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站违规操作处置

2024-05-14

1. 检测站违规操作处置

法律分析:1.法律地位问题 对获证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地位的确认非常重要,直接涉及到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能够进行资质认定和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属于“一票否决”项。特别关注工商注册的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着一些第一方检验检测机构,只检测本企业的产品。如果不是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在资质认定授予范围内。 2.公正性问题 所有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不能从事和本身检测检验业务相关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活动;如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如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定制度来保证公正性。
法律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七条 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站违规操作处置

2. 检测站违规操作处置

法律分析:1.法律地位问题 对获证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地位的确认非常重要,直接涉及到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能够进行资质认定和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属于“一票否决”项。特别关注工商注册的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着一些第一方检验检测机构,只检测本企业的产品。如果不是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在资质认定授予范围内。 2.公正性问题 所有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不能从事和本身检测检验业务相关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活动;如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如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定制度来保证公正性。法律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四十七条 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检测站违规操作处置

法律分析:针对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依托机动车定期排放检测监管系统,采取“网络监控+现场核查”的模式开展执法。“条例”正式实施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该监管系统优势,通过分析过程数据、核实环境参数、回看视频录像等手段开展严格监管,并指导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网络监控,对重点车辆系统进行追踪和监控,深入挖掘检测场的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检测站违规操作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