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

2024-05-16

1.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

一、批准以下区域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

  (一)山地:盘山风景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黄崖关断崖地貌景区,九山顶石英砂岩峰林景区,府君山地质构造遗迹景区。

  (二)河流:海河(三岔河口至海河闸),永定新河(屈家店至永定新河防潮闸),独流减河(进洪闸至独流减河防潮闸),蓟运河(九王庄桥至防潮闸),州河(山下屯闸至九王庄桥),泃河(红旗庄闸至九王庄桥),还乡新河(九丈窝至阎庄),潮白新河(张甲庄至宁车沽闸),引泃入潮(罗庄渡槽至郭庄),青龙湾减河(土门楼至大刘坡),北运河(西王庄至三岔河口),南运河(九宣闸至三岔河口),永定河(落垡闸至屈家店),大清河(台头西至进洪闸),龙凤河(里老闸至东堤头闸),马厂减河(九宣闸至南台尾闸),子牙河(小河村至子北汇流口),子牙新河(蔡庄子至河口挡潮埝),新开河-金钟河(耳闸至金钟河闸);引滦水源输水河道(于桥水库至宜兴埠泵站),引黄、南水北调东线输水河道(九宣闸至海河),南水北调中线(王庆坨镇至外环河出口闸)。

  (三)水库和湖泊: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北塘水库,王庆坨水库,北大港水库(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团泊洼水库(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杨庄水库,鸭淀水库,黄港一库、二库,东丽湖,天嘉湖。

  (四)湿地和盐田: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青甸洼,黄庄洼,东淀,汉沽盐田。

  (五)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北郊生态公园,西青郊野公园,东丽郊野公园,津南郊野公园,北三河郊野公园,官港森林公园,独流减河郊野公园,北辰北运河郊野公园,子牙河郊野公园,津西郊野公园,小站葛沽郊野公园,西军粮城郊野公园,东军粮城郊野公园,茶淀观光郊野公园,南三河郊野公园,东丽湖郊野公园;水上公园(含动物园),南翠屏公园,长虹公园,河东公园,桥园公园,北宁公园,西沽公园,人民公园,刘园苗圃,紫云公园,泰丰公园,柳林公园,新梅江公园,梅江公园,李七庄公园,侯台公园,北辰公园,北仓公园,银河公园,南淀公园,月牙河公园,程林公园,南湖公园,中湖公园,湖心岛公园,蓝鲸岛公园。

  (六)林带:外环线绿化带,中心城市绿廊,中心城区周边楔形绿地,西北防风阻沙林带(含青龙湾固沙林自然保护区和港北森林公园),沿海防护林带,交通干线防护林带。二、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和黄线区,其界线分别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的生态用地保护红线、黄线为准。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实施严格管理和控制。在红线区内,除已经市政府批复和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黄线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涉及不同类型保护区的重叠部分,按照最严格的管控标准实施保护和管理。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具体保护管理责任,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态用地的管控要求,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上述生态区域得到永久性保护。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

2.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2004)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林业、农业、畜牧、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二、第十条修改为:“采伐林木必须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在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批准采伐的部门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采伐林木的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三、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水土保持设施和实验场地。因建设确需占用、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征得水土保持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的意见,并给予相应补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