

5. 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后怎么办

法律分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到期的,期满后应该会终止,营运权证也将会被注销。但是如果是符合条件的营运者,可以再次进行申领。出租车是6年一审,一旦超期则运政系统自动将该车档案锁定。二级维护超期90天以内,处以1000元罚款;超过90天(含90天)180天以内,处2000元罚款;超期180天(含180天)处500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是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后怎么办

6. 转让来的土地经营权到期后怎么办

可以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者协商,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继续使用。也可以终止合同。

7. 特许经营权到期怎么办

何谓加盟所谓的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加盟”含义延伸

特许加盟:即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加盟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加盟。特许加盟总部必须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运作技术优势,从而专业指导,让加盟店能很快地运作,同时从中获取利益,加盟网络才能日益壮大。因此,经营技术如何传承,则是特许经营的关键所在。 连锁加盟 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存在持续契约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以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应的报偿。加盟店在和总公司同一形象、商誉下,从事销售同样的商品或劳务。加盟店相对于总公司赋予的权利,必须投入相对的事业资金,包括加盟金、权利金、契约金在内的开办资金。 

特许加盟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特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被特许者)有偿使用其名称、标志、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经营模式。主要优点在于:特许者只以品牌、经营管理经验等投入,便可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能在短期内得到回报,而且使无形资产迅速提升。被特许者可以在选址、设计、员工培训、市场等方面,得到经验丰富的特许者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运营迅速走向良性循环。

我国正式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国内连锁加盟 

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25 号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 商标 、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五条补充条款:

针对中国教育发展网网络家教项目,特别规定允许同一地区经授权后开展内部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 商标 、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 至少两家 经营 一年以上 的 直营店 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 良好信誉 ,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 不得强行要求 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 承担保证责任 ;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 独占性 ;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 责任 ;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 消费者投诉 ;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 保证金应退还 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 不少于三年 。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 签订 特许经营合同 之前 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 20 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 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 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 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 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 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 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 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 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 不得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 遗漏 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 夸大 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 1 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备案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 1 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选择加盟体系应注意事项


      选择加盟体系应注意事项近年来,国内连锁加盟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连带吸引大量的投资加盟者加入此一行业,然对有意投资的加盟者,在面对众多的加盟品牌时,究竟应如何选择方为上策?中华民国加盟促进协会秘书长桂世平先生提供以下几点做为参考。 

      一、须选择本身已有相当经验的连锁体系,包括经营时间的长短及店数的多寡;如果是成立时间不长,店数又少的品牌,由于本身连锁的经验都还不充足,加盟者贸然加入,风险性自然较高。


      二、技术难度不能太高。

      一般加盟者通常皆为外行,所以技术性愈低的行业愈适合加盟(如超商),技术难度若愈高,出师的时间愈长;通常技术性较高的行业,如美发、眼镜等,较适合内部创业而不适合加盟。

      三、须注意选择行业的发展趋势,究意是在稳定中成长?或是日趋没落?

      特别是有些属于流行性的行业,在刚加盟时生意鼎盛,没多久热潮过去后,生意便一落千丈。

     四、须考量个人兴趣,由于每个行业皆有不同的行业特性,加盟者最好选和自己志趣相投的行业加盟,不要只一味顾著赚钱而忽略个人兴趣。

      五、须考量总部在同业中的竞争能力,这其间涉及到总部提供给加盟店的支援有多少?因为同业间的竞争必然会涉及到品牌的优劣,第一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强,相对的较小的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弱了。

     六、打听已设立的加盟店,如果是一个品牌健全的加盟体系,应该会很乐意将所有店面的地址、电话告知加盟者,加盟者可先行向这些已开店者打听相关资讯,而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资讯往往是最真实的,加盟者也可从其中了解未来大致的营运状况。

      除了以上六点外,当然加盟者本身的人力及资金等皆是加盟时所必须考量的因素。


最重要的是在签合同的时候要写清楚权利和义务,别到时候搞不清,合同写清楚点。

特许经营权到期怎么办

8.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第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协调发展。
  高速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十条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的,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不能如期完工的,依照合同处理。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建设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工程合同,承担合同中明确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实行招标。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