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学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4

1. 中国文物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文物学会(Cultur Alrelic Academy Chin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有全国文物工作者、专家、学者、收藏家、相关的文物专门机构,以及支持、关心、热爱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的全国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的规范。团结一切关心、热爱、支持国家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宣传、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提高全民族的文物意识和文物保护意识,开展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护研究、文物科技研究、文物修复研究、文物交流与市场研究,促进国家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弘扬民族文化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民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驻地为北京市雍和宫大街戏楼胡同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1、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协助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2、开展有关文物的各种专题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供关于保护利用的意见和建议。3、开展文物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和国际的文物学术交流活动。4、编辑、翻译、出版文物资料、文物专著书刊,拍摄文物资料和电视片,举办文物展览。5、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文物保护材料的科技研究,开展文物的仿制、复制、咨询、鉴定等各项工作。6、开展海内外的文物交流,弘扬中华历史文化。7、举办文物知识、技能培训班,培训文物人才。8、团结海内外热心文物事业的人士,开展文物考察研究,特别加强与港、澳、台文物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9、在政策、法律范围允许的条件下,创办与文物密切相关的实体。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团体)。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承认本会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3、从事文物专业的工作人员;热心、关心、支持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爱好文物收藏的人士。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2、本会两名会员介绍;3、经学会办公室核实、秘书长审定,报会长会议通过并颁发会员证书;4、由本会办公室造册登记核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和刊物;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5、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会长会议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协商、选举和罢免会长会议组成人员;3、审议会长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由本会各分支机构、各学科代表推荐,经会长会议审定、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本会理事为荣誉职务,理事会为咨询机构,必要时可代行代表大会职能。任期五年。第十八条 会长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在会长主持下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决定理事的聘任、除名;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6、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批准内部管理制度;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大决议须经到会长会议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能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1、召开和主持会长会议;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3、本会包括对外合作在内的各项有关重要文件,均由法人代表签字;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召开秘书长办公会;2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 、设立办公会,实行集体领导;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赞助;3、政府资助;4、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会议。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文物学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筹措文物保护基金,资助文物保护项目,传承优秀的民族传统,弘扬悠久的历史文化,为社会的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3.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组织活动

首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安顺明史探究”研讨会主题活动第二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中国酒文化遗产保护评选活动首届中国千年古县文化遗产精品图片展文物保护,我们携手—圆明园文物修复大型公益活动第三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第四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组织活动

4.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组织综述

文物创造不易,文物保护更难。千百年来,文物穿越时空,历经坎坷,躲过了多少劫难,又遭逢多少幸运!为保护文物,多少人为之呕心沥血,有多少人为之丧尽钱财,又有多少人为之耗尽生命!经过多少磨难之后传到我们这一代人手中的文物,实在是一种机缘,一种幸运!然而文物的脆弱性,不可再生性,可枯竭性,就要求我们善待文物,珍惜文物,呵护文物,尊重文物,敬畏文物!文物需要维修,文物需要保护,文物需要研究,文物需要展示,文物需要科技的支持,文物需要专业人才的坚守……而这一切,往往因为资金的缺乏而处于无奈的境地。为此,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愿意同支持、关心中国文物保护事业的人事一道,献出我们的智慧,献出我们的爱心,为中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宏大工程,添每一块砖,加每一片瓦!我们坚持着,我们期待着。我们确信,我们的祖先,我们的先辈创造如此之多的文物,会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得到更多更好的保护,并完好地承之后代。对于每一位为保护文物而贡献力量的人士,史册上将会永记他们的英名。

5.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ICOMOS/china)章程(草案)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NATIONAL C0MMISSI0N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0N MONUMENTS AND SITES英文缩写为: ICOMOS/Chin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群众性、非营利的学术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略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挂靠于国家文物局,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 10号。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略第三章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的正式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 个人会员须是热心于古迹、遗址保护事业,具有考古、建筑、规划、历史、法律、人类学、景观、档案资料、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担任保护、管理主要职责,并具备较高的相关研究与管理水平的人员。个人会员资格也可授予支持本协会宗旨及目的的其他个人;( 四 ) 团体会员须是与本协会宗旨与业务有关联的单位集体。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代表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 2名或 2名以上会员推荐;( 二 ) 经执行委员会半数以上执行委员审核同意后,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并发给申请人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享有本协会国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团体会员可推荐除个人会员外的 1— 3名代表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本协会根据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章程向该会推荐的 18名表决会员 (均应是个人会员 )同时享有该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团体会员有参加国内外相关机构及活动的优先权;( 三 )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实行监督;(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六 ) 团体会员向持有本协会有效会员证的会员提供免费参观、考察便利。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须严格遵守本协会章程宗旨和各项具体规定,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决多数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 审议通过顾问委员会委员人选,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和其他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在必要的情况下罢免其中的成员;( 三 ) 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 3年,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个人及团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顾问委员会,是协会的咨询机构。由会员中的资深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顾问委员会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不兼任执行委员会成员。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和执行委员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 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 1年。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 六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 协调、组织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及各相关国际、外国机构的合作交流项目;( 十 ) 推荐顾问委员会委员;( 十一 ) 在特殊情况下,增补副主席、执行委员和顾问委员,增补人数不得超过原有人数的五分之一;( 十二 ) 其它日常事项。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 (含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 (含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任期最长不得超过连任 3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 二 ) 检查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 会费;( 二 ) 捐赠;( 三 ) 政府资助;(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六 )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 OO四年八月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执行委员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eservation of Ethmic Minorities’Relics,英文缩写为CAPEMR。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心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抢救、开发事业的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学术性与专业性兼有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充分发挥海内外关心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事业的人事和团体的作用,吸引海内外各界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的支持,以推进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抢救、开发事业的发展,为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中国民族文化遗产作贡献,为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本团体在开展活动中,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以为民族工作和国家民委工作服务为中心,开展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抢救、征集和民族传统工艺的传承开发工作;二、作为非政府组织,本协会积极同国内外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及各界人士建立友好交往,展开协作交流。通过互访和联合考察,进一步增强保护中国民族文化遗产的科学性,为保护好民族遗产做出贡献;三、组织少数民族文物、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学术讲座和教育培训,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知识和民族文物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全民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意识;四、为会员进行学术研究提供服务;五、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力量,争取海内外社会各界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六、表彰奖励积极参与和支持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的先进集体与个人。

7.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理 事 长: 张柏(法人代表)副理事长: 杨志军 苏士澍 吴东风 晋宏逵秘 书 长: 刘起富执行秘书长:安然副秘书长:刘丽雅监 事: 王 好理 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国镇 叶德华 刘旭东 刘丽雅 刘起富 安 然 吴东风吴加安 宋再国 张 柏 杨志军 苏士澍 周中栋 孟宪民晋宏逵 郭俊英 曹兵武 黄晓东 董 琦 薛 岩综合管理部:汪健云项目管理部:安然(兼)事业发展部:刘丽雅(兼)宣传教育部:周晓鹏研究中心:李莉法律顾问:范世汶 陈辉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8.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1创立于一九九〇年,它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并由国家文物局主管的公募性文物保护基金组织。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致力于中国文物保护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