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非法集资有哪些违法的行为

2024-05-10

1. 变相非法集资有哪些违法的行为

变相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变相非法集资有哪些违法的行为

2. 非法集资有什么类型

“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一、如何追回非法集资的钱
非法集资是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关于追回非法集资的钱,关键是要看非法集资者那里还有多少钱.对非法集资的处置流程一般是这样的: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者工作组)。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
二、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失由谁承担
一、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1、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2、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3、这意味着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已承担。
二、一般认定非法集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未经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批准权限的部门超过批准权限的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投资者本息,除货币形式外,还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具体的对象是指公众,而不是具体的少数人。需要注意的是,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吸收社会人员为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4、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为了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综上所述,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非法集资有什么类型的

非法集资有假直接投资项目、假间接投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三种类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犯怎么认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意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多采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来非法吸收资金,比如以虚假销售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典型例子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如果行为人明知道所在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仍然参与,应该认定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明知道所在单位以虚假销售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应该认定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单位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从犯)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以虚假销售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案件中,完全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主犯构成集资诈骗罪,从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两者的犯罪故意不同。
(二)与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故意的认定。
非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故意的认定,与其它共同犯罪共同故意的认定无异,是指行为人明知道和他人共同实施触犯刑律的行为仍然为之。
二、如何查看企业是否有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对集资诈骗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只要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条件,就可以认定为企业存在非法集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有什么类型的

4. 非法集资的类型

法律分析:非法集资有假直接投资项目、假间接投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三种类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 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定义


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定义

6. 非法集资的形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6、其他。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 非法集资主要是什么类型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在制度上,非法集资一律会被取缔,非法集资者亦须承担相当严重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上,非法集资适用的罪名主要有三类: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者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最多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刑法》上并没有非法集资罪的设定,所有的非法集资活动(除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行为)在刑事责任上都被归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名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最重要刑事手段。

非法集资主要是什么类型

8. 现在非法集资的形式新出现的有哪些?

非法集资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以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资。
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投资,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以“养老”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5、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6、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资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