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有什么?

2024-05-10

1.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有什么?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有什么?

2.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有什么?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熟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了解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异同。  熟悉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的有关规定;了解次级债务的概念、募集方式;了解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  熟悉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和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款设计要求。  熟悉企业短期融资融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规则、承销的组织;熟悉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特点、发行规模要求、偿债保障措施、评级要求、投资者保护机制。  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与条款设计;了解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的发行条件;了解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的制度安排。  了解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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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债券承销人应当是

公司债券承销人指的是:
帮着企业发行债券的机构,目前的机构是由银行和证券公司。广义的公司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CP/SCP/PPN/MTN),理财直融工具、债权融资计划。
其中公司债、企业债承销人是证券公司才有资质做,在证监会注册审批;
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主要是银行、某些证券公司(中信、中金等资质比较好的可以)发行;

公司债券承销人应当是

4.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以现金认购。第三十三条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第三十四条 采用代销方式时,超过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亿元人民币的,发行人应在发行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金额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人。第三十五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参照股票发行方式的有关规定,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佣金、费用及利息的处理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

债券上市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债券发行的程序?
1、政府债券
1)由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及方式
2)与经审核并取得认可的承销机构签订承销合同或采取投标方式承销
3)实施发售
2、企业债券
1)经周密研究及科学决策后制定发行文件
2)经2/3以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中半数以上董事决议生效
3)由证券评级机构对债券的信用评级
4)发行人与承销商谈判确定发行债券的总额、发行方式、达成发行条件的协议、确定承销方式
5)组织承销团
6)向公众发售
企业以及公司债券的发行管理
1、企业债券
1)由企业规模、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经济效益好且前3年连续盈利境内法人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发行额度。其所筹资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
2、公司债券
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2)发行资格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且筹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债券及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
3)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决议,或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及部门作出发行决定后。须上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发行规模。
4)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公开发行的公司债面总值超过去人民币5000万时,由承销团承销。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不仅仅是体现公司经济力量的方法,同时可以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调节公司的资金链,促进公司的资金流动,是公司的经济活动更加灵活,具有更多可能性。并且公司债券也是一种较好的投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

6. 公司债券承销人应当是

法律分析: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第十八条 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注册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7. 债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作者简介

隋平,金融法学博士(J.s.D.),毕业于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师从国际上著名的国际金融法学家王贵国教授。曾在中央国企、著名律所、投资公司、投资银行担任领导工作,从事国内、外金融与投资法律业务多年,现任教于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湘大尚公法律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湘大金融与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著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解》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公司并购法律实务》 (法律出版社)、《外资公司法律实务》, (法律出版社)、 《公司上市与新股发行教程》 (法律出版社)、《拿别人的钱赚钱》 (法律出版社)、 《人民币汇率的卫国战争》 (法律出版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实务》 (法律出版社)、 《国际项目融资与银团贷款》 (湘潭大学出版社)、《危机后欧盟银行监管》 (湘潭大学出版社)、 《欧盟证券监管》 (湘潭大学出版社)、《奥巴马新政:美国《Dodd—Frank法案评析》》, (法律出版社)、《海外并购交易融资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海外并购:法律操作与税务筹划》(法律出版社)、《海外并购尽职调查指引》(法律出版社)、 《海外能源投资法律与实践》 (法律出版社),参编法律硕士研究生教材《金融法》 (厦门大学出版社),合译: 《国际法:领悟与构建》(法律出版社)。

债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作者简介

8. 债券发行人是国际债券的发行人

国际债券市场是指由国际债券的发行人和投资人所形成的金融市场。具体可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发行市场组织国际债券的发行和认购。流通市场安排国际债券的上市和买卖。这两个市场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构成统一的国际债券市场。【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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