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为什么要学相关法律知识,掌握法律?

2024-05-10

1. 个人理财为什么要学相关法律知识,掌握法律?

第一理财是要根据每个人或家庭的具体财务状况和非财务状况来做出的综合规划,财务状况是指你的职业和收入的详细情况、消费支出的详细金额、现有财产的分布信息等;非财务状况如你的性格偏好、家庭成员的结构和相互间关系等情况。
  这就涉及我们的财务信息和个人隐私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理财是贯穿一辈子的事情,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在不断发展变化,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财务需求也不断地跟着发生变化,需要不断调整我们的理财方案,而一次或两次的理财顾问解决不了长远的问题

个人理财为什么要学相关法律知识,掌握法律?

2. 今年参加银从考试,考的是当中的个人理财,可以用去年2018年的银行业法律法规和个人理财的教材吗??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通知,2019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考试教材将改版(初中级)建议买最新版的教材。
《个人理财》教材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教材修订围绕《个人理财》初级、中级(2015版)进行。修订工作主要包括更正和更新两部分,一是更正了2015年教材少量知识体系、文字表述方面的问题,二是结合当前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等最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围绕理财业务发展的最新需要,对教材中法律法规、理财投资市场、理财产品、退休养老规划、税务规划等各章节内容进行调整,对教材体系框架和内容进行优化升级。

3. 银行从业只过了法律法规 个人理财没过 怎么算

您好,
银行从业考试成绩实行2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试只通过了一门,成绩只保留到下一次考试。也就是需要再下一次考试通过另外一门考试,否则上次一次那门考试成绩将作废。
例:2017年上半年报考《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个人理财》两门科目。考试只通过了《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那么在2017年下半年必须通过《个人理财》或者其他专业科目,否则2017年上半年《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成绩作废;如需取得证书,2018年需重新参加《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与《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下任意一个专业类别方可取得,以此类推。
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银行从业只过了法律法规 个人理财没过 怎么算

4. 个人理财规划书怎么写

1、投资规划

投资是指投资者运用自己拥有的资本,用来购买实物资产或者金融资产,或者取得这些资产的权利。

2、居住规划

“衣食住行”是人最基本的四大需要,其中“住”是投入最大、周期最长的一项投资。

3、教育投资规划

“一定要对人力资本、对教育进行投资,它带来的回报是强有力的。

4、个人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

保险是财务安全规划的主要工具之一,因为保险在所有财务工具中最具防御性。

5、个人税务筹划

个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行为发生以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筹划活动。

6、退休计划

当代发达的医疗科学技术和极为丰富的物质文明带给人类的最大好处,是人类的健康与长寿。目前中国人已经把“人生七十古来稀”,变成了“七十不老,八十正好”。

以基金定投为例,若每月投资500元,基金每年的回报保持12%,假定你现在30岁了,投资到65岁为止,那么35年后的本息合计为32154797元,已经是一个不小的数目;若你40岁了才开始以上投资,那么65岁时的本息和是9394233,相差二百多万元,因此投资是越早越好。

人口研究的数据显示:2030年前后,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约为4亿左右,相当于现在欧盟15国的人口总和。到2050年,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总数为45亿,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总数为335亿。我国赡养率越来越高(赡养率=退休职工数÷在职职工数),预计2005年~2010年,我国的赡养率将达到国际临界点25%,2040年~2045年赡养率将超过45%。7遗产规划

遗产规划是将个人财产从一代人转移给另一代人,从而实现个人为其家庭所确定的目标而进行的一种合理财产安排。
遗产规划的主要目标是帮助投资者高效率地管理遗产,并将遗产顺利地转移到受益人的手中。

5. 做个人理财顾问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1、需要有良好的人品及职业操守
以客户的利益为服务中心,时时刻刻为客户着想,而不是以单一向客户推销产品为目的。此外,保守客户的个人秘密也是重要的一方面,理财规划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客户隐私,作为客户的私人理财顾问,应严守机密。
2、需要有丰富的金融、投资、经济、法律知识
理财规划师应是"全才+专才"这就是说理财规划师应系统掌握经济、金融、投资、法律知识,在某些方面又是专才,如保险、证券等方面又有特长。
3、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理财规划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业务,理财顾问不仅要"能说",还要"能做",只讲理论是不能帮助客户达成理财目标的。因此,实践经验是否丰富是客户选择理财规划师的一个重要标准。
4、需要有相对的独立性
在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工作的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进行理财规划的同时,或多或少都有推销产品目的,这是客观存在的问题。
但推销产品应以客户的利益为出发点,不应是"为推销而理财"。今后社会上会出现很多"独立的理财公司",这些理财公司的独立性较强,不依附于某些金融机构,他们是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帮助客户选择投资产品,实现客户的理财目标。
5、需要有良好的个人品牌
今后社会上一定会出现一批具有良好口碑的"名牌理财顾问",客户选择这些名牌理财规划师应该会得到更优质的服务,"信誉"是理财规划师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

扩展资料个人理财兴起于美国上世纪90年代初,成熟于90年代末,经过10余年的发展,独立理财顾问已经成为一个新兴的职业。而我国内居民储蓄额已超过10万亿元。据专业理财网站的调查,有78%的被调查者对理财服务有需求;50%以上的人愿意为理财服务支付费用。
理财顾问在现代社会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专门从事为人们提供投资建议而获得薪酬的一类人。理财顾问的职责简单来说分为以下几点:
1、对客户进行全面的资金情况测评。
2、分析客户的资金状况。
3、找出资金缺口。
4、制订合理的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个人不同的成长阶段、风险偏好,为客户推荐投资方向。
通俗来讲,理财顾问的工作是为客户进行理财服务,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为客户制定合理的投资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人理财顾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理财顾问

做个人理财顾问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6. 个人是否经营代客理财业务

李某在一家证券公司工作多年,对证券市场以及股票市场较为熟悉。辞职后,李某欲利用自己的经验开一家代客理财公司,计划通过吸收他人的资金来代他人购买证券、股票,进行相关操作,并从中收取佣金。请问:李某能否设立该公司? 首先,本案中,李某欲经营的代客理财业务属于我国法律、法规上规定的个人理财业务。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理财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在我国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也就是说,在我国只允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五类公司经营个人理财业务。个人设立代客理财公司经营个人理财业务是违法的。因此,李某不能设立该代客理财公司,其设立该代客理财公司的请求也不会得到工商部门的批准。
其次,个人经营代客理财业务是违法的,但是并不是所有个人代他人理财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一般情况下,以下二种情形不违法:
1、在亲人、朋友之间,基于信任,将货币交由他人对金融机构开发的个人理财产品进行投资;
2、对于账户的名字还是委托人的姓名,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购买股票、证券等操作进行了授权,并将其账户及资金、密码等信息告诉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相关操作并抽取佣金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般也不会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个人非法代客理财的情形下,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一般也会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其中产生的利息、股息等孳息也会因此被没收。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7.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我的《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过了,个人理财没过,下次需要重新考吗

如果你这次有一门没过,那下次就一定要通过了,否则两门成绩都失效。 
考试实行2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需在主办方举办的连续两次考试中通过《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与《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下任意一个专业类别方可取得。

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可任意选考):《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即原《公共基础》)、《银行业专业实务》。其中,《银行业专业实务》下设《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个人贷款》、《银行管理》5个专业类别。 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我的《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过了,个人理财没过,下次需要重新考吗

8. 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有何风险

当前市场上的个人理财产品多种多样,在作为一种合同权利进行权利质押时要考虑具体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但以个人理财产品的合同权利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设定质权,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在操作中存在风险。
法律有何争议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某种财产权利出质,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其权利转让优先受偿或者将权利凭证实行兑现受偿的权利。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立。一般认为,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而作的债权担保是权利质押的基本属性。因此,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可让与的财产权以及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种类:一是债权质押,是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其权利不能脱离证券而行使,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二是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三是知识产权质押,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四是普通债权。
《担保法》第75条第4项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未作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这种情况。
在实践中,对“其他权利”的界定颇有争议。倾向于扩大解释的“肯定说”认为,只要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财产权均可以出质;“否定说”认为,应严格遵守法定质押原则。如果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第三种观点认为,符合出质权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权利原则上可以出质,但如果权利本身不具有商业上的稳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则不宜作为质押的标的。
操作中有何风险
在权利质押的操作上有两个重要问题,就是对出质人权利的限制和担保物权公示的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上都把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并与动产质押相提并论,但事实上,权利质押的成立和实现方法与动产质押有很多不同,动产质押生效的要件是“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而权利质押尤其是一般债权和股份、股票作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其公示方式类似于抵押,以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或进行质押登记作为生效的要件。
但是个人理财产品作为合同权利质押这样一种普通债权质押,既无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无管理机关可以登记,所以以个人理财产品操作权利质押,连起码的“物权公示”都做不到,对“出质人行使权利限制”更是无从谈起。
所以,以个人理财产品作为权利质押标的,是否属于担保法75条第4项“其他权利”,要结合具体的理财产品来考虑;而为规避操作上的风险,则需要对现有理财产品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改造设计,以使理财产品符合权利质押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